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新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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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新编版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新编版)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yandproductionar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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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新编版)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因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设施瘫痪或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从而导致重大、恶性火灾事故的案例时有发生。

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门把建筑固定消防设施完好率作为衡量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一个重要条件,社会单位也明显增强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重视程度,特别是全省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标准化管理后,固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部分地区的合同签订率已达到95%以上。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也日益增多,这些单位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并没有随合同签订率的提高而提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近期,笔者通过对宜兴市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进行检查调研,就目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目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低的主要原因与管理模式、维保合同双方责任落实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力度有着直接的联系。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旧的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模式打破后,未及时形成新的明晰的管理体系。

2000年以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一样都作为消防中介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其资质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运行体制,2000年后公安消防部门取消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审批。

通行的做法是只要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均可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2006年公安部出台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分为巡查、单项、联动检查三部分,因大部分建筑产权单位不具备单项、联动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只能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来进行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

建设部门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资质按其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级,但未对维护保养资质进行明确核定、分级和限制,而出现由地、市级建设部门核发的三级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单位,超出自身技术水平和资质范围从事部分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固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导致这些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故障频发,完好率不高。

  

(二)维保队伍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增强。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队伍主要由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的人员组成,因其人员流动性和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检测时间的长短导致队伍维保水平存在明显差异。

有些维保人员是刚招进来的临时工,未经消防培训就已上岗,没有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有些维保队伍因从事维保时间不长,缺少维保所需最起码的维保设备或设备不齐;有些维保队伍的责任意识不强,未能真正意识到履行好自身职责,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一种法律责任,如不能尽责,将承担法律责任风险;有些维保单位之间,恶意竞争,相互杀价,导致维保价格低于维保所需的运行成本,必然造成维保质量的低劣;有些维保单位未健全维保人员职责,制定好操作维护规程,对每日、每月、每季、每年各消防系统所需进行的维保操作内容不加以明确和规范,导致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偷工减料,不能真正履行好全部的维保职责。

  (三)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对维保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

具体表现为:

一是有些单位自身无专业的维护管理人员,又未与具有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二是部分单位错误地认为只要订立了维保合同就一劳永逸,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管理就是维保单位的事情,对维保单位提出的更换部分消防设施部件的正常维护费用不能及时解决;三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知识知之甚少,导致本单位和维保单位签订的合同中不能详细地明确维保单位的责任、维保的内容和相关要求,在维保过程中也不能很好的实施监督,致使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处于不良状态;四是单位的消控中心操作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致使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处于不良状态。

  (四)公安消防部门在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督环节中还有不到位之处。

一是重维保合同的签订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重视不够;二是对维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未建立完整的培训机制和持证上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消防设施的维保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对被维保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培训中没有将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三是协同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维保市场的主动意识不强。

《消防法》、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均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和维护应由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其维护人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公安消防部门未能主动与建设、工商等部门协调,把好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资质的发证关;四是部分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业务水平不高,在平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监督中发现不了问题,往往仅停留于消防设施是否设置这个层面。

公安派出所的专职消防民警及消防协管员因其本身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原理、操作规程不熟悉,在平时的消防监督中往往难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不到位。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中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要求、操作方法,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中也发现了建筑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记录表中也有反映,但只是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被维保单位整改,没有按照《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责令维保单位整改,如逾期不改,就立案查处。

目前有许多地区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立案查处率均为零。

  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提高完好率的对策和措施

  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合同的签订率可以通过消防行政监督的手段加以解决,但如何规范化运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市场,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是目前我们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和进行探讨的方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抓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

目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管理状况是建设部门发资质证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实际的情况决定了要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的运作,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必须加强协同,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协调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资质过程中明确维保单位的经消防培训合格人员的数量,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保单位应在制定好维保人员职责、操作规程等维保的质保体系后方可取得资质,在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中应按施工的一、二、三级等级管理,明确维保单位的等级,从而杜绝低级资质施工单位超范围承接维保业务,确保为维保质量。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有关知识的熟悉程度。

一是对于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纳入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来进行管理,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要求,由公安消防部门加以培训和发证,要求其持证上岗;二是要加大被维保单位的消控中心操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要求的熟悉程度,特别是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过程中,应纳入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和使用内容,从而提高被维保单位监督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能力;三是要利用公安消防队伍防火业务大练兵活动的契机,加强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消防协管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在平时防火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方面存在隐患的能力。

  (三)指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消防监督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加强对维保合同的指导,指导有关单位在订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时,应明确维保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按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维护保养的要求及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分日、月、季、年要求和巡查、单项、联动检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格式化的表格,作为维保合同的附件,对维保合同加以规范,对每项维保内容的完成,都要由维保单位和被维保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对于消防重点单位还应要求其及时将维保的记录同时送达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四)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中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

在平时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方面的隐患,应根据维保合同,注意区分是维保单位还是被维保单位的责任,确定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如是维保单位责任又不及时改正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查处的案件,应当给予曝光,真正做到处理一个,震摄一片的作用。

  (五)建立社会维保单位维保质量信誉体系。

对维保单位维保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好坏,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向建设部门通报,作为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升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把维保质量差的企业向社会公布,通过市场的杠杆作用,促使维保单位不断提升维保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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