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安全生产严细实作风的十条刚性规定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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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的,必须在5日内制定完成,紧急措施必须在24小时内制定完成。
否则,给予责任领导通报批评;
影响工作的,给予责任领导诫勉谈话;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领导加重处分。
二、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和值班制度。
公司机关安全生产部室业务人员必须完成规定下井数;
矿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完成规定下井数和带班数,带班下井实行四六制的不得低于6小时、实行三八制的不得低于8小时且均实行井下交接班,非带班下井的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3小时;
双休日矿党政正职必须有1人下井督查,矿党政正职每月至少带1个夜班。
违反规定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发现下井跟带班让人带卡、代点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双方责任人行政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值班期间(包括周末、节假日值守)擅自脱岗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严查事故背后的作风问题,发生事故倒查有关人员下井带班和值班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加重问责。
三、必须切实提高下井质量。
领导干部下井必须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把排查隐患、解决问题作为下井第一要务。
现场存在隐患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带班领导必须在现场安排处理,当班处理不掉的,必须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并及时汇报,否则给予带班领导诫勉谈话。
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未安排停工撤人的,给予当班最高级别的干部解除劳动合同。
矿(处)带班领导及公司机关安全生产业务部门人员下井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严格按照年度安全1号文进行问责。
四、必须严格按章指挥。
严守安全管理红线,严禁干部违章指挥,对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必须严格技术管理。
凡因在矿井地质、设计、规程、方案、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落实上不严不细,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严格追究审批和落实人员责任。
技术措施必须利用班前会或专门会议面对面传达贯彻到每一位小班职工,每位职工必须签字备查,不得仅以张贴或传阅方式传达贯彻技术措施,否则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造成死亡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六、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灾害治理工程。
要坚持把工程实践作为治理重大灾害的基础和关键,高等院校工程模拟、数字计算、间接探测、理论推导不能直接作为治灾主要依据,必须结合工程实践和现场实际制定治灾方案措施,并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集团公司确定的治灾工程工期节点由于组织管理不力造成拖延或影响治理效果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和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七、必须如实准确上报安全生产情况。
对于不按程序及时汇报,隐瞒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非人身、重大涉险事故的,严格对照年度安全1号文问责到位;
对在产量、进尺、采掘提效、煤质、打钻、瓦斯抽采等方面弄虚作假、上报不实的,给予责任领导行政撤职处分。
八、必须严格安全监督检查。
公司机关安全生产业务部门人员下井发现安全隐患,按规定应挂黄牌、红牌、老虎牌而不挂的,应罚款而不罚或随意降低处罚标准的,给予责任部门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
对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在同一矿井井下和地面查出较大安全问题或隐患,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停头停面的,公司机关安全生产业务部门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倒推24小时),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九、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问责。
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已经作出并上报集团公司的处理决定执行,不得在职级安排、工资奖金、选拔任用和有关待遇等方面打折扣、搞变通,否则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和党政纪处分,违规执行的工资奖金一律追缴,违规作出的决定一律撤销。
十、必须严格执行“禁酒令”和请销假制度。
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有关责任人一律降职;
下井、值班人员下井前饮酒的一律撤职。
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外出,需经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同意;
基层单位和机关部门正职外出,需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机关部门副职外出需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基层单位副职外出,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于影响安全生产、造成损失的从重处理,直至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