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及下发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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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9、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措施
XX年X月XX日
主题词:
成立机构下发制度通知
抄送:
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打印40份
28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指粉尘(包括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和噪声。
3、井下各作业场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危害防治方针。
4、按规定定期对员工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要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5、新工人上岗前必须到同煤集团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登记接受各种培训(包括职业安全卫生培训)。
6、认真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新工人经过体检合格、培训考核、参加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后,签订劳动合同方准下井作业。
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
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7、在岗期间,员工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人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8、由公司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9、井下各作业地点必须安设有效的防尘设施,减少并控制产尘源。
(1)施工各巷道、硐室、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设防尘洒水管路,并按规定距离留设闸阀,安装喷雾洒水装置。
(2)掘进机都必须有内、外喷雾,压力符合规定要求,做到有水开机、无水停机,并设置捕尘网。
(3)工作面放炮前必须洒水喷雾,进行灭尘。
(4)在放炮和机组割煤过程中,必须打开水幕净化风流。
(5)坚持使用水炮泥和湿式钻眼法。
(6)皮带机头、刮板机头等各转载点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
10、构筑合格的通风设施,合理分配风量,防止风速过大引起煤尘飞扬。
11、定期冲洗巷道。
1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3、各项目部会同矿方每月对作业场所粉尘检测次数不得少于1次,确保全尘、呼吸性粉尘浓度不超规定。
14、负责向接触粉尘人员发放符合(AQl05l-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或防尘用具。
15、在易产生粉尘处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以提示作业人员引起重视。
16、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
17、对职工身心影响太大的噪声,作业场所必须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特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体系;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
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
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二、总体目标
1、建立健全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真实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建档合格率100%。
2、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
按照要求安排,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目的100%。
三、工作计划:
1、完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2、加强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和培训,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3、加强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检查,有效控制和杜绝职业病事故。
4、定期检测粉尘浓度,对粉尘超出规定的地点,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5、加大井下作业场所防尘设施的检查力度。
坚持湿式凿岩,相关作业人员必须带口罩工作;
完善喷雾洒水装置进行降尘。
对职工身心影响太大的噪声,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四、保证措施
1、按期为作业人员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防护手套、防尘口罩等。
2、定期对井下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提出整改措施。
3、严格落实煤矿三大规程,加强监督考核。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及评价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职工免受作业过程危害因素的伤害,达到保护职工健康的目的。
针对矿井施工中有危害的作业过程和作业环境制定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害因素制度。
以消除职业病危害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损害。
1、公司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同时要设专职监测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
2、各项目部要协同业主方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具体要求如下:
(1)要明确监测的具体分布点。
(2)要明确监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3)要明确分项目的监测周期。
(4)要执行监测结果的及时登记与报告工作。
3、公司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要向劳动者公布。
4、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要组织整改处理。
5、煤矿粉尘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监测周期
煤尘
≤5
5.0
6个月1次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2)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锚喷
转载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井下其他场所
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3)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4)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5)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
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6)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风流净化水幕。
(7)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8)锚喷支护防尘。
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
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
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
(9)转载及运输防尘。
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
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6、煤矿噪声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1)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2)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
(3)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
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4)局扇安装消声器;
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
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
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培训部共同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
新员工在上岗前由矿职业健康安全办公室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五、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煤矿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公司领导小组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
3、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5~6月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核实后,结合各生产队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办公室要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5、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领导小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告,并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7、领导小组应将体检结果即时告知相关采区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8、对各基层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办公室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9、各基层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0、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领导小组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12、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领导小组、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13、办公室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领导小组对各采区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各项目部要及时、如实向公司安监站申报职业危害情况。
同时,安监站要及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包括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2)企业的基本情况;
(3)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4、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项目部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5、职业危害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各项目部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4、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5、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5)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7、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8、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2)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9、日常维护。
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10、知识培训和指导。
各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11、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
1、各项目部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4)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5)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①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②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告知的责任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部、各基层单位。
4、公司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进行奖罚通报。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
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基层单位。
二、职责与分工
1、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相关部门:
各部门、单位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三、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
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防治办公室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产部和安监部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推规定发放保健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四、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各采区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
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
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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