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号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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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相关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原鉴定评审机构,管理内容及资料整改后由原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充装场地、厂房、设备设施整改后应安排原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换证单位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充装。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五条省局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省局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充装许可证自动作废,并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延续时间从下一许可周期中扣除。

第三章充装管理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只允许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安全检查,对气瓶安全负责。

(一)由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气瓶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气瓶;

(二)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

(三)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证的气瓶;

(四)符合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的气瓶。

第十八条充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气瓶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气瓶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气瓶建档登记的纸质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报告、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二)气瓶颜色标识清晰,符合有关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三)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不含车用气瓶),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第十九条充装站应对所属的或签订供气协议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二十条充装单位应安装全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采用电子条码、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及时将气瓶基本信息、充装和检验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气瓶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充装现场进行与充装业务无关的工作,严禁对倒罐商贩的气瓶进行充装。

第二十二条充装单位应在气瓶定期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将气瓶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禁止充装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和报废气瓶。

第二十三条充装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均应是已办理使用登记并且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合法设备;

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安全附件,分析、检测、报警等仪器仪表以及计量器具应按期进行校验、检验。

第二十四条充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并且能够有效执行和运转。

气瓶充装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应当齐全。

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充装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演练,并要有演练纪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同时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发证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

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在变更后30日内未向发证机关申报的,视作无证充装。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引导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实行联合经营模式,即2个(含)以上充装站组成一个联营充装单位,形成总站与分站的隶属关系,各组成单位的气瓶数量均可作为该联营充装单位的资源,其他条件各站应同时具备。

第二十九条负责充装站监管的市、县(区)级质监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内的充装单位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检查项目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要求进行,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气瓶充装)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D),并录入到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系统。

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暂停充装并在20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报请省局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以下情况:

(一)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

(二)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

(三)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四)下一年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五)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

(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七)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省局可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冀质监局函[2007]313号)废止。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二、具有政府发改委、城建、规划、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所占用的场地、厂房具有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1、占地面积、气瓶充装和储存车间面积满足要求。

2、充装站内各类建筑物外观整洁,墙体应抹平粉刷,道路、储罐区、充装间、消防通道、气瓶装卸平台地面应硬化。

四、具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1、负责人①(法定代表人、站长、被授权人)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经考核合格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每个充装单位应当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

充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站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充装其它介质的充装站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职称。

3、应当设专(兼)职安全员并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4、充装人员一般不少于4人,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相应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具有相应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每班充装作业必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检查人员(不得兼职同一班充装作业)。

6、化验、检修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7、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辅助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五、充装站的设计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的规定。

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安全设施齐全。

充装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具有使用登记证,并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1、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当至少有2台50立方米(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且有残液储罐和残液回收装置;

2、液氧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具有总容积不小于60立方米的储罐;

3、其它气瓶充装单位储存气体的能力应与其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相适应;

4、车用燃气充装站,县级设站应当至少配备2台加气机,市级设站应当至少配备4台加气机。

六、所充装的气瓶必须是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本站标识,具有使用登记证,并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登记证中使用单位代码由各市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充装单位确定,以“四位汉字”拼音的首字母表示。

七、气瓶的数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气体充装单位的气瓶数量:

永久气体充装站氧气瓶(40L)不少于3000只、氢气瓶不少于1000只、其它气体充装气瓶不少于500只,自充自用不限数量;

液化石油气瓶(15Kg)不少于5000只;

丙烷气瓶不少于1000只,二氧化碳气瓶不少于1000只,其他液化气体气瓶不少于100只;

溶解乙炔气瓶不少于3000只;

混合气体气瓶不少于500只。

2、对未列入上述规定的其它气体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七、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液化气体(含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必须安装能够自动切断气源的电子充装秤(至少2台),进行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3、车用燃气加气机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IC卡或电子标签管理系统,实现气瓶识别充装连锁功能。

其它充装站提倡使用IC卡或电子标签管理系统。

4、氢、氧、氮、混合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5、溶解乙炔气充装站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八、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九、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可燃、有毒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备设施,且记录齐全。

十、充装站内相关设备表面清洁、无锈蚀;

储罐、压力管道表面应刷漆,并且气相和液相压力管道用颜色区分;

标出介质走向。

十一、有满足以下要求的检测手段:

1、有国家标准规定的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能力(自产气体单位,其它单位应定期向供气单位索要气体质量检测报告),压力、温度、流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十二、有应急救援的装备及工具、防护用品。

十三、消防及安全设施满足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充装间、压缩机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

6、有气瓶维护保养的检修间,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7、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①注:

符合以下情形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法定代表人年龄超过60周岁者,并授权他人进行充装站的管理,被授权人应当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具有多项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具有多家分站的单位,各分公司或分站负责人应当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要求

一、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二、管理职责

1、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2、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三、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进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预案和事故演习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制度。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规程。

五、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12、溶解乙炔高压干燥器添加(更换)干燥剂记录。

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一、充装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1、外观;

2、定期检验情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二、充装工作质量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应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三、工作记录及见证材料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5、充装记录;

7、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附件D:

气瓶充装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充装单位:

检查单位:

类别

检查

项目

检查项

目编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气瓶充装

许可资格

1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是□否□

2

是否超范围充装

人员资格

3

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人员数量、项目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4

质量体系中的主要责任人员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要求

质量管理

5

抽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

6

抽查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

7

抽查充装活动记录的填写是否齐全

8

抽查气瓶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资源条件

9

主要充装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10

检验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是否满足要求

11

是否有必要的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12

充装活动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气瓶管理

13

抽查是否对所有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14

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是否标注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警示和充装标签、定期检验标志,气瓶漆色是否符合规定且维护良好

15

抽查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16

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17

检查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救援预案

18

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有无演练记录

19

是否按规定配备堵漏工具和人员

检查结果

合格□整改□不合格□

检查人:

充装站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整改确认

合格□不合格□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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