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申报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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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烟丝
合计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销售额×
(二)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
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2.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3.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4.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
2.当期购进烟丝买价:
3.期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
4.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
三、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当期购进烟丝买价-期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
外购烟丝适用税率(30%)
四、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准予扣除烟丝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应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项目
适用
定额税率
受托加工数量
同类产品
销售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烟类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填报。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卷烟为万支,雪茄烟为支,烟丝为千克。
三、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受托加工数量×
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
附3
卷烟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产量
销量
消费税计税价格
备注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同时报送本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件。
二、本表“消费税计税价格”为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卷烟价格。
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实际销售价格;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
同时,在备注栏中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号。
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以及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卷烟,填写实际销售价格。
在同一所属期内该栏数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
三、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字样。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需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投放市场的月份。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需同时注明受托加工方企业名称。
四、本表“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销售额=销量×
五、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附件2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年月日金额单位:
项目
销售
数量
比例
粮食白酒
0.5元/斤
20%
薯类白酒
啤酒
250元/吨
220元/吨
黄酒
240元/吨
其他酒
10%
酒精
5%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一、本表仅限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计量单位: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为吨。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酒及酒精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二)啤酒、黄酒
(二)其他酒、酒精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
年月日单位:
吨、元(列至角分)
一、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2.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
3.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4.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
三、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
附:
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号码
开票日期
单价
定额税率(元/吨)
葡萄酒(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完税价格
税款金额
一、本表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或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
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进口葡萄酒已纳税款”为纳税人进口葡萄酒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款。
四、本表“本期准予抵减税款合计”应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
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六、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应在“附:
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完税价格”、“税款金额”等项目内容。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项目
粮食
白酒
薯类
白酒
本期代收代缴
税款
一、本表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酒及酒精受托加工方填报。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生产经营情况表
啤酒(适用税率250元/吨)
啤酒(适用税率220元/吨)
生产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酒及酒精直接销售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酒及酒精直接销售额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
出口免税销售额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
三、本表“销售数量”填写要求同《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四、本表“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和“出口免税销售额”为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五、本表计量单位: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附件3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年月日计量单位:
升;
适用税率
(元/升)
汽油
0.20
柴油
0.10
石脑油
溶剂油
润滑油
燃料油
0.10
航空煤油
——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期末未缴税额:
一、本表仅限成品油消费品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类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四、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应税消费品减免的税额。
根据财税[2006]33号文件中“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的规定,航空煤油暂不申报消费税。
六、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
七、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入库的前期消费税税额。
八、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十、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十一、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