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综合项目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新规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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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综合项目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新规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四、职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请辞,能够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协议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调迁

一、本企业基于生产和工作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职员工作岗位。

二、被调职员在接到调令后,要在2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并按时到新岗位报到。

如所管理事物尤其繁多,无法准期办妥移交手续,需由原部门主管向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可合适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三、被调职员如有困难可向企业提出,但在要求未得到同意前必需果断服从。

凡不服从分配和调动者,在接到通知第3日起,即停止其工作,停工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并按日扣除年底奖金。

在停工期间,各级领导应尽力做好其思想工作,劝其服从分配和调动,若再不听劝戒,2个月后仍不到分配岗位就职,则解除其劳动协议。

四、被调职员到新岗位,假如专业不对口,实施30天试岗期,岗位工资降一档发放,试岗期满合格,给所在岗位岗位工资;

试岗期满不能符合岗位要求,则延长试岗期,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五章解职

一、职员解职分为“劳动协议解除”、“劳动协议终止”等二种。

二、劳动协议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劳动协议解除按《劳动法》要求办理。

三、当出现以下事由时劳动协议终止:

(一)劳动协议期满。

(二)退休。

(三)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六章服务

一、职员必需自觉实施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遵遵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格遵守本企业各项管理要求和制度。

二、职员应做到热爱企业、精诚团结,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和形象,发扬“立足市场靠质量,服务社会讲信誉,拓展市场求效益,树立品牌促发展”企业宗旨,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三、职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努力完成本职员作任务。

四、实施连续性轮班制生产职员,必需严格实施交接班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调换工作班次。

五、职员应做到爱岗敬业,服从组织分配,听从指挥,主动参与企业各项活动。

六、严禁酒后进行登高作业、现场施工、设备操作;

严禁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七、职员在生产工作时间着装必需整齐,不得穿睡衣、拖鞋等;

户表安装和抢修人员必需按要求统一着装,文明施工。

八、坚持文明生产、文明经营。

工作(生产)场所实施“定置”管理,办公室及生产场所应保持整齐、摆放有序。

不乱倒垃圾、污物,不乱堆杂物,不乱扔烟蒂,不随意吐痰,不乱停放车辆,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

九、严格实施和会纪律。

和会人员必需按时抵达指定地点,保持会场肃静和保持良好精神状态,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讲话、随意走动和中途退会(特殊情况除外),不得随意拨接电话,通信工具必需处于静音状态,认真做好会议笔记。

十、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上便利,为用户违章用水或窃水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职员违章用水、窃水或其它损害企业利益和形象,均按要求追缴损失,并给对应处分。

十二、严禁利用企业材料或设备为自己或为她人干私活谋取私利。

十三、严禁利用职权或内部关系,采取直接承包或转包或变相转包等形式,承揽和企业经营范围相同业务。

第七章出勤

一、职员应严格实施考勤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上下班一律以签到(指纹录入)为准。

凡迟到、早退者,1次扣5元,全月累计超出10次者,从第11次起,1次扣100元。

由她人代签或替她人代签,代签双方1次各扣50元。

迟到30分钟以上,按半天事假论处。

旷工1天扣月岗位工资20%,并取消当月年底奖金。

二、职员因公外出办事,必需事先填写外出申请单,职员、部门副职由部门正职审批,部门正职由分管领导审批,经理助理、副职领导由经理审批。

未按要求程序审批而私自外出,一律按旷工论处。

三、职员外出申请单必需于当日或第2天上报主管人力资源部门,逾期不报,作脱岗处理,1次扣50元。

四、职员在生产、工作时间用心工作,一律不准从事和工作无关娱乐活动,凡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乒乓、上网聊天、玩游戏、浏览和工作无关网站、听音乐等,发觉1次扣50元。

五、职员在生产、工作时间,严禁做和工作无关私活。

一经发觉,1次扣50元,假如所以而发生生产事故,按责任事故处理制度实施。

六、职员在生产、工作时间,必需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发觉1次,扣50元,由此而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负担全部责任。

七、职员在生产、工作时间,着装必需整齐,不得穿睡衣、拖鞋等,发觉1次,扣50元。

八、企业办公场所内严禁吸烟,发觉1次扣200元;

九、工作期间不准带小孩到工作场所,发觉1次扣50元;

十、整年出满勤,作为职员评先、奖励条件之一。

第八章给假

一、本企业例假日根据国家要求法定假日实施(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11天)。

因工作需要可指定安排值班,以加班计算。

二、职员请假同意权限:

请假1天由部门主管同意,2-3天由分管领导同意,4天以上由经理同意,请假手续于当日送交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

三、职员请假审批程序:

请假职员必需填写请假单,按同意权限审批后,方可请假,未经同意而私自离岗,一律按旷工论处。

四、本企业职员给假分下列九种:

(一)事假:

因事必需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年累计不得超出1个月。

(二)病假:

因病诊疗或休养者应出具特约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证实申请病假,急病不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可先口头申请,3天内由本人或家眷、同事补办。

职职员伤,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三)婚假:

职员符合婚姻法要求,达成法定婚龄,按相关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

符合晚婚条件,可请婚假15天。

(四)产假:

女职员生育可请产假3个月。

持有独生儿女证、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者,经申请同意,可给6个月哺乳假。

女职员抚育未满周岁婴儿期间,许可推迟上班时间,给每半天1个小时哺乳时间。

(五)节育假:

实施计划生育相关要求,女职员放环可请假2天,5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取环可请假1天;

结扎可请假10天,属产后结扎,增加产假14天;

确应避孕、节育方法失败等原因造成计划外怀孕而进行人工流产可请假20天,引产可请假40天,人流或引产加结扎可请假50天。

男职员结扎可请假10天;

晚育男职员,配偶分娩,可请护理假7天。

(六)妊娠假:

女职员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妊娠7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同意,可请妊娠假休息。

(七)丧假:

职员直系亲属(指配偶、儿女、夫妻双方父母)死亡,可请丧假3天,在外地办理丧事,可另给往返旅程假,车船费报销50%。

职员自幼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按直系亲属论处。

(八)年休假:

凡在企业(包含瑞安市自来水企业、瑞安市东南市政工程)连续工作满1年在职职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工龄满1年不满者,每十二个月可休假5天;

工龄满不满20年者,每十二个月可休假10天;

工龄已满20年者,每十二个月可休假15天。

1、有下列情形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工龄满1年不满职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工龄满不满20年职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工龄满20年职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4)当年请年休假后再有前3项情况之一者,则第二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2、年休假期办理要求:

(1)职员年休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职员在每十二个月1月15日前一次性提出年休计划申请,由部门主管依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确定,每次休假不少于5天。

(2)职员对部门年休安排不实施视为自动放弃年休。

(3)年休假申报手续:

职员本人在休假前填写年休申请单→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应享受年休天数→按休假天数和请假同意权限审批,年休假申请单报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登记立案。

3、其它要求:

(1)选择连续年休假期时间不包含休息日和国家法定休假日;

(2)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好职员年休,未安排职员年休,企业一律不发放经济补助;

假如因部门原因造成职员应休未休,由部门在各自年底奖中给予发放经济补助。

(3)年休假期间职员应保持通信顺畅,重大紧急情况应无条件回到工作岗位,企业给补假。

五、职员上述假期工资扣发要求:

职员请事假,按日扣除岗位工资和年底奖金;

事假10天以上,取消当月年底奖金。

如工资额度不足扣除个人应缴各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如有)等,则在下月工资中补扣。

1、职员请病假6个月以内。

工龄以下,1天扣日岗位工资40%;

工龄以上(含)、20年以下,1天扣日岗位工资30%;

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1天扣日岗位工资20%;

年底奖金按日扣除。

2、职员请病假6个月以上。

发病假救助费:

工龄以下,发岗位工资40%;

工龄以上(含)、20年以下,发岗位工资50%;

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发岗位工资60%;

病假6个月以上复工,需试工1个月,岗位工资降一档发放,试工期间发病请假按连续病假处理。

(三)妊娠假、哺乳假、节育假、婚假、丧假:

本企业职员请妊娠假、哺乳假、节育假、婚假、丧假,岗位工资照发,年底奖金按日扣除50%。

职员请产假,由社保机构发放生育赔偿金,企业不再发放岗位工资,年底奖金照发。

(五)年休假:

岗位工资和年底奖金照发。

六、职员因工作需要,经同意加班,应给相同时间补休假。

确实无法安排补休,以每半天15元为基数(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以这类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晚上加班分别按300%、200%、150%发放加班工资。

实施值班制部门统筹考虑每晚发放值班费为45元,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值班天天发放值班费为50元。

第九章培训

一、本企业依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以多渠道、多类型、多层次方法开展职员培训工作,提升职员文化水平和岗位技能。

二、本企业专业技术职能部门每十二个月要有计划地举行岗位培训班,确定培训日程、内容、师资、地点、教材、对象、人数等,在拟办班前半个月报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由其下发通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培训档案由其汇总保留。

三、本企业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生产、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外送职员参与各类岗位技能及专业业务培训。

相关部门直接下达培训通知,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统一办理送培相关手续。

四、职员参与各类外送培训必需按时报到,不得提前离岗,培训结束按时返岗,违者按旷工论处。

五、职员参与自办培训班,必需遵守培训纪律,无故旷课视同旷工,迟到早退参考上班考勤制度实施。

六、职员参与外送脱产培训不能结业者,培训费用自负。

外送培训时间超出2周以上,培训结束5日内要写出培训总结送交企业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没有完成,扣工资100元,延误时间或没有认真总结,扣工资50元。

七、本企业激励职员参与成人继续教育,职员应在参与学习前报企业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立案。

学习期间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取得经电子注册、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本科、大专、中专毕业证书,分别给奖励3000元、元、1000元。

相同学历第二专业不予奖励。

企业激励职员参与下列专业类别培训学习:

工程类、工程经济类、财务类、人力资源管理类等。

职员参与由企业出资(或部分出资)各类学习、培训、考评取得多种证书,最少要为企业服务一定时期,最短服务期限以下:

本科、建造师6年,大专、项目经理5年,中专、六大员4年。

如最短服务期限未到企业要求调离企业,需全额赔偿原报销费用和学习时间工资、补助总额,还要按学习层次返还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其标准为本科、建造师15000元,大专、项目经理10000元,中专、六大员5000元。

八、受本企业委派参与各类培训、学习职员,培训、学习期间岗位工资照发;

因职员本人要求并经企业同意脱产学习和培训,1个月以内岗位工资照发,年底奖金按日扣除,超出1个月按日扣除岗位工资和年底奖金。

第十章考评:

一、职员考评分为试用考评、月度考评、年底考评三种。

(一)试用考评: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应参与试用考评,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评。

如试用部门认为不符合录用约定,应附试用考评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处理。

考评人员应督导被考评人员提交试用期间心得汇报。

(二)月度考评:

1、部门主管每十二个月初应制订本部门职员考评措施,对所属职员当月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进行考评,对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职员假勤奖惩由企业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汇总,作为年底考评依据。

(三)年底考评:

1、企业于第二年1月初对职员进行一第二年底考评。

2、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职员进行考评,应参考月度考评统计情况及假勤统计,填具年度考评汇总表。

二、考评期限为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职员有以下情况不得参与年底考评:

(一)正在试用人员。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离开本企业,当年工作时间不足3个月者(不包含试用期)。

(三)请病假累计超出6个月者。

(四)请事假年度累计超出1个月者。

四、年底奖金加发和减发。

(一)职员在考评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加发年底奖金:

1、嘉奖1次加发年底奖金10%。

2、记功1次加发年底奖金30%。

3、记大功1次加发年底奖金50%。

4、以上各项以次数类推,加发年底奖金。

(二)职员在考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底奖金:

1、警告一次减发年底奖金10%。

2、记过一次减发年底奖金30%。

3、记大过一次减发年底奖金50%。

4、以上各项以次数类推,减发年底奖金。

五、岗位聘用期限未满1年者,其年底奖金按月数百分比发给。

六、职员和中层干部年底奖金依据部门年底目标考评兑现奖金按对应系数发放。

第十一章奖惩

一、本企业职员之奖励分为“年度职员尤其贡献奖”、“金点子”奖、“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给“年度职员尤其贡献奖”、金点子”奖或“记大功”:

1、对本职员作有重大创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者。

2、办理关键工作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亡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企业免遭重大损失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恪尽职守者。

5、为维护企业声誉和职员利益,不顾个人安危,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本职员作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含有实效者;

2、实施重大临时紧急任务能限期完成者;

3、帮助第㈠项1至3款人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三)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本部门工作有相当成效者。

3、服务文明、周到、耐心、细致,堪称全体职员标兵者。

4、为用户排忧解难,受到用户在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表彰。

5、在优质服务、安全生产和行风建设等活动中成绩显著者。

6、管网爆管紧急抢修,使停水时间显著缩短者。

7、修旧利废工作成绩显著者。

(四)其它对本企业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如见义勇为等,含有事实证实者,亦给予奖励。

二、职员之奖励,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2次等于记大功1次。

三、职员连续3年被评为企业优异生产工作者,工资上浮一档,享受年限按以下公式计算:

享受年限=n-2,n为连续企业优异年度数。

四、职员之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待岗”、“解除劳动协议”,分别给予惩处。

(一)职员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1、利用职权或内部关系,采取直接承包或转包或变相转包等形式,承揽和企业经营范围相同业务。

2、利用工作时间,私自在外兼职;

或常常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从事兼职业务;

或借病事假名义搞第二职业者;

或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牵制大量精力,严重影响正常工作者;

或利用企业材料或设备为自己或为她人干私活谋取利益者。

3、玩忽职守,严重渎职,造成意外事故,致企业受重大损失者。

4、品行不端,被公安机关处以社会治安处罚,严重损及企业声誉者。

5、犯罪活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6、协议期内连续旷工15天以上;

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

或累计待岗3次者。

7、不服从企业调动工作且2个月后仍不到分配岗位就职者。

8、公车私用造成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者。

9、利用职权收取回扣,虚报冒领者。

(二)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待岗”处分:

1、违章用水、窃水或其它损害企业利益和形象者。

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便利,为用户违章用水或窃水提供便利条件者。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聚众赌博者,对用户“吃、拿、卡、要”者”。

4、不实施企业考勤、请假制度,月累计代签3次以上者;

或月累计脱岗3次以上者;

或月累计旷工2天以上者;

或公车私用者。

5、无理取闹,污辱她人,谩骂同事、领导者。

6、脱岗、串岗引发用户投诉,对企业声誉造成影响者。

7、安装、抢修工施工质量低劣者。

8、待岗时间2周至6个月,待岗期间按日扣除岗位工资,自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如有),不享受该季度劳保福利待遇。

待岗1个月内按日扣除年底奖金,待岗1个月以上(含)减发年底奖金70%,待岗2个月(含)以上取消年底奖金。

待岗期间每个工作日必需正常到企业报到。

(三)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记过”处分:

1、部门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给予隐瞒呵护或不予举报者。

2、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3、发觉违章用水行为,隐瞒不报,或变相教唆用户偷水,损害企业利益者。

4、干部滥用职权,对职员打击报复者。

5、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生产设备等企业财物受损者。

(四)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1、缺乏工作责任心,遇很情况,有意规避,不主动处理者。

2、办事不力,工作时间内常常偷闲,不能准期完成工作任务者。

3、职员月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者;

或月累计脱岗2次者。

4、品行不端,有损企业信誉者。

(五)对其它违反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对应制度处罚。

五、职员之惩处,协议期内:

通报批评2次等于警告1次、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应予待岗,累计待岗3次,应予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二章福利待遇

一、职员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如有)等社会保障,以上保障按国家要求标准实施。

二、职员享受劳保用具、节假补助、生日慰问等福利待遇,以上福利依据企业实际确定具体额度。

第十三章退休

一、职员到法定年纪,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应通知本人配合办理退休手续。

二、职员退休手续办毕,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应立即通知企业工会(如有),会同欢送慰问退休职员。

第十四章抚恤

职员(含离退休职员)死亡后,按国家要求享受抚恤等相关待遇。

第十五章附则

一、本制度经企业职员大会审议经过以后即行实施。

二、本制度如和企业以前颁布制度有异议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所未及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之事项,企业另行商议决定。

四、本制度如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二O一十二个月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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