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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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温委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用房,应当根据各单位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单独审批和核定;

没有国家标准的,坚持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产权统一登记至市政府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名下。

  第八条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或者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当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需要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而未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因历史等原因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者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说明,市机关事务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办理权属登记,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特殊业务用房,经市政府同意,权属可以登记至使用单位名下,但应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数(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需求和使用现状,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申请立项、选址,由市机关事务局、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等组成项目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单独使用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求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事务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建设控制标准,提出初步建议意见,各单位再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代建、监理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材料、设备、设施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未经市机关事务局同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者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以及将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对外投资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机关事务局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一)超过配置标准面积的;

  

(二)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

  (三)对外出租合同期满的;

  (四)出借或者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的;

  (五)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超过配置标准建设的办公用房,单位可以提出超标准使用申请,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同意超标准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或者无办公用房的,由市机关事务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

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控制标准和有偿使用制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对外出租办公用房,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公开招租。

办公用房对外出租应当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已出租或者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市机关事务局,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及合同期限进行处置;

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调配。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

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清退的,须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并由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按照市场价收取房屋租金。

  第二十六条市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资产管理规定,建立有效的公共资产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办公用房国有资产收益,应当上缴市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维修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

大中修项目(50万元及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维修经费由市机关事务局年初编报计划,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九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超标准装修。

  第三十条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定期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二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由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物业管理经费由负责组织实施单位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特殊用房或者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安保、会议等公共性服务。

  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纪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者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购建、租用办公用房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管理和权属登记,应当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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