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综合治理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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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综合治理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9、对生产要害部位、重要物资仓库等重点部位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看管。

值班人员脱岗、睡岗、空岗一次,给予100元罚款,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被盗的,除包赔经济损失外,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0、对危险品、贵重物品和财务部门现金的存取不按规定办理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给予1000元罚款。

11、各单位保险柜中夜间存放现金不能超过1000元,违者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12、财务室存放现金票证当天未发放完毕的,现金必须送存银行,票证由专人值班看管,不得带回家中或私自存放。

否则,对责任人给予500元罚款。

13、因财务人员失职而发生现金被盗、被抢事件,由责任人包赔全部损失,并给予500元罚款。

14、职工公寓禁止酗酒,晚11点后停止任何娱乐活动,严禁招引社会人员留宿,男女混住,违者每人给予200元罚款。

15、对偷盗矿用物资或故意破坏井上下生产设施,故意损坏公物,除包赔经济损失外,并按损失价值的5-10倍罚款,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16、浴室更衣箱内禁止存放矿灯、自救器、电缆及生产物资。

否则,一律按偷盗论处。

17、生产物资上、下井,责任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看守护送,发生丢失、被盗的,责任人包赔直接损失,并给予1000元罚款,并联责单位党政领导。

18、重点要害部位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值班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19、各种车辆和人员出入大门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服从门卫管理,对于强行出入矿、态度蛮横拒绝检查的,给予200元罚款。

20、物资出矿必须按出门证管理规定办理手续,门卫检查物证相符后方可放行,物证不符出门被门卫查获的一律按偷盗论处。

21、对不按规定乱开物资出矿证明的单位,造成物资流失的,除包赔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责任人1000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2、自行车、摩托车出入大门应下车推行,违反者给予50元罚款。

23、对故意刁难,围攻殴打保卫部门执行公务人员或对保卫人员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处以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24、25、单位职工发生矛盾纠纷,单位领导要积极配合调解,调解不力造成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联责单位党政领导100元。

26、来访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对于无理取闹,漫骂接待人员的,处以200元罚款。

27、年度内发生重大案件和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受到法纪、党纪、政纪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票否决制"

,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取消当年晋级、升职资格。

28、对各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问题,因本单位工作处理不力,以致造成集体上访和发生到矿及矿以上机关闹事的事件,对责任单位党政领导给予每人500元罚款。

29、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提供情况,对于不配合、干扰办案、泄漏机密,造成后果的给予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0、全矿员工要认真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对违犯行为规范规定的人员,将严格按照号文件执行。

31、对于私自故意藏匿雷管、炸药者,一经查获,对责任人参照曹政普发字〔2014〕2号文给予处理。

3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参照曹庄煤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33、凡违法犯罪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律给予行政处分。

34、本办法未列入到的条款,由矿治安综合治理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处理。

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矿职工家属都必须自觉维护矿山秩序,任何人出入矿门口必须下车,违者一次罚款50—100元,外来人员一律实行登记。

第二条:

所有入矿的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存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放在工业广场、车间、门庭、办公室内,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三条:

所有车辆及人员进入矿大门,都必须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者,执勤人员有权扣留车辆,并给予罚款50—100元。

第四条:

从矿上领取或购买的物品需带回宿舍时,出门手续必须齐全,否则一律扣留。

第五条:

晚23点到早6点,任何车辆不得私自出入矿大门,特殊情况需经矿长办公室、调度室值班人员批准;

门卫履行检查后方可出入;

强行出入者,门卫有权扣留车辆,并罚款50—100元。

每天下午下班后和早7点前,所有外来车辆都不得在矿内停放,否则对车主罚款100—500元(住所者除外)

第六条:

所有出矿的煤炭、木柴、施工材料、生产物资等,必须持有出门证或证明,并自觉接受检查,做到物品与手续相符;

否则门卫有权扣留并罚款100—500元。

向保卫科出具证明必须认真负责,出具证明需有单位公章和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或经办人签字。

对出具虚假证明责任人罚款500元,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所证明的出矿物资按盗窃论处,包赔经济损失。

第七条:

严禁物资夜间出矿,特殊情况下必须经保卫科批准,否则不予放行,并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第八条:

出门证一证一用,当日有效。

对私自涂改出门证明的按盗窃论处,并对负责人罚款100元,故意损毁出门证的不许物资出矿,并罚款100元。

第九条:

经供应科批准运输砖瓦、沙子、石料等建筑物品的车辆,必须在大班时间由门卫许可方可入矿,对不按指定地点停车、卸料而影响和堵塞交通的,门卫有权扣押车辆,并罚款100—500元。

第十条:

凡在矿内到处游逛、行踪可疑的人,执勤和保卫人员有权对其盘问、审查,发现有不良行为者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冲击会场、办公室,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违者罚款100—500元;

情节严重的追究所在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以上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劝阻、不制止、甚至围观者,给予罚款50—100元。

第十二条:

损坏公共设施、财务,必须照价赔偿;

故意破坏者,除原价赔偿外,再按被破坏设施价值的5—10倍罚款。

第十三条:

对盗窃设备配件、盗窃钢材、木材、偷拉煤炭等企业财务及其他财务者,按盗窃物品价值的10倍罚款;

盗扒电缆、铜线等罚款5000—10000元,(盗窃价值较高的移交公安机关)同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是大集体职工的,除给予罚款外,建议单位予以辞退工作并不准重新录用。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上井修复的设备、电缆、金属制品等,必须采取防盗措施,及时入厂、入库。

落实措施不严,造成丢失、被盗的,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对负责人、责任人分别处以100—500元罚款,同时,按责任和后果追赔一定的损失。

第十五条:

对拆卸盗窃设备配件,生产用品和支护材料的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矸石山翻车机只限于翻运矸石、工业垃圾出矿。

发现翻运煤炭、煤泥、废铁和其他物资的,按偷盗论处,处1000元以上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在矿工业广场及各单位卫生责任区内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禁止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一人次罚款100元。

在井口(500米内)及木场等重点要害部位吸烟者一人/次,罚款500—1000元。

第十八条:

对不文明卫生现象较为严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查获的小偷小摸,价值不足50元的,处以100元罚款;

价值50元以上的,处以盗窃价值5—10倍的罚款。

如一年内第二次偷盗者,加重处罚,并联则其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条:

无论任何单位、部门,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而造成失盗或火灾事故的,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一条:

发生案件后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报案,对隐匿案件或知情不报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知情人的责任,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要害场所管理规定,强行进入要害场所的罚款100元,造成后果的个人自负。

第二十三条:

生产车间及办公场所在无人值班时,应采取防范措施,对存有安全隐患的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造成被盗等后果单位自负。

第二十四条:

非工作人员及闲散人员严禁进入生产车间、厂房和工作岗点,违者罚款50—100元。

不法分子进入厂房、车间、施工地点等进行哄抢、索要、巧取豪夺国家和企业财产,现场工作人员不制止、不斗争、不报案,听之任之或拱手相让者,按内外勾结、合伙盗窃论处,罚款200—500元,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进入公共场所,不服从管理,扰乱公共秩序者,处以50—100元罚款;

对寻衅滋事,酒后闹事、聚众斗殴、打人骂人者,处以200—5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对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采取报复性滋事寻衅、殴打他人者,视情节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凡因打架致伤、致残者,均由打人者负责,包括包公、养伤、医药费等。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而又对工长(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进行漫骂、恐吓、殴打者,给予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干扰、阻碍、谩骂、殴打治安保卫人员,影响正常治安保卫工作的,罚款200—500元。

打击、报复、陷害、诬告治安保卫人员,使其人身安全或声誉受到损害的,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调戏、污辱妇女或有不轨行为,不论现场抓获还是经举报查证属实者,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煤场在工作人员放车前车辆必须停放整齐和到位,进完车后,不准有空车占道,并协调送货车辆进矿。

出现不服从管理、占位、加塞、乱停放,堵车现象。

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三十一条:

煤场禁止闲杂人员入内,如有出现,对违者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

进入煤场车辆严格按先过车皮后装车程序,杜绝压磅、撬磅,后轮不上磅现象,违者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三条:

进入煤场车辆严禁装车过程中司机下车和指挥铲车,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三十四条:

夜间煤场严禁停放车辆,违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

所有进入煤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煤场秩序,配合正常的销运工作,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三十六条:

车辆在煤场行驶、停放期间,发生事故后果自负,矿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无理取闹者,驱逐出矿并罚款100—500元。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以好充次、偷拉、多拉煤者,扣押车辆,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进入煤场的车辆严禁车放水、卸重物等吃磅现象,违者罚款2000—5000元。

第四十条:

煤场内严禁吸烟,如有出现,对违者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没包括进去的内容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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