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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参数

数量

使用部位

1

110/30t改125/30t

跨度22m,工作级别A7

1台

钢水接受跨

2

90/30t改110/30t

跨度19m,工作级别A7

2台

加料跨

3

75/20t改85/20t

跨度25m,工作级别A6

连铸跨

合计总价(大写)RMB:

贰佰伍拾肆万元整(2540000元整)

起重机改造项目的具体内容、技术要求、参数、标准详见附件:

《起重机改造技术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1.2 “起重机改造项目”的技术服务包括:

4台起重机在改造完成后,甲方在试生产期间,乙方应派遣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在生产现场进行保驾。

该技术人员应有权代表乙方在现场处理、决策各类设备问题,其工作时间为直至改造后的起重机投入正常运行。

2价格及支付

2.1 价格

2.1.1 “起重机改造项目”总价为(大写)RMB:

贰佰伍拾肆万元整(2540000元整)此价格为闭口含税价。

2.1.2“起重机改造项目”价格的组成包括:

应由乙方提供的4台起重机部件制作费、现场施工人员的各种费用、技术设计费、资料提供、现场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种应交税款。

2.2起重机改造项目合同的费用支付

2.2.1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起重机改造项目合同总价的30%,计(大写)RMB:

柒拾陆万贰仟元整(762000元整)作为预付款。

2.2.2设备出厂前,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出厂通知并验货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起重机改造项目合同总价的30%(分批支付),计(大写)RMB:

柒拾陆万贰仟元整(762000元整)。

2.2.3起重机改造项目竣工,乙方开具合同总价全额的17%增值税发票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起重机改造项目合同总价的30%作为竣工款。

计(大写)RMB:

2.2.4剩余起重机改造项目合同总价10%为质保金,计(大写)RMB:

贰拾伍万肆仟元整(254000元整),质保期为12个月,质保期满后一次性结清。

3起重机改造总工期

3.1总工期:

合同生效后5个月内完成。

3.2四台起重机加固的“π”梁、一台125t小车架、一台125t龙门吊具及其他起重机部件的制作及材料采购:

90天。

3.3现场施工、调试、验收:

45个工作日(24小时连续作业,15天内完成)。

4包装和运输

4.1为适应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存储的需要,确保设备部件安全完整地到达合同工厂,所有设备的包装要坚固牢靠,包装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执行。

4.2凡发运货物中有特殊运输要求(如温度、撞击、危险品),乙方必须提出注意事项说明书,危险品供货则按《危险货物包装标记GB190-85》的规定列出其名称、性质、安全措施等事项说明书,上述说明书在设备交货前30天寄往甲方。

4.3对于需要进行解体运输的设备,其每个包装箱内应同时附上该设备的下述资料:

主体设备名称、合同号、图号、解体部件的清单(含该部件的名称、图号、数量等)。

4.4对于单件重量超重或外型尺寸(长´

宽´

高)超过10m´

3m´

3m中任何一项的大件货物,乙方必须在设备交货前30天将外型尺寸草图(标明外型尺寸、重量、吊装着力点和注意事项等)发往甲方。

如为汽车运输则限高4m。

4.5对于备品备件、易损更换件、专用工具单独装箱发运。

4.6属于乙方包装不善或标记不清造成的设备缺损,乙方负责进行修复、更换或补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费用。

如由于甲方保管不善造成设备缺损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修复、更换或补充,由此引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7乙方负责将合同设备运至甲方安装现场,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费用由乙方自理。

乙方代办托运的设备若因承运单位造成丢失、损坏时,按有关规定由乙方向承运单位交涉。

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4.8乙方办完货物运输手续后,三天内以传真通知甲方,其内容为:

合同号、项目号、设备名称、箱数、件数、总重量、运单号、汽车牌号、发出日期、甲方收货签收方式。

4.9上述有关资料、手续,一份在运输前三天内以传真通知甲方,另一份随车随货直接交甲方。

4.10设备部件的制作件及材料交货地为: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炼钢厂(北厂)施工现场。

每个包装箱两个相临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如下主要标记:

合同号:

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地址:

设备名称:

箱号/件数:

毛重/净重(kg):

外形尺寸(长´

高mm):

货物类别:

发货单位:

注:

大件货物应注明重心和起吊着力点。

4.10.1“货物类别”用机械、电器、仪表、精密仪表、计算机、危险品、时效性物品、备品备件或工具、材料、耐火材料等字样表示在箱体表面。

4.10.2电气仪表盘类设备要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出箱内盘板的正面,其标记为:

“正”。

4.10.3除上述标记外,还应按各种货物要求标明防雨、防潮、防倒置、易燃、易碎、有毒等警告标记。

4.10.4裸露件、捆扎件用镀锌板标记,标明内容包括4.9条款各项内容。

5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5.1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及时正确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直至合同任务完成。

5.2 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供货范围和交货进度,向甲方提供优质定义的设备及服务,并且长期按优惠的市场价格提供备品备件。

5.3 乙方所供设备部件、零件或配套件如达不到验收标准,在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予及时修理、更换;

如出现遗漏,应予及时补充。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4乙方对设计文件及图纸中的材料或配套件需代用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由此产生的工作量及价格的变化由乙方承担。

5.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5.6乙方在起重机改造完毕或最长时间一周内应提交二套完整的与起重机改造相关的竣工图纸。

5.7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制作件必须在本厂制造加工,不得转包、转让合同。

5.8对执行合同到乙方的甲方有关人员,乙方应提供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5.9乙方在运输、安装过程中造成甲方、乙方、或其它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和责任。

6.10其他见本合同有关条款。

6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 甲方向乙方提供与“4台起重机改造”所需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纸,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6.2 甲方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设备款项。

6.3 甲方应对已到货的设备进行妥善存放和保管,并在收到货物后按工程进度进行开箱检验。

6.4 甲方将对乙方派驻现场的服务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6.5当乙方制造的合同设备需在现场进行返修时,甲方应提供工作和存放场地,并负责联系供水、供电、供气和起吊运输条件,若返修原因是由乙方造成的,则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反之,由甲方承担。

6.6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设备安装、土建施工单位的关系。

6.7 甲方有责任对经乙方许可获悉的属乙方的专利、技术诀窍保密,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6.8违约责任见本合同有关条款。

6.9其他见本合同有关条款。

7监制和检验

7.1甲方将根据工程进度和加工件制造进度情况、适时派出监制人员、监制主要内容:

(1) 原材料的材质及生产工艺

(2) 外配套件供货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3) 零部件制造的工艺规程及加工质量

(4) 掌握不合格件的情况及检查处理的办法

(5) 对设备装配过程进行监理,检查装配质量、设备外观质量

(6) 对设备的防锈处理、涂漆、包装质量进行检验

(7)检查和核实合同设备的制造进度

7.2加工件出厂前检验。

7.2.1加工件的检验标准如下:

标准设备按国内现行标准检验,没有国标的按部标或厂标检验,非标设备按图纸要求检验。

7.2.2加工件出厂前应由甲方及乙方共同在乙方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甲方签发“出厂通知书”后方能出厂。

7.3加工件的检验由乙方负责组织,在检验前30天,乙方以传真形式向甲方提交《检验大纲》,甲方在确定检验日期前一周,将讨论确认的《检验大纲》传真,反馈乙方,并按期派员参加检验,双方共同签署检验备忘录。

如甲方未能派人参加检验,乙方可单独检验和试验,并向甲方提交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甲方应承认此检验结果。

上述检验结果的认可,不能免除乙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7.4设备加工件到达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后的开箱检验由甲方负责。

甲方在每一批设备到货后将及时卸车,并通知乙方货物已到,按发运清单进行清点,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甲方在开箱检验前7个工作日用传真通知乙方开箱检验日期,乙方应派人参加。

如果乙方未能按期到达,甲方可自行检验,乙方应承认此检验结果。

7.5对开箱检验结果应出具检验报告,并由双方共同签署,如发现缺损,乙方应负责尽快补齐,并且不得影响安装工期。

若因甲方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乙方应积极协助修复、补充,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8竣工验收与资料提供

8.1本项目竣工后由甲乙双方进行自验收,自验收合格双方代表签字后视本项目正式竣工

8.2项目正式竣工后,提供随机图纸二套(与改造相关部分的图纸)

8.3在项目正式竣工后,如发现由于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要求,需要返修、更换、补充时,乙方负责及时进行无偿处理,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如果由于乙方的施工未能按技术资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积极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9 质量保证期

在4台起重机改造项目竣工,由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双方代表签署了项目竣工确认书之日起12个月。

10保证和违约金

10.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要求,提供质量合格、数量准确的设备。

乙方在4台起重机改造完成交付使用后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应是正确的、清晰的、完整的。

10.2乙方保证,本合同4台起重机改造中的加工件及备品备件必须是崭新、未经使用,且所采用的材料全新、优质,能够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10.3由于乙方原因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的违约金。

每延迟1天,乙方应按合同设备总价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4如果发现乙方所供设备因制造原因存在缺陷或与合同要求不符,乙方应负责免费予以更换或修复。

如果由甲方完成此项工作更方便或更能节省时间,且乙方同意,则此项工作可由甲方完成,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如果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出现问题或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双方共同研究,找出原因,区分责任。

10.5.1 如为起重机改造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予以修补或更换。

如果在保证期内,乙方仍无法消除这些缺陷和故障,经甲方同意使用,乙方应对该设备进行降价,降价幅度由双方授权代表视缺陷和故障的程度另行商定。

10.5.2 如果为甲方责任,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但乙方应努力采取措施,积极配合,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以使合同设备达到正常水平。

10.6乙方不得将产品转让给非合同单位生产,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0.7 实施本章规定的违约金,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0.8 甲方有权从合同设备的尾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11不可抗力

11.1由于战争和严重的风灾、水灾、雪灾、地震等属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出示有关权威部门的书面证明,并在影响消除时通知另一方,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合同的执行。

11.2因不可抗力影响履行合同时,可根据实际受影响程度,经双方协商相应延长或终止合同,由此不属违约。

11.3因不可抗力,无法执行合同的一方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任何情况,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由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执行合同的一方承担。

12诉讼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果在协商后仍不能解决存在的问题,供需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并按判决结果赔偿经济损失。

诉讼以外事项双方仍按本合同执行。

13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章后即行生效。

12.2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及其附件的法律效力顺序为:

合同,附件《技术协议》。

12.3本合同如需修改或补充时,必须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2.5本合同在改造设备质量保证期期满,合同改造设备质量保证金结清后即自行失效。

14附件

本合同技术附件共计1个《起重机改造技术协议》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董才平

董永平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常州市戚墅堰东首

上海市民星路191号

邮编:

213011

200433

电话:

0519-8771846

021-65564735

传真:

021-56639864

开户行:

工行横林办

建行上海市第四支行

账号:

1105021419001010335

31001504100055641728

税号:

32048373224772X

310110133031687

20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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