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条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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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惩工作程序及权限:
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奖惩事宜或人力资源部对检查、检举事项确认处理,部门负责人具有对其下属的处罚权,其中小功、小过及以下由项目经理审批,大功、大过及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在公司公示栏张贴告示,人力资源部在《奖惩记录表》中登记,以备存查。
受惩处员工对公司处理有异议者可在接到通知两天内到人力资源部投诉,否则视为默认。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表彰或嘉奖:
1.在对外交往中,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建立公司良好形象和口碑;
2.认真负责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奋,提前完成工作任务,表现突出者。
4.其它应予记嘉奖事迹者。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者,给予记小功: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劳动效率或降低成本,卓有成效者;
3.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财物安全者;
5.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6.其它应予记小功事迹者。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者,应给予记大功:
1.在工作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为维护公司利益,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3.对公司发展有重大或特殊贡献,应记大功事迹。
六、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并同时予以相应经济处罚: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且情节轻微者;
2.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轻微者;
3.妨碍工作秩序,违反环境卫生制度者;
4.不听上级指挥者;
5.损坏公物者。
6.其它应予警告事迹者。
八、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记小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不大者;
2.对同事恶意攻击,破坏团结造成影响不大者;
3.检查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4.季度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5.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饮酒者;
6.下属有违纪行为或工作失误,其上级予以隐瞒、包庇的:
10.其它应予记小过事迹者。
九、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记大过:
1.工作时间睡觉,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2.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所者;
3.故意撕毁公司公文者;
4.虚报工作成绩、弄虚作假、谎报事实或伪造工作记录者;
5.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6.遗失重要公文(物品)者,违反公司保密规定者;
7.本人所管理下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赠送他人,造成损失较小者;
8.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0.一个月迟到早退超过5次以上者;
11.有意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操作程序,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的;
12.其它应予以记大过事迹者。
十、员工有下列情形者,应予以除名,同时处以200元罚款:
1.拒不服从管理并与主管发生冲突者;
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公司内聚众赌博者;
4.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
5.聚众闹事,挑拨劳资关系,妨害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
6.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者;
7.打架斗殴或对同事施以暴力威胁者;
8.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者;
连续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处理;
10.盗窃同事或公司财物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1.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2.在公司内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13.全年累计2次及以上计大过者;
14.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15.利用职权谋私利,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者;
16.出卖公司商业、技术秘密者,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17.其他应予以除名者。
十一、员工奖惩事宜经批准后生效,每嘉奖1次奖励20元,小功奖励60元,大功奖励200元;
警告除注明以外分别罚款20元,小过罚款60元,大过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