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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时限27

第二章就业援助28

一、就业援助28

二、文件依据28

三、服务对象28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29

五、办理时限30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流程图31

六、工作标准32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33

就业援助帮扶协议34

第三章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35

一、补贴依据:

35

二、补贴范围35

三、补贴期限35

四、补贴标准35

(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35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35

五、补贴申报材料36

(一)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36

(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补贴材料:

36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材料36

六、申报时间及地点(机构)37

七、办理时限37

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38

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39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40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41

第四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2

一、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42

(一)登记对象42

(二)登记机构42

(三)登记流程42

(四)办理时限43

(五)农村居民家庭就业情况登记表44

(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台账46

二、农民求职登记47

(一)登记对象47

(二)登记机构47

(三)登记流程47

(四)享受政策48

(五)办理时限48

三、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48

(一)援助对象48

(二)援助机构48

(三)援助程序48

(四)享受政策50

(五)办理时限50

农村困难家庭登记表51

四、农民创业服务52

(一)服务对象52

(二)服务机构52

(三)服务流程52

(四)享受政策54

(五)办理时限54

农民创业服务登记表55

第五章枣庄市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业务规范56

一、基本原则56

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职能56

(一)街道(乡镇)平台职能:

56

(二)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平台职能:

57

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服务规范58

(一)服务设施58

(二)设备配置58

(三)服务功能设置59

(四)工作人员59

(五)服务制度60

四、服务管理与监督指导60

(一)基层就业平台培训指导60

(二)人员队伍管理和培训61

五、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61

第六章枣庄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创建工作流程63

一、创建对象63

二、工作依据63

三、工作流程63

(一)加强领导63

(二)制定方案63

(三)加强宣传63

(四)自评申报63

(五)初审推荐64

(六)评估公示64

(七)确认表彰64

(八)动态管理64

第七章非师范类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流程65

一、服务对象65

二、工作依据65

三、工作流程65

第八章人才流动工作流程66

一、服务对象66

二、工作依据66

三、工作流程66

第九章创业服务工作流程67

一、服务对象67

二、工作依据67

三、工作流程67

第十章一次性开业、租金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工作流程68

一、服务对象68

二、工作依据68

三、工作流程68

(一)一次性开业补贴、一次性租金补贴68

(二)岗位开发补贴69

第十一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流程70

一、服务对象70

二、工作依据70

三、工作流程70

(一)培训报名70

(二)培训管理70

(三)资金申请70

(四)拨付标准71

第十二章失业科工作流程72

一、服务对象72

二、工作依据72

三、工作流程72

(一)、申报材料72

(二)、办理程序72

(三)、办理时限72

第十三章代理服务工作流程74

一、工作依据74

二、服务对象及工作流程74

(一)个人人事代理74

(二)单位人事代理74

(三)个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75

(四)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代理76

(五)单纯委托保管档案76

第十四章人事档案管理标准及规范77

一、人事代理档案的查(借)阅77

二、人事档案管理77

(一)库房要求77

(二)档案材料分类77

(三)档案材料收集与整理77

(四)规章制度78

(五)工作人员78

第十五章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流程79

一、服务对象79

二、工作依据79

三、工作流程79

(一)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79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80

第十六章职业介绍工作流程81

一、服务对象81

二、工作依据81

三、工作流程81

(一)、用工登记81

(二)、信息发布81

(三)、求职登记81

(四)、成交管理81

附件:

名词解释82

第一部分服务制度

范围:

包括服务基本原则、服务质量标准、服务公开标准三个方面

一、服务基本原则

包括依法合规、公平规范、优质高效、公开诚信等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

根据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工作职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2、公平规范

根据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规定和程序,公正公平对待服务对象。

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行为,提供规范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

3、优质高效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可及性。

优化服务环境,完善服务设施,推行文明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4、公开诚信

实行服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政府、社会与服务对象的监督。

履行服务承诺,保持职业行为的廉洁性,维护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

二、服务质量标准

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办事结果送达制、服务承诺制、就业实名制等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和业务特性要求的标准。

1、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指办事人到服务场所或打电话向工作人员咨询,接待其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相应经办窗口办理的制度。

首问人接待群众时应热情礼貌,语言文明。

首问人应切实为办事人着想,对于办事人办理业务时,如材料齐全马上办理,对于当面或电话关于办理行政事务的咨询应耐心准确解答,不得搪塞应付、随意推托。

首问责任制要求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窗口的业务和流程,了解岗位职责。

2、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办理事务或咨询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提报材料、办理程序、时限等以及不予办理理由。

各窗口应将各业务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提报材料、收费情况等详细编撰成办事须知,办事须知无偿提供给办事人。

各窗口负责人当面受理业务时应当当场审核办事人相关材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如遇到材料不齐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齐的手续和材料,待办事人手续和材料齐全后,工作人员应当马上办理。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受理理由及诉权。

一次性告知制要求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窗口业务及办事流程,对工作认真负责。

3、限时办结制

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项,手续材料齐全的,经办服务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对确需延时办结的,应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结的理由;

所办事项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正式受理。

4、服务承诺制

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将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5、微笑服务制

工作人员以最真诚的笑容面对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使其在服务过程中保持心情轻松愉快,努力实现沟通“零距离”,工作“零差错”,服务“零投诉”。

服务对象前来办事时,工作人员应笑脸相迎,举止得体。

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交谈和接听电话时,须发音标准清晰,语气亲切温和,语句简短精练,使用文明用语。

工作人员在接交材料时,应双手接送,轻拿轻放。

服务对象因材料缺少等原因不能办理业务或不符合办理业务条件时,工作人员应面带微笑、和颜悦色地讲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并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应该带齐的材料。

遇到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时,工作人员应保持平和心态,耐心解释,不愠不火,不得发生正面冲突。

服务对象在办理完业务离开柜台时,应请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

6、就业实名制

就业实名制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新增就业、农业劳动力转移、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各项就业补贴政策的扶持人员。

就业实名制管理,实行纸质档案和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两种管理办法,确保记载真实,查有实据。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有效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采集信息,健全数据库,确保管理信息真实全面。

三、服务公开标准

包括公开依据、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公开时限、公开责任、公开审查等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的标准。

1、公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情况下,以保证服务相对人依法获取相关服务的信息。

2、公开内容

主要指应按照公开事项全面、公开内容完整、公开重点突出的要求,建立公开目录,明确以下重点公开内容:

单位职责权限、人员组成、岗位职责、服务范围、服务承诺、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投诉监督渠道;

办事条件、程序、时限、流程、结果等。

3、公开范围

主要指应明确一般常规性工作相关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如向社会公开或某一特定范围公开。

4、公开形式

主要指为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及其相关信息确定适合的载体或形式进行公开,务求做到制式统一、形式多样、查询便捷。

对同一公开内容应至少采取两种以上的形式进行公开。

5、公开程序

主要是指公开信息前,应当对该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检查、核实;

信息涉及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且对该信息的准确性难以确定的,应当事先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发布的信息需要批准的,在发布前应当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6、公开时限

主要指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有效期,明确各类就业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公开的具体时间范围。

除相对固定性工作应实行长期公开外,对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开的还要注明公开的时效范围。

7、公开责任

要指应明确负责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并明确信息生成、内容更新、载体维护等工作的具体岗位责任。

8、公开审查

主要指应明确对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就业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就能否公开,以及公开内容、时限范围、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查、确定的程序和相应制度。

第二部分服务流程

第一章就业失业登记

一、文件依据

(一)《关于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全面启用居民身份证识别系统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0号)。

(二)《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枣人社发[2011]20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2〕242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4〕120号)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的重要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所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就业登记

功能概述:

为单位录用人员以及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建立相应台帐,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就业时间、单位、岗位等。

(一)服务对象

就业登记范围是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

——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二)就业登记机构(地点)

——单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单位注册或社会保险缴纳的隶属关系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私营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户籍与就业地点在同一地的)或常住地(户籍与就业地点不在同一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进行登记。

(三)就业登记流程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就业登记表》、《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被录用人员《劳动合同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被录用人员2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在市、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持《就业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2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经常住地社区初审,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办理时限

1、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严禁故意拖延;

2、对确需延时办结的,应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结的理由;

3、所办事项手续、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待补齐后正式受理。

就业登记流程图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初审

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申请

1、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5、其他在常住地自谋职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6、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市、区(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申请

枣庄市就业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个人基本信息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民族

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职业(工种)资格名称

国家职业

资格等级

取得职业

资格日期

专业技术

职务

取得专技资格

日期

户口所在地

省市区(市)

户口性质

常住住址

区(市)街道(镇)社区(村)

就业登记信息

就业人员类别

□失业转就业□新成长劳动者

是否为就业困难人员

□是□否

就业日期

工种

工资待遇

就业区域

□本区(市)□本市外区(市)□本省外市□外省

就业渠道

□职业介绍□亲朋推荐□政策性安置□人员流动□自找门路□其他渠道

用工形式

□合同制□临时工□聘任制

用工日期

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合同起始日期

合同终止日期

就业登记机构(签章)

年月日

枣庄市就业登记花名册

填报单位(公章):

     登记日期: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同起止日期

注:

本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机构各一份。

填表人:

就业登记机构(公章):

年月日

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

区(市):

街道(乡镇)社区:

日期:

出生年月

市(区)街(乡镇)

家庭住址

从事灵活就业类型及行业

□自营劳动者,行业。

□自主就业者,行业。

□临时性就业者,行业。

就业起始时间

就业地点

每周工作时间

个人

月收入

家庭人均

就业困难

人员类别

拟申请享受

扶持政策

□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

□小额担保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初审意见:

年月日(签章)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复核意见:

四、失业登记

为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及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包括指导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失业身份证明,并提供有关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失业登记范围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

——土地被征用未实现就业,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其他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登记机构(地点)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私营个体停业人员、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即城镇新成长的失业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后失业人员在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查询其参保情况,处于停保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方可进行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失业登记信息。

(三)失业登记流程

各类学(院)校毕(肄)业生未就业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未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3日内将失业登记通知单送达劳动者本人,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连同失业人员档案按单位隶属关系送市、区(市)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者本人应当于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领填《失业登记表》和有关证件按原单位隶属关系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须另持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2、劳动者《登记证》;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自雇型就业人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在停业后30日内,应持本人身份证、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承包土地被征用者或城镇无业人员,符合当地失业登记范围,由本人持身份证、户籍所在或常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无业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档案,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假释或监外执行人员凭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缓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失业的,持本人身份证、街道或社区出具的停止灵活就业或停止自由职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其他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五)登记失业人员动态服务管理

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是以失业登记和档案管理为依据,以社区就业服务机构为平台,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实时掌握失业人员的动态状况,并实行分类服务。

1、建立上门走访制度。

基层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实行按月上门走访,对失业人员的家庭情况、生活状况、就业能力、择业意向进行登记造册,动态掌握各类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并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了失业人员实名制档案。

2、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

积极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的“四送”服务活动。

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每月至少与登记失业人员联系一次。

自失业人员登记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对登记人员开展一次职业咨询、职业指导,与失业人员共同确定求职意向;

二个月内,组织登记人员参加招聘会,通过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荐不少于三次就业机会;

三个月内,为他们提供一次适应性技能培训机会。

落实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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