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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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文档格式.doc

政府诚信建设有序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深入。

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市场监管有力,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不搞地方保护主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窗口”行业服务规范,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行业风气满意度高。

  (四)人文环境健康向上。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弘扬福建精神。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人际关系和谐融洽,公共场所文明有序。

重视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管理规范。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文体科普等公共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公益宣传持续推进,志愿服务理念深入人心,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蓬勃开展,市民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普遍广泛。

  (五)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断改善。

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思想道德教育网络。

扎实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使用规定。

关爱特殊群体未成年人。

加强少儿频道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优秀作品。

组织开展网吧、出版物市场和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净化荧屏声频和网络环境。

  (六)生活环境舒适便利。

经济发展质量高于全省同类城市、城区、县城平均水平,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健全。

城市公共设施完善,城市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日益提高,环境卫生好,交通秩序好。

  (七)社会环境安全稳定。

社会管理工作到位,公共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食品药品安全有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平安建设得到深化,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

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强,群众安全感上升,社会安定稳定。

  (八)生态环境持续优化。

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保护投入,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土地利用秩序良好。

建立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大力治理环境污染。

市容市貌整洁优美,空气、水质量优良。

  (九)创建活动扎实有效。

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落实文明委成员单位责任制,制订创建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创建工作氛围浓厚,各种形式的群众性创建活动扎实开展。

精神文明建设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创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文明行业创建标准

  

(一)工作机制健全完善。

建立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行业创建领导机构,定期召开行业创建专题会议,主要领导亲自部署。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省、设区市、县(市、区)分级签订责任状,并制定创建活动届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创建成效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纳入行业评先评优并兑现奖惩。

健全内外结合监督网络,定期向同级文明办通报创建动态。

保证创建活动必要的物质投入,经费落实。

  

(二)行业风气健康向上。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经常性开展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教育和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等活动,培育符合行业实际的行业精神,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高效廉洁、公正无私的道德风尚,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三)管理服务规范高效。

加强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简化办事程序,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生产经营信誉制,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良好。

完善便民利民工作制度,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深化政务公开,公开税费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兑现政策规定,保障公民知情权。

  (四)司法执法文明公正。

增强全员法制意识,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健全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渠道。

  (五)服务环境优化美化。

窗口单位重视服务环境建设,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改进服务流程,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率;

绿化美化办事大厅,重视主客双向交流,健全完善便民设施,营造温馨服务环境。

  (六)条块共建积极有效。

积极参与所在地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以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文明村镇创建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班子成员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奉公守法、联系群众,财政收入、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领导班子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责任分工,有健全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文明乡镇、文明集市、文明村、文明户等创建活动。

  

(二)道德建设扎实推进,社会风尚健康向上。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经常开展面向广大村民的道德实践活动。

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关爱空巢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做好留守、流动儿童的入学、日常管理工作。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活动普及,陈规陋习有效遏制,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蔚然成风。

  (三)科教文体全面发展,社会事业功能完善。

义务教育成效显著,科普工作持续开展。

文化惠民工程扎实推进,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农村文化广场等文化设施完善,经常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

重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以“我们的节日”为主题,传统节日、民俗得到传承。

积极发展社会事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良好,医疗卫生机构健全,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教育普及率提高。

  (四)综治工作有序推进,治安秩序明显优化。

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和“平安建设”创建活动,治安防控体系健全,治安环境良好,治安案件逐年减少,刑事犯罪率逐年下降,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五)环境建设力度加大,村容镇貌整洁优美。

全面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村镇建设有整体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措施有力。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保洁队伍,街道整洁通畅,庭院卫生清洁,农村脏乱差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乡村道路、集贸市场等设施完善,交通、电力、供水、通讯、水利、环卫设施保护完好,运转正常。

环境质量、人居条件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第八条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创建工作扎实。

领导干部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摆上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二)工作效能突出,社会效益显著。

生产经营单位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按照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要求,依法经营,严格管理,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市场竞争能力强,主要经济发展指标居当地和本行业前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

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规范,办事公平公正、程序公开,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业务成效显著,各项工作处于系统领先水平。

  (三)道德建设有效,社会责任落实。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扎实开展,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建设落实,干部职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踊跃参加扶贫济困、结对帮扶、爱心慈善、社会救助等活动,或者向省志愿服务基金会捐款,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万元。

   (四)科教文体活跃,队伍健康向上。

重视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培训,建设学习型单位。

加强单位文化建设,文体设施完善,干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有条件的单位要最大限度向当地居民开放文体资源。

  (五)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氛围和谐。

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

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个工作环节有序、高效运行。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

平安单位建设落实。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

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民主气氛浓厚。

  (六)工作环境优美,服务规范高效。

环境建设效果良好,工作条件优良,服务设施配套。

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无脏乱差现象。

重视服务窗口、大厅环境建设,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配置齐全,服务规程等软环境设置合理、美观。

  第九条文明学校创建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政策。

班子成员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开拓创新,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文明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有届期创建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具体举措,形成亮点和特色。

  

(二)思想道德教育有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

坚持德育为首、全员德育、全程德育,德育工作与学科教学和学校管理相融并进。

德育形式方法不断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

突出实践育人,组建志愿者队伍,学雷锋志愿服务常态化。

实施联创共建,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紧密协作的“三结合”教育网络。

全体师生遵纪守法,模范践行道德规范,师德师风和学风校风优良。

  (三)软件硬件具有优势。

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有效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激励机制。

师资力量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教学管理扎实、科学,教研成果和教学质量位居全省同类学校的前列。

建有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和辅助器材。

教学和文体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维护保养完好率高,硬件水平在全省评估三级达标以上。

  (四)内部管理民主规范。

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执行到位,学校管理科学规范。

落实校务公开、收费公示、教代会等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师生诉求表达和社会监督渠道畅通。

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校内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到位。

  (五)校园环境优美怡人。

美化绿化校园,落实节能环保措施,卫生防疫工作达标,校容校貌卫生、整洁、有序。

注重校园文化建设,人文景观主题鲜明,文化宣传阵地多样,校园社团组织活跃,课外活动有空间、有器材、有固定时间,以文化人氛围浓厚,形成文明有礼、融洽和谐、奋发向上的校园风貌。

  第十条文明社区(小区)创建标准

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把文明社区(小区)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

  

(二)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文化阵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开展争当文明家庭、文明市民等活动,形成爱国守法、奋发进取、敬业奉献的良好风尚,形成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的和谐氛围。

  (三)社会治安稳定有序。

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健全。

外来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有序。

闲散青少年等重点青少年群体得到有效服务管理。

辖区居民对社区治安状况满意率高。

  (四)生活环境整洁优美。

社区整洁卫生,绿化布局合理,绿化率达标,道路平整。

无乱停放车辆、违章搭盖、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设摊点等现象。

日常保洁到位,倡导垃圾分类。

积极消灭“四害”,不养家禽和无证犬。

烟尘控制、噪声治理达到标准。

  (五)服务体系健全完善。

社区服务网络健全,服务网点布局合理。

推行物业化管理,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中心(站)、志愿服务站,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文体活动活跃。

文体、科教、卫生、法律等进社区活动扎实,社区文体设施能满足需要,经常性开展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标准

  

(一)思想教育扎实有效。

领导班子坚持理论学习,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员工行为文明规范。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落实国家规定的门票免费和优惠政策。

  

(二)管理机制健全完善。

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手段现代化水平高。

服务管理优质规范,景区内管理人员、旅游服务和行政执法人员服务周到得体。

景区内旅游市场管理有序,无强买强卖、拉客宰客和假冒伪劣商品出售等欺诈行为。

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三)景区环境优化美化。

景区内建筑布局与景观协调,无乱搭、乱建现象,交通畅通,车辆(船)摆放有序。

资源保护科学持续,经营场所、服务及休憩设施、周围环境、道路、交通工具清洁卫生;

驻景区居民卫生习惯良好,无影响景观的悬挂物或有碍观瞻的废弃物。

  (四)安全防范措施有力。

建立各类重大或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能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危险地段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栏。

治安保卫制度健全,无恶性刑事案件发生,无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五)创建活动特色鲜明。

积极参与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

科学制定创建届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创建活动的重要指标纳入景区发展规划,做到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

保障措施有力,有创建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创建经费列入预算,有健全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有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十二条省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设区市行业)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每三年一届,期满后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为做好评选工作,省文明委办公室应根据省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社区、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测评体系》。

  第十三条省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实行届期申报制,省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申报时间为届末总评前,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申报时间为届期第一年。

  凡是符合省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创建标准及其相应类别《测评体系》所规定的前置条件的设区市、县级市、城区、县城,可申报省级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县城。

  凡是符合省级文明村镇创建标准的乡、镇、建制村,并已获得最新一届设区市级以上文明乡镇、文明村荣誉称号的村镇,可申报省级文明乡镇、文明村。

  凡是符合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并已获得最新一届设区市级(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相当于设区市级文明单位)以上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8人),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凡是符合省级文明学校创建标准的高等学校、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并已获得最新一届设区市级以上文明学校荣誉称号的学校,可申报省级文明学校。

  凡是符合省级文明社区(小区)创建标准的建制居委会所辖区域,并已获得最新一届设区市级以上文明社区(小区)荣誉称号的社区(小区),可申报省级文明社区(小区)。

  凡是符合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标准,并已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文明风景旅游区或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风景旅游区,可申报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

  个别有突出贡献的村镇、单位、学校、社区(小区)、风景旅游区,可越级申报,但应由设区市文明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向省文明委提交专项报告,说明越级申报的理由并附事迹材料。

  第十四条省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考评、逐级推荐、审核公示、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文明行业的评选根据测评成绩确定。

  

(一)自愿申报。

具备申报省级文明城市资格的设区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文明委向省文明委申报;

具备申报省级文明城市、城区、县城资格的县级市、城区、县城,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同级文明委向设区市文明委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党委、政府同意后由设区市文明委统一向省文明委申报。

  具备申报省级文明乡镇、文明村资格的乡镇、村,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申报。

  具备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资格的单位中,县(市、区)直属及中直、省外和省直、设区市直驻县(市、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文明委申报;

设区市市直机关各单位及中直、省外和省直驻设区市单位,向设区市文明委申报;

党的关系(含党建工作指导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党工委的省直、中直和省外在榕单位,向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申报。

  具备申报省级文明学校资格的学校中,县(市、区)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向所在地县(市、区)文明委申报;

设区市属各类学校及非在榕的省属中职学校向所在地设区市文明委申报;

高等学校向省委教育工委申报;

党建关系隶属省直党工委的省属中职学校、厅属在榕中小学、幼儿园向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申报。

  具备申报省级文明社区(小区)资格的社区(小区),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申报。

  具备申报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资格的风景旅游区,向所在市、县、区文明委申报。

  

(二)资格审查。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资格审查。

申报村镇和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应向对应的文明委提交申评报告,由申报村镇、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所在地文明委、省委教育工委、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申报。

各县(市、区)文明委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村镇、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名单汇总后上报设区市文明委,设区市文明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将所辖申报村镇、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名单报省文明委,由省文明委办公室复核。

  (三)综合考评。

省级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设区市行业)的考评由初评和总评构成。

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文明行业的初评分别在届期第一、第二年进行,总评在届期第三年进行。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的初评在届期第二年进行,总评在届期第三年进行。

  文明城市(含城区、县城)的考评,由省文明委组织省直相关厅局或设区市文明委依据相应类别的《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进行。

  文明行业的考评,由省文明委组织设区市文明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依据《福建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测评体系》进行。

  文明村镇的考评,由省文明委委托所在县(市、区)文明委依据《福建省文明乡镇测评体系》、《福建省文明村测评体系》进行。

  文明单位的考评,依据《福建省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进行。

县(市、区)直属及中直、省外和省直、设区市直驻县(市、区)单位所申报的考评对象,由省文明委委托设区市文明委和所在县(市、区)文明委共同组织考评;

设区市市直机关及中直、省外和省直驻设区市单位所申报的考评对象,由省文明委委托设区市文明委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和所在区文明办共同考评;

党的关系(含党建工作指导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党工委的省直、中直和省外在榕单位,由省文明委委托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评。

其中,对省创建文明行业各参赛行业省直主管部门申报对象的考评,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牵头,会同省委文明办、福州市委文明办共同进行。

  文明学校的考评,由省文明委委托各级文明委和省委教育工委依据《福建省文明学校评估暂行标准》进行。

县(市、区)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申报对象,由学校所在县(市、区)文明办会同同级教育工委共同考评;

设区市属各类学校及非在榕的省属中职学校的申报对象,由设区市文明办会同同级教育工委共同考评;

高等学校由省委教育工委会同省委文明办共同考评,征求所在地设区市委文明办意见;

党建关系隶属省直党工委的省属中职学校、厅属在榕中小学、幼儿园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评。

  文明社区(小区)的考评,由省文明委委托所在县(市、区)文明委依据《福建省文明社区(小区)测评体系》进行。

  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考评,由省文明委委托省委文明办、省住建厅、省旅游局依据《福建省文明风景旅游区测评体系》共同进行。

  (四)逐级推荐。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由各设区市文明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按照下达的名额推荐。

市、县、区文明委应从申报名单中择优推荐,对拟推荐对象进行考评和审核后,向设区市文明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推荐。

设区市文明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应根据所分配的名额对所辖候选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

  (五)审核公示。

候选对象须送纪检、计生、综治、安监等部门审查。

省委教育工委组织考评的候选对象,由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按管理权限提交纪检、计生、综治、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查;

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的候选对象,由省直机关文明办按管理权限提交纪检、计生、综治、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查;

市、县、区文明委组织考评的候选对象,分别由同级纪检、计生、综治、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增加一票否决项目。

审查后的候选名单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六)上报审批。

省委文明办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复审,汇总后提出建议表彰名单上报省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后,报省委常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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