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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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试题]试分析

  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

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1)李某于2008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李某当时只有15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因为李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3)李某2009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李某已经满16岁。

  (4)2009年4月李某被调到流水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李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6)2009年6月李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7)2009年12月李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案例]200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算大,一般不耽误结婚。

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

2012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某怀了孕。

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

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6年7月试题]试分析

  请用我国《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了规定。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因此本案中,宾馆的行为不合法。

  [案例]2011年5月8日,某地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声称某农机制造厂存在强令工人危险作业的情况,且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进入现场调查受阻后,5月20日,监察机构向该厂下达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该厂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

直到6月5日监察机构仍未收到该厂的任何答复。

于是,6月10日,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匆忙之间忘带了证件,于是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开始调查。

经查确认该厂有违法行为,于是当日即登记立案。

经过调查,劳动行政部门于7月1日制作了处罚决定书,7月15日送达被处罚单位。

[2017年1月试题]请分析

  上述各行为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答上述行为中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有;

  

(1)农机制造厂5月20日收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应在5月30日之前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答复,但直到6月5日仍未有答复,该行为不合法。

  

(2)一般性的监督检查需有2名以上的监察员进行,因此,6月10日只有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的行为不合法。

  (3)进行劳动监察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因此,该监察员未出示身份证件的行为也不合法。

  (4)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本案中7月1日做出,7月15日才送达的行为不合法。

  [案例]成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

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成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

可第一份校对成果上交已经数月,出版社未给成某支付任何报酬。

成某致电询问,出版社却拖延不予理睬。

最后,成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3年7月试题]试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本案?

答本案中,成某从事兼职校对工作,既未去出版社上班,也没有受到出版社的管理,故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由于他们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故成某不能通过劳动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成某的申诉,成某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郭女士于1998年6月与某副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糕点生产线操作工。

2002年5月15日,郭女士经县卫生防疫站检查确诊为患有乙型肝炎。

厂方以郭女士患有传染病不能从事食品加工生产为由,给其3个月医疗期,并通知其自行联系单位,调出副食品加工厂。

期间,郭女士提出自己已怀孕3个月,并提供了医院有关证明。

2002年8月15日,厂方仍以郭女士患有乙肝在医疗期内未治愈为由,提前解除了与郭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

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第2天,郭女士即流产。

随后,郭女士多次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希望与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厂方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给其病假期间的工资、报销怀孕和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并享受产假待遇;

  提出如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应当发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厂方认为,郭女士患有传染病已不适宜在该行业工作,单位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提前通知并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现在企业面临市场竞争,效益低下,厂里已经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出发,发给郭女士一次性困难补助,郭女士的其他要求不能接受。

郭女士在多次要求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9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郭女士所患疾病确属不适宜食品行业工作,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享有产假待遇。

)[2010年1月试题]试分析

  该厂提前与郭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答厂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1)郭女士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

  

(2)《劳动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厂方在医疗期间就提出要与郭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郭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郭女士的要求合法。

因为

  

(1)困难补助金不能代替病假工资;

  

(2)郭女士有权报销医疗费,享有42天的产假待遇;

  (3)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此案应该这样处理

  

(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应当支付郭女士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

  

(2)厂方应支付郭女士42天的产假工资;

  (3)厂方应该支付郭女士病假期间工资,报销医疗费。

  [案例]韩某于2009年7月12日与某汽车修配厂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3000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韩某若因工作失职给厂方造成损失的,韩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9月29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由于韩某擅自离开岗位给修配厂造成5000元的经济损失。

厂方以韩某“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决定由韩承担赔偿责任,并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每月从韩某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用于赔付损失。

韩某认为修配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2012年7月试题]试分析

  

(1)某修配厂是否可以扣除韩某的工资?

请说明理由。

  答韩某工作失职造成损失5000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据《劳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2)韩某认为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韩某认为修配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厂方每月扣除韩某的工资超过了20%的标准,这部分不合法,应当按照最高限额20%即600元予以扣除,多扣部分依法退还。

  [案例]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200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1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

2010年12月,何某在工作中出现失误,201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刘某于201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

2011年3月企业以刘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017年6月试题]请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分析

  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或对何某进行培训。

在何某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时,企业才能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案例]李某于2001年6月开始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在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

2004年12月突然病倒,被送疗养院治疗,2005年6月再次发病。

同年底,李某调入某市仪表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

2006年8月,李某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其职业病应形成于化学纤维厂工作期间。

2007年3月,李某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

现在某仪表厂虽然承认李某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李某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晋升工资。

2006年至2008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2007年停发了李某的保健费。

2009年10月李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2007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费、保健费等。

[2016年1月试题]试分析

  李某的前后两个用人单位谁应该对其患职业病承担责任?

答李某在化学纤维厂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并经医院证明,其职业病应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工作期间。

化学纤维厂将李某调出时9档案里未作从事有害作业记载,也没为其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病拖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9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据此,化学纤维厂应承担李某患职业病的责任,而仪表厂对李某的职业病没有过错。

  [案例]李某为某市(设区的市)城市居民,其家庭成员除其本人外,还包括其失业父母和妻子及一名未成年子女。

李某有固定工作,月收入3000元,其收入在李某所在城市属于中等水平。

但因需供养其他四名家庭成员,李某党得压力很大。

后来李某打听到,其所在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月,这样折算下来,李某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还低于当地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于是,李某向当地的市政府申请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李某,其收入远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救助条件;

  且李某即便申请,也不应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而应当向其户籍所在的市辖区政府申请。

[2020年1月试题]试分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李某是否可以申请社会救助

(2)关于申请程序,市政府工作人员的答复有哪些不妥之处答

(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凡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人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本案中,尽管李某的收入远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他家庭成员均无收入,这样算来,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只有600元/月,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可以获得相应救助。

  

(2)我国现行法规定,中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迟审批表》。

本案中,李某直接向市政府申请,程序上不符合规定;

  但市政府工作人员的答复也有不准确之处。

  [案例]刘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人,2007年被选为厂团委委员。

2008年4月被选为市团代会代表,参加为期五天的团代会。

刘某向厂长请假开会。

厂长说马上就到“五一”节,正好是生产的旺季,现在厂里很忙,希望刘某不要去开会,但刘某还是坚持去开会了。

会议结束后,刘某回到厂财务科领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很多。

经询问得知自己被扣发了外出开会期间的工资。

[2012年1月试题]刘某就此事与厂方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

于是刘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补发工资。

机械厂认为,4月是生产旺季,刘某请假不利于企业生产,允许其开会已经很照顾了,刘某五天没有上班,当然不能要求领取这五天的工资。

  试分析

  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要求?

答该厂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刘某正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不属于无故请假的情况,也不属于一般的私人事务请假,因而他的工资不应扣除,应全额照发。

  [案例]某厂为提前完成季度生产任务,安排厂里职工加班加点。

生产任务完成以后,职工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厂领导却说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全厂一百多职工推举秦某、官某二人做代表上告。

某年7月3日,这两名代表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10日决定受理,并于9月29日作出裁决,责令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于当天将裁决书送交双方当事人后予以结案。

[2010年7月试题]试分析;

  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

应该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1)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职工方已推举代表参加仲裁,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错?

答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后第10日才决定受理,超过了5日的规定。

因此,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2)审理集体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有需要延长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本案结案时间远远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的期限。

  [案例]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但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双腿残疾,从此失去劳动能力。

其配偶因过度伤心导致精神失常,丧失劳动能力。

赵某尚有一子现年八岁,正在读小学。

很快,赵某一家很快便花光了当年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全家生活陷入窘境。

[2015年1月试题][案例]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但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双腿残疾,从此失去劳动能力。

其配偶也因过度伤心而身体及精神受损,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1)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赵某一家哪些人可以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因此,赵某全家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答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①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②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④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⑤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案例]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2011年1月试题]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答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

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王某在试用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答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杨某是一名兼职劳动监察员,其儿子由于经常无故旷工而被某宾馆除名。

为泄私愤,杨某以有人举报该宾馆安全设施不合格为名,在未出示劳动监察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宾馆的电表间拉掉电闸,致使该宾馆停业三小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1月试题]试分析

  

(1)请回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劳动监察员的义务有哪些?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员的义务有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杨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是,违反了该条例哪些规定?

答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6、31条规定的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规定。

  首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6条规定在进行监调查、检查的时候,劳动监察员必须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以及回避的规定。

杨某没有执行回避的规定,也没有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且是独自一人强行进入宾馆电表间,因此违反了这一项义务的规定。

  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31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杨某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监察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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