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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评价、科学界定

根据区域资源和环境的自然属性和空间分异规律,结合金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对未来人类生存、生产和生活的环境功能需求,科学界定区域环境的主导功能。

(二)保护优先、优化发展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主要河道、滩涂,以及具有自然文化资源价值的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守生态安全底线。

在环境相对不敏感的地区,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优化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保障生产和生活环境。

(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按照环境功能综合评价结果,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选择合适的功能区类别,划分合理的功能区范围,并提出符合功能区实际情况的环境质量目标、发展引导要求和管控措施。

(四)操作可行、引导实践

区划是省级环境功能区划在区域的细化与落实,突出可操作、易实施的特点,明确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目标,为当地环境保护提供依据;

制定差别化的分区管控措施,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分类化管理。

(五)衔接协调,统筹兼顾

区划是区域环境保护的基础支撑,需充分衔接主体功能区划、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等其它相关规(区)划,并与周围相邻市县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第三条编制依据

(一)法规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6)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2)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

(15)《风景名胜区条例》;

(16)

(1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8)

(19)《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

(21)《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2)

(2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4)

(25)《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6)

(二)技术标准与规范

(1)《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3)《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环办函〔2012〕第946号);

(5)《浙江省市、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1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三)规划与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第35号);

(3)《关于印发<

生态保护红线技术指南>

的通知》(环发[2015]56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7)《关于开展市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4]48号);

(9)《关于市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浙环发[2014]53号);

(11)《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

(13)《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15)《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

(17)《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06-2020年)》;

(19)《金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等。

第四条区划范围

金华市本级行政管辖范围,包括婺城区、金东区,国土总面积2049.48平方公里(其中婺城区面积1391.32平方公里,金东区面积658.16平方公里)。

第五条区划目标

将国土空间划分为自然生态红线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保障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优化准入区和环境重点准入区等6大类环境功能区,并通过分区制定环境目标、管控措施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建立“分区管理、分类指导”区域环境管理体系,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促进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优化区域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将金华建设成宜居宜业宜游浙中生态型大城市。

第二章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第六条区域环境功能总体定位

中国生态宜居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区,钱塘江中游金华江流域水源涵养区,浙中山地丘陵生态农业环境安全保障区,浙中城市群新兴产业发展环境安全保障区。

第七条分区方法

按照《浙江省市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指南》的分区方法,根据区域生态系统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区域分异规律,从环境功能的内涵和环境功能综合评价结果出发,综合考虑金华市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生态环境现状,结合已有产业结构布局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衔接,通过卫星定位和实地勘察,确定金华市区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并明确各个环境功能区的主导环境功能、环境目标、环境管控措施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确保各环境功能区能够维持或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

第八条环境功能区类型

根据区域保障自然生态安全和维护人群环境健康两方面的基本功能,依据不同区域自然属性、生态环境特征、主要功能和生态系统空间分布规律等,统筹考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把国土空间划分为自然生态红线区、生态功能保障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优化准入区和环境重点准入区6大类环境功能区。

自然生态红线区:

指维持区域自然生态本底状态,维护珍稀物种的自然繁衍,具有重要自然文化资源价值,保障未来可持续生存发展空间的区域。

服务于维持区域自然本底状态,保障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为法律法规确定的保护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及生态环境极敏感和生态功能极重要的区域。

生态功能保障区:

指维持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调节功能稳定发挥,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的区域,服务于保障区域主体生态功能稳定。

主要划分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三类。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

指保障主要农、牧、渔业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的区域,服务于保障主要农产品产区的环境安全,防控农产品对人群健康的风险。

主要划分粮食及优势农作物和水产品环境保障区两类。

人居环境保障区:

指以居住、商贸为主的、城镇化发展较快及城镇总体规划中以居住、商贸、文教科研为主的区域。

维持健康、安全、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保障人群健康。

环境优化准入区:

指以工业开发为主,区域开发较为成熟、环境质量较差、生态环境问题凸显、持续发展受到威胁、迫切需要产业转型升级、开展生态环境治理的地区。

维护和保障健康安全的工业生产和人居环境,防范工业生产环境风险。

环境重点准入区:

指区位优势明显,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功能重要性不强,生态环境尚未遭到严重破坏,适合工业开发的区域,原则上要具体到开发区、工业功能区。

维护和保障健康安全的工业生产环境,防范工业生产环境风险。

自然生态红线区和生态功能保障区,构成区划范围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为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基本生态安全保障;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聚居环境保障区,是承载区划范围主要人口分布和经济社会活动的区域,重点保障区域人居环境健康和农产品生产的环境安全。

第九条环境功能区命名与归类

环境功能区的命名由功能名称和编号两部分组成。

环境功能区的名称由地理位置和特征+主导环境功能+区组成,地理位置和特征包括地名、山脉名称或河流名称等。

环境功能区编号由区域行政代码(除去开头33)+环境功能类型编号+主导环境功能编号+序号组成。

第十条环境功能分区划分结果

区划将金华市区划分为6类,43个环境功能区。

自然生态红线区6个,包括2个风景名胜区,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607.16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29.62%。

生态功能保障区7个,包括3个水源涵养区,1个水土保持区和3个其它亚类生态功能保护区,总面积为535.22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26.11%。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2个,均为粮食及优势农作物环境保障亚类区,总面积532.36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25.98%。

人居环境保障区14个,总面积为198.95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9.71%。

环境优化准入区10个,总面积为100.44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4.90%。

环境重点准入区4个,总面积为75.35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3.68%。

第三章分区环境目标和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自然生态红线区

(一)基本概况

6个自然生态红线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别为双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九峰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沙金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九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莘畈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分布于婺城区南部的琅琊镇、沙畈乡、箬阳乡、安地镇、岭上乡、塔石乡和莘畈乡,婺城区东北部的罗店镇,以及金东区西北部的赤松镇和曹宅镇。

该类功能区是生态系统敏感性为高度敏感到极敏感,生态系统重要性为重要到极重要的地区。

(二)主导环境功能

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提供、水源涵养。

(三)环境质量目标

钱塘90河段地表环境质量达到Ⅲ类标准,其它河段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Ⅱ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

声环境质量达到1类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保持本底状态。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Ⅱ类标准;

(四)生态保护目标

自然与人文景观不破坏;

生物多样性不减少;

水土流失面积不增加。

水域面积不减少;

森林覆盖率不降低;

(五)管控措施

严格按照《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保护和管控;

禁止建设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和双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项目,现有的应限期改正或关闭;

禁止畜禽养殖;

控制道路、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相关保护要求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尽量避绕本区域;

禁止侵占水域和改变河道自然形态;

除以防洪、重要航道必须的护岸外,禁止非生态型河湖堤岸改造;

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

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保护和管控。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畜禽养殖。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

加强上游水源涵养林及两岸绿化带的建设和保护,加强对上游地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的治理。

第十二条生态功能保障区

7个生态功能保障区,分别为金华南部山地丘陵水源涵养区、义乌江水源涵养区、金义都市新区水源涵养区、金华北部山地丘陵水土保持区、金华中心城区生态屏障区、金华仙源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和沙畈生态林业建设区,主要分布于市区南部与北部的,以及中心城区。

该类功能区为保障自然生态安全指数高到较高的地区,对保持并提高区划生态系统调节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水源涵养区:

水源涵养。

水土保持区:

水土保持。

其它生态功能保护区:

旅游度假环境提供,河湖湿地生态系统保育、市民休闲游憩地提供、交通干道尾气与噪声隔离,生态林业建设。

钱塘89、91河段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Ⅱ类标准,其它河段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Ⅲ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应评价标准。

其它生态功能保障区:

钱塘03、104、130、1451河段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Ⅱ类,其它河段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Ⅲ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达到1类标准或功能区要求;

林木覆盖率不降低;

水域面积不减少,林木覆盖率不降低,水土流失面积不增加,河湖湿地生态系统不退化。

应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区域开发强度,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应限期搬迁关闭(整治原地保留的除外);

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改建二类工业项目;

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和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应以点状开发为主,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严格实施禁养区、限养区规定,控制畜禽养殖业项目数量和规模;

禁止在主要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

禁止任何未经法定许可的毁林、开荒等破坏植被的行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

最大限度保留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

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

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道路。

水土保持区与其它生态功能保障区: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应限期搬迁关闭(整治原地保留的除外);

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改建二类工业项目;

第十三条农产品安全保障区

2个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分别为婺城粮食及优势农作物环境保障区和金东粮食及优势农作物环境保障区。

其中婺城粮食及优势农作物环境保障区主要分布于婺城区的汤溪镇、罗埠镇、洋埠镇、蒋堂镇和苏孟乡,琅琊镇、雅畈镇和长山乡北部,以及白龙桥镇西部地区;

金东粮食及优势农作物环境保障区主要分布于金东区的塘雅镇和曹宅镇,赤松镇和源东乡南部,澧浦镇和岭下镇北部,以及孝顺镇中部。

该类功能区为保障自然生态安全指数高到较高的地区。

提供粮食及其它农作物安全生产环境。

钱塘143河段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Ⅱ类标准,其它河段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Ⅲ类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

保护和改良土壤。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耕地、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限期关闭或搬迁(整治原地保留的除外);

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外新建、扩建其它二类工业项目;

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严禁秸杆露天焚烧;

最大限度保留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生境,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

建设项目不得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河湖水生态(环境)功能;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排放量;

加强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实行分散处理,加大垃圾收集覆盖面,提高治理成效;

开展加固堤防、河道疏浚、清淤改造及景观建设等综合整治工程,清理整治区域内的垃圾河、黑臭河。

第十四条人居环境保障区

14个人居环境保障区,分别为金华中心城区婺城人居环境保障区、金华中心城区金东人居环境保障区、金义都市新区人居环境保障区、金华信息产业园人居环境保障区、汤溪人居环境保障区、洋埠人居环境保障区、罗埠人居环境保障区、蒋堂人居环境保障区、琅琊人居环境保障区、江东人居环境保障区、岭下人居环境保障区、澧浦人居环境保障区、曹宅人居环境保障区和塘雅人居环境保障区。

该类功能区包括金华中心城区、各镇镇区以居住、商贸和科教为主的区域,其人口集聚功能显著,其环境功能综合评价指数高到较高。

提供健康、安全、舒适、优美的人居环境。

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应评价标准;

声环境质量达到2类标准。

增加绿地面积;

构建生态优美的人居环境。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限期关闭搬迁(整治提升原地保留的除外);

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

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础上,并须符合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加重恶臭、噪声等环境影响;

严格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政策,城镇建成区内禁止畜禽养殖;

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或湖)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或湖)排污口应限期纳管。

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

合理规划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有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物排放较大的各类建设项目布局,防治污染影响;

最大限度保留区内原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河湖湿地生境;

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

第十五条环境优化准入区

(一)基本概况

(二)

10个环境优化准入区,分别为金华开发区环境优化准入区、婺城新区环境优化准入区、雅畈环境优化准入区、蒋堂环境优化准入区、塘雅环境优化准入区、孝顺环境优化准入区、曹宅环境优化准入区、东孝-赤松环境优化准入区、澧浦环境优化准入区和傅村环境优化准入区。

该类功能区为发展工业为主,其工业开发成熟度较高、环境功能综合评价指数高到较高。

(三)主导环境功能

(四)

提供健康、安全的生活和工业生产环境。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Ⅲ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达到3类标准。

构建环境优美的生态工业园区。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功能目标实现情况,编制实施重点污染物减排计划,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但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

新建二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优化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布局,在居住区和工业功能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隔离带,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加大工业点源达标治理力度,推进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提高企业污水纳管比例;

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

最大限度保留原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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