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评估管理办法(印刷稿20130109徐)(1)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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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科技计划评估的重点

8.科技计划评估的周期

第三章评估程序与方法

9.评估程序

10.评估方法(加上评估的方式)

11.不同类别评估的重点信息依据

12.评估指标和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章评估的组织管理

13.总体要求,监测、评估和管理之间的协同

14.科技部各司局职责

15.行业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16.评估机构和专家组的条件和职责

17.评估规划

18.评估年度计划和预算

19.评估行为准则和规范

20.评估队伍建设

21.评估信息基础

第五章评估结果及其应用

22.评估结果基本要求

23.评估结果的形式和内容

24.评估结果的责任

25.评估结果的汇总备案

26.评估结果的使用

27.评估结果的信息公开

第六章附则

28.参照执行

29.起效时间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统筹和推进科技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与管理的责任机制,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国家科技计划实施效果和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评估的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国家科技计划评估是指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评估机构或专家组,运用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对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相关活动和执行机构所进行的各类评价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主管的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科技计划(以下简称主体科技计划)和部分政策性引导计划,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等。

第三条(科技计划评估的原则)科技计划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激励创新。

评估应体现政府科技活动的特性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符合国家总体战略目标与发展需求。

评估应当尊重科技活动规律,既严格问责,又能激励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

(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评估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评估应当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

(三)分级分类、统筹协调。

评估应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分级分类组织实施,注重不同层级不同类型评估活动的区分与衔接。

评估应当与监测和管理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便于提高评估活动和国家科技计划工作的整体效率。

第四条(科技计划评估的依据)科技计划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二)科技管理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各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四)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机构认定时的任务书、中期检查、财务审计、结题验收等计划组织实施过程相关材料;

(五)科技评估相关标准与规范;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科技评估的分类和内容

  第五条(科技计划评估的对象和分类)科技计划评估根据评估对象分类进行,包括计划体系评估、计划评估、领域(重点专项评估)、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评估和科研机构评估。

其中计划评估分为计划综合评估(绩效评估)和专题评估;

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评估分为立项评估、预算评估、中期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评估和绩效评估;

科研机构评估分为认定评估(组建、验收)和运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科技计划评估的内容)科技计划评估内容一般包括计划目标、组织实施、投入、产出、效果与影响等,不同类型评估活动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计划体系评估是对计划体系整体及其内部关系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计划体系与国家科技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相关性、与国家相关政策与战略规划的相关性、计划体系对科技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作用、各计划之间的统筹协调关系等;

(二)计划综合评估是针对某一计划整体的评估,内容包括目标相关性、任务部署与资源配置、目标完成情况、完成的效果和影响、组织管理等。

计划专题评估主要是针对计划制定和实施中的一些重点或热点问题而进行;

(三)领域、重点专项评估内容包括领域或专项的目标与支持方向、实施情况、组织管理、成果产出、实施成效等方面;

(四)项目(课题)立项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研究目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科技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项目实施的人员、设备及组织管理等条件。

项目(课题)预算评估包括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项目(课题)中期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项目后续安排和调整提供依据。

项目(课题)结题验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目标的实现程度、成果产出、完成效果、组织管理的规范性等。

项目(课题)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目标的实现程度、成果产出、完成效果与影响、经费投入的效益、组织管理的有效性等;

(五)科研机构认定评估(组建、验收)评估内容包括组建必要性、组建目标和任务、基础条件、科研实力、组织运行机制、预期成果和效益、组建目标完成情况和完成成效等;

运行绩效评估内容包括机构科研能力、职能保障、运行管理和影响效果等方面。

第七条(科技计划评估的重点)科技计划评估根据科技活动的不同特点,设立相应的评估重点。

(一)基础研究类科技计划评估应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对于面向国家及科学自身发展中重大基础科学问题的重大项目,还需考察成果对国家重大需求的贡献;

(二)应用研究类科技计划评估应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

(三)科学技术产业化类科技计划评估应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

(四)社会公益类科技计划评估应着重评价成果的社会效益;

(实际上,有些项目的社会效益短期内看不到,评价的时候都是看研究报告,发表论文,培养人才和晋升等指标,这里能否量化一下社会效益的指标?

(五)科技条件建设与支撑服务类科技计划评估应着重评价为科技活动提供保障与支撑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科技计划评估的周期)科技计划综合评估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计划专题评估可根据需求不定期进行。

项目(课题)的评估周期和时间节点按相应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其中主体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都必须开展立项评估和预算评估,在项目(课题)结题时开展验收评估,在结题验收后开展绩效评估。

科研机构(基地)的组建、验收或认定应开展相应评估,运行中应定期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周期为3至5年。

第九条(评估程序)科技计划评估基本程序包括评估准备与设计、信息收集、评估分析与综合、评估结果提交等阶段。

(一)评估准备与设计阶段。

内容包括确定评估任务和要求、选择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签订评估委托协议或合同、设计评估方案等;

(二)信息收集阶段。

通过各种方法收集评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包括计划管理与监测已有的信息和针对评估需求补充采集的信息;

(三)评估分析与综合阶段。

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综合形成评估结论;

(四)评估结果提交阶段。

评估机构或专家组形成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并提交委托者。

重大评估活动的任务委托和实施方案应经过科技部部务会或主管部领导审查通过,评估结果应向部务会或主管部领导汇报。

,合主要包括准的原则和标准价管理的情况第十条(评估方法)科技计划评估应体现科学性和适用性,一般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同行评议、多指标综合评价、文献计量学、问卷调查、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

第十一条(不同类别评估的重点信息依据)科技计划评估方法应根据科技活动的不同特点有所侧重。

基础研究类科技计划评估以同行评价为主,重大评估要加强国际同行评价;

应用研究类科技计划评估应注重用户和专家等方面评价;

科技产业化类科技计划评估以市场和用户反映为主;

社会公益类科技计划评估应注重社会公众和用户的意见;

科技条件建设与支撑服务类科技计划评估应注重支撑服务对象的反映。

第十二条(评估指标和遵循的原则)计划评估指标应科学、适用,体现相关政策要求、导向合理,便于交流和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

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符合国家战略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导向合理;

(二)科学性原则。

指标应全面反映评估对象的特征,满足评估活动的目的要求,注重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优先使用最具评估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估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适用性原则。

指标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信息获取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可比性原则。

在满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评估指标应尽可能稳定、一致和通用,以便于不同时期各评估活动的横向和纵向比较,便于评估活动的交流和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总体要求,监测、评估和管理之间的协同)科技计划评估是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统筹规划,与计划监测和管理工作相互协同,注重各层次、各时间节点、各类评估活动之间的协调,提高科技计划工作的整体效率。

第十四条(科技部各司局职责)

国家科技计划评估工作由科技部计划综合管理司局归口管理,各业务司局根据其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相应的评估活动。

各司局具体职责如下:

)调

(一)计划综合管理司局负责制定科技计划评估的规章制度和相应技术规范,指导与协调国家科技计划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组织开展科技计划体系评估,独立或联合业务司局组织开展计划综合评估和专题评估、领域、重点专项评估,开展项目(课题)绩效评估;

协调各司局开展科技计划统计与监测,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服务;

(二)各计划业务分管司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课题)立项评估、中期检查评估和结题验收;

开展项目(课题)绩效评估;

独立或联合计划综合管理司局组织开展计划专题评估、领域和重点专项评估;

配合计划综合管理司局组织开展计划综合评估;

(三)财务管理司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概预算评估和结题财务验收;

(四)科研机构评估由相应主管司局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行业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职责)各行业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配合科技部组织开展的国家科技计划重大评估活动;

按各计划管理办法具体要求,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有关项目(课题)和机构的推荐、论证、初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和专家组的职责和条件)评估机构和专家组接受委托,具体承担相关评估任务并向委托者提交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专业化评估队伍,拥有一定规模且专业结构分布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科技评估工作业绩。

专家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专家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评审意见,具备评估任务所需的专业判断能力和经验;

专家组结构合理,具有一定代表性。

第十七条(评估规划)计划综合管理司局组织各司局编制评估五年规划,统筹安排五年内国家科技计划的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各项评估的内容和时间。

第十八条(评估年度计划和预算)根据评估规划,各业务司局制定包括年度各项评估内容、时间、拟委托机构或专家组、预算等的年度评估计划,每年第一季度报计划综合管理司局备案汇总。

计划综合管理司局协调各司局的评估活动,汇总形成年度评估总体计划纳入科技部年度工作计划,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评估行为准则和规范)管理部门应协助计划评估业务的开展,创造条件保障评估机构或专家组评估活动的独立开展,避免评估人员或专家受到倾向性影响。

评估机构和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对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评估内容和结果保密,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开展评估工作,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科技计划任务执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估工作,保证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有效,不得影响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独立开展评估活动。

第二十条(评估队伍建设)科技计划评估应推动和加强评估机构能力建设,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队伍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评估信息基础)科技计划应目标明确、可考核,设定绩效指标并有明确的基线数据,应开展监测和管理各环节的信息采集,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共享,为评估提供良好的信息基础。

第二十二条(评估结果基本要求)评估结果应当结论明确、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三条(评估结果的形式和内容)评估结果包括评估报告和专家意见两种形式。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时间、评估机构名称、评估组织实施情况、评估分析和方法标准、评估结论等。

专家意见内容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时间、专家组名单、组织实施情况、评估结论等。

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部统一制定范围相适应第二十四条(评估结果的责任)评估机构和专家组对评估结果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委托者对评估报告和专家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评估结果的汇总备案)评估活动完成后三个月内,各司局应将评估结果及其使用情况报计划综合管理司局备案。

其中计划体系、计划、领域/重点专项、机构运行绩效评估需报评估报告,项目(课题)、机构认定和验收评估需报总体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评估结果的使用)加强评估结果应用,评估结果作为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为各计划统筹、资源配置、项目(课题)立项、机构认定、信用管理等管理决策提供支撑。

重大评估活动结果应向科技部部务会或主管部领导汇报。

第二十七条(评估结果的公开)评估结果及其应用情况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开,通过科技部网站、科技日报、科技评估发展报告等方式对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各省市科技计划评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或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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