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模式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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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模式Word格式.doc

的战略方针和"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

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1、定期研究、分析全市反腐败工作形势,协助党委抓好反腐败工作,向市委及时提出抓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反腐败工作的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指导全市反腐败工作有序开展;

3、定期听取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关于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抓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

4、排查、研究全市的大案要案和复杂案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5、讨论疑难案件,解决成员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6、协调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关系;

7、制定与反腐败工作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

8、听取成员单位查处重点案件和重点案件线索情况的汇报;

9、组织查处市委常委会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的重点案件;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关于反腐败工作的其他任务。

三、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时间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2、会议由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主持。

各成员应准时出席会议,若不能按时参加,经请示组长同意后,可指派本单位其他领导参加会议。

3、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时,应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上季度管辖范围内的市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重点案件线索和正在调查、侦查等查处的案件情况。

必要时,要将有关案卷材料,按有关规定程序移交协调小组办公室。

4、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对各成员单位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例会上或会后给予组织协调和处理。

5、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每半年向市委汇报全市反腐败工作情况和各成员单位查处上级机关批转案件、市委市政府批办案件和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进展情况。

各成员单位每季度要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本系统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情况。

6、对于不按规定汇报、通报和上报案件线索、案卷资料和案件查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负主要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二)重点案件备案制度

1、各成员单位每月将所排查的重点案件线索及所有涉及科级干部案件的线索,填写《案件排查登记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2、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和分析,提出全市重点案件和重点案件线索名单及初步办理意见,经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填写《重点案件登记表》,分别在本年度6月底和12月底前汇总上报渭南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3、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排查确定的全市重点案件和案件线索实行领导包案和跟踪督办制度。

逐案明确办案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和市级联系领导,层层落实办案责任,必要时可成立联合办案组。

要建立健全督办机制,加强对全市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督办。

特别是要加强对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疑难复杂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案件的直接督办和协调,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定期反馈督办工作信息。

4、各单位要加强对重点案件查办的保密工作,承办案件负责人要定期向联系领导和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反腐败工作或重点案件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

5、对于不按照上述规定,造成工作失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案件移送制度

1、各成员单位要增强配合意识,严格依纪依法履行办案程序,对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并抄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触犯刑事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刑事案件;

(3)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的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

(4)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的刑事案件和党员、干部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案件;

(5)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在各类审计活动和财务或专项资金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案件;

(6)组织、人事等部门在考察、考核干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2、各成员单位在相互移送有关案件时,必须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同涉案人的基本情况一并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于协调、督促、检查、指导案件的查处;

相互移送和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注明材料份数,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3、受理移送案件的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受理案件进行审查处理,需要深入调查的,应按规定程序立案查处,查结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单位。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移送单位,处理结果应同时抄送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移送单位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请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

4、各成员单位在对市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前,应按有关程序报告市委主要领导。

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后,应将处理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5、审判、检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案件或市委交办的案件,在正式立案侦查、起诉(不起诉、撤案)、宣判(撤案)之前,应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沟通,重要案件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

(四)联络员制度

1、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配备一名专职联络员,主要任务是负责和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工作。

2、协助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履行成员单位的职责,及时报送本系统反腐败工作重要信息。

3、每月25日前要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本系统的重点案件线索和查办情况及所有涉及科级干部案件的进展情况。

每季度和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本系统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情况。

4、完成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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