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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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六)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七)消防产品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

在选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主持评审,或书面授权委托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

第五条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应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评价,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消防、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批手续;

参与建设项目可研和设计审查;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要求组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

第七条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及其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可研资料(含相关图纸);

负责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会,并落实有关问题。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或其他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三同时”设计专篇、满足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及有关资料(含图纸);

负责项目中交前通知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试生产手续;

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时设计(含图纸)、施工、监理资料(含项目总结);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评审会;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现场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九条工程造价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阶段评价或建审费用的预算及付款核算。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提供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费用的落实。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处负责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生产运行处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条采购部门负责提供采购危险设施或材料、消防产品、安技设备、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污染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合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要求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MSDS、中文说明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单位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阶段所需资料;

负责评价报告、专篇的初审;

负责参加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评审会;

负责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验收本单位问题的整改。

第十五条消防支队参加建设项目公司组织的消防建审、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批复(备案)文件和评价报告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矿区服务事业部和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将有关“三同时”批复或备案文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建设项目前期

第十八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危害、可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人体的影响进行论证,说明所采取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所需的投资等重点内容。

对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应形成单独章节进行详细论述。

第十九条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要求的七个方面进行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科技与规划发展处提供建设项目的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质量安全环保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职业卫生预评价。

第二十二条质量安全环保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审查通过后将政府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及评价报告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后的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聘请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与项目所在单位沟通,按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要求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二十六条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国家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节 建设项目设计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消防审查意见、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要求,完善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按相关导则要求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消防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下简称三篇)。

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三篇》的评审,并将《三篇》资料收集齐全提供给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按相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专篇审查。

审查通过后将批复或备案文件及专篇存档。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消防专篇通过设计审查后,项目管理部门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十一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三十二条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在基础设计审查时应聘请至少3名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在基础设计审查时应聘请至少3名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评审后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受理建审资料并审核合格,由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项目管理部门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节 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四十条在建设项目竣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二)收集项目安全、职业卫生、消防验收资料,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自验收;

(三)自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问题,施工单位负责整改。

(四)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方案及是否具备生产(使用)条件给出书面意见;

组织编制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报告、《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一条消防验收材料齐全后,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对项目进行消防验收前的检查,检查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公安消防部门。

第四十二条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落实整改。

整改完成后,向公安消防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申请复验。

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投料试生产。

第四十四条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方案中应包含对安全、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方案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45号)要要求内容。

第四十五条危害化学品项目,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项目管理部、项目所在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45号)要求,将试生产前的准备工作资料收集齐全,存档备查。

第四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180天内应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一年内应完成安全防护设施评价及验收,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防护设施评价,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实施。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和单位应收集以下验收资料:

(一)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情况报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监理情况报告》,并提供各自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和承诺书。

(二)项目所在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三)安全验收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涉及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内容、竣工图纸、特种设备、各种检测报告等由项目管理提供;

各种台账、培训教育资料、演练、防护用品等由项目所在单位提供;

项目的审批手续、公司管理制度等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供。

第四十九条安全验收报告完成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参加或组织验收会,对现场和报告书进行审核。

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将问题整改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验证,取得批复文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自收到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还需按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方可正式生产。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质量安全环保处应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报告进行自验收评审。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自验收评审可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同时进行,公司出具评审意见,将验收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评审后,按照要求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报告的审核以及组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

发生偏离应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

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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