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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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

在现有的调查和监测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基本农田、蔬菜种植基地)、园地(茶园、果园)等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加强对化工、涉重金属、光电、危险废物处置、涉汞排放等行业企业的周边土壤进行环境监测评估,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进行风险管控。

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要求,建立每10年1次的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并对调查数据加以综合分析(环保分局牵头,农林水利局、国土分局、财政局、经信局、建设局、各镇(街)、第二农场等参与)。

2.配合推进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推进市级有关部门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按照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及部署、优化集美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

按上级部门要求,配合开展耕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蔬菜基地、重点行业企业等市控点位布设,监测和评价。

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网络完善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全覆盖(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农林水利局、建设局、经信局、各镇(街)等参与)。

配合推进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制度建立。

在耕地、林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蔬菜基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2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变化(环保分局、国土分局、农林水利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建设局、各镇(街)参与)。

提升区级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按照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要求,依托全区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提升我区土壤环境监测综合能力。

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区政府要加大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环保分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分局、农林水利局等参与)。

3.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的作用

配合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2017年底前将环保、国土、农林水利、科技等部门现有土壤相关监测数据上报市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配合全市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依托“多规合一”、“智慧环保”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环保分局牵头,农林水利局、国土分局、农林水利局、经信局、发改局、规划分局、科技局、建设局、卫计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2017年底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以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园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2017年起,以蔬菜、水果生产基地为试点,逐步建立分类清单。

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类别划定。

划定结果作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的依据(环保分局牵头,农林水利局、国土分局、各镇(街)等参与)。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国土分局负责)。

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农林水利局负责)。

5.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和园地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国土分局牵头,规划分局、发改局、农林水利局、环保分局、各镇(街)等参与)。

2017年起,对确需占用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鼓励建设项目业主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国土分局、农林水利局负责)。

对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优先保护类耕地总面积减少的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农林水利局、各镇(街)等参与)。

严控企业污染。

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耕地土壤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不得扩建,并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或适时引导搬迁(环保分局牵头,经信局、各镇(街)参与)。

6.安全利用质量较差耕地和园地

根据土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对确定为安全利用类的耕地和园地,要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

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农林水利局牵头,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各镇(街)等参与)。

7.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和园地

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农林水利局负责)。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环保分局、农林水利局负责)。

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

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到2020年,完成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农林水利局牵头,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各镇(街)等参与)。

8.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完善并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农林水利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参与)。

(三)严格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9.建立强制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区内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的工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土壤环境(含地下水)实施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第三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评估结果报送区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牵头,经信局、农林水利局、各镇(街)等参与)。

10.明确风险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国土分局、环保分局负责)。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须进行修复合格或规划调整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区经信局、发改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建设局、环保分局负责)。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国土分局牵头,环保分局、建设局、农林水利局、各镇(街)等参与)。

11.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全周期管理

自2017年起,对我区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实施全周期管理。

我区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进入各使用环节(储备、转让、收回以及改变用途)之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委托具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国土房产、环境保护、规划、经信、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牵头,经信局、规划分局、建设局、各镇(街)等参与)。

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环保分局负责)。

经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污染并需要治理修复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必须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才可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牵头,经信局、规划分局、建设局、各镇(街)等参与)。

12.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

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区规划、国土资源与房产等部门在配合市级部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区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区国土资源与房产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开展搬迁或关停企业潜在污染地块排查。

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规划分局、经信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建设局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3.优化空间布局管控

深化“多规合一”管控。

以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发挥“多规合一”和城市开发边界试点城市优势,完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机制,优化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环境目标、生态指标等“多标衔接”的规划体系,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

根据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

加强未利用地的土壤保护管控,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新建任何可能影响耕地土壤质量的工业企业。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区发改局、规划分局牵头,国土分局、经信局、环保分局、农林水利局、各镇(街)等参与)。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三界四区”(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结合集美区区域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加强落后产业淘汰力度。

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经信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分局、农林水利局、各镇(街)等参与)。

14.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

保护杏林湾、滨海湿地,红树林和滩涂,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主要排海污染物,同时加强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浓度达标监督。

无居民海岛要以保护和生态修复为主(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各镇(街)等参与)。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有明确的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专章。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分局牵头,经信局、发改局等参与)。

2017年起,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区政府牵头,经信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五)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管

16.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源监管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在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至少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行业周边区域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并将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环保分局牵头,经信局、各镇(街)参与)。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重点加强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国控区污染整治,2020年底前达到“退出”标准。

积极推进全区重金属生产企业产业结构调整、风险防控和提标升级改造,开展重金属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示范。

提高涉重金属等行业准入门槛。

所有新改扩建涉重金属企业原则应选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集中区内。

以电镀集控区企业为重点,鼓励企业优先选用先进的材料、设备、技术和工艺,推动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清洁化改造。

开展循环经济,鼓励对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危废的资源综合利用,强化安全处理处置(环保分局牵头,经信局、各镇(街)参与)。

强化有机污染物监管。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环境监管。

经营储油库、加油站、洗染店、从事机动车船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要求建设、维护储油设备,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油品泄漏、废弃机油的倾倒以及加油和洗染活动中油品或者干洗溶剂的挥发、遗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环保分局、经信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局、各镇(街)等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

自2018年起,对转产、搬迁、关闭的重点行业企业,需要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区环保、经信部门备案。

区级环保部门应对企业拆除活动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保分局牵头,区经信局等参与)。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

在返还采矿权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采矿权许可证续约时,采矿权人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国土分局、环保分局负责,各镇(街)参与)。

2017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排查工作。

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善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对植被破坏严重、岩坑裸露的矿山加大复绿力度,防治造成水土流失(国土分局牵头,区安监局、经信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优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的矿山整治工作(国土分局、农林水利局、环保分局负责)。

17.规范废物处理处置

加强固废处置监管。

开展粉煤灰、冶炼废渣、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2017年底前,依托厦门市工业固体(危)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监管(环保分局、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国土分局、商务局、各镇(街)等参与)。

规范废物再生利用活动。

以电器电子废物拆解、废汽车拆解、废轮胎、废塑料收回利用企业为重点开展整治,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工艺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保分局、经信局牵头,国土分局、商务局等参与)。

配合市建设局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区建设局负责)。

18.控制农业污染源

引导农业向绿色生态化发展。

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区农林水利局负责)。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完成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年度任务,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以上。

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环节监控,严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有机肥进入市场。

示范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全面启动农药、兽药平台监管,加强平台线上巡查,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

严格落实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区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各镇(街)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置管理。

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站点,建立健全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

到2020年,实现蔬菜基地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区农林水利局、商务局牵头,环保分局、各镇(街)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区农林水利局负责)。

19.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加快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完善城乡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区商务局、建设局牵头,各镇(街)等参与)。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我区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排查摸底,对其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垃圾填埋场所(含非正规的垃圾堆放场)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区建设局牵头、环保分局、各镇(街)等参与)。

严格规范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环保分局、建设局牵头,各镇(街)等参与)。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区建设局牵头,区农林水利局、各镇(街)等参与)。

规范污泥处置,到2020年,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区建设局牵头,区财政局、环保分局、各镇(街)等参与)。

配合建立全市有毒有害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环保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商务局、各镇(街)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20.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建设局、农林水利局、规划分局、各镇(街)等参与)。

21.编制土壤修复规划

编制土壤修复规划。

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

2018年底前,以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环保分局牵头,区农林水利局、建设局、国土分局、各镇(街)等参与)。

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2017年底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区域代表性等因素,选择工业企业污染地块,以及受污染耕地和园地、蔬菜基地等,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国土分局、农林水利局、环保分局牵头,各镇(街)等参与)。

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牵头,各镇(街)等参与)。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

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各镇(街)参与)。

22.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转运方案提交到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

治理与修复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处理处置。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按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要加强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环保分局牵头,国土分局、建设局、农林水利局、各镇(街)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七)加大科技支撑

2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

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引进与应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通过海峡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等成果转化平台,推动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开展国际和海峡两岸科技交流与合作。

鼓励引进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探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与风险控制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区科技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分局、教育局、经信局、农林水利局、国土分局、各镇(街)等参与)。

推动环保修复产业发展。

推动建设本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基地,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活动。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和PPP等方式,通过垫资修复、修复+开发+移交等商业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业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保分局、国土分局牵头,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各镇(街)等参与)。

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专业化水平(区经信局、环保分局牵头,区发改局、科技局、国土分局、建设局、农林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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