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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简明起见,表中列出的数字,都是企业各项报效数字的合计。

如轮船招商局1904年的报效数字,就是招商局向学校、北洋兵轮、商部和其它地方报效数字的总和。

  3、这里出现两种数字的原因,是因为有最高和最低两种估计数字的缘故。

  4、这年数字偏大的原因,是因为该年是清朝政府规定一等官报免费和一等官报半价的交替年份,这里可能有重复计算,因而数字偏大,但并不影响对报效现象的总体观察。

  资料来源:

轮船招商局的数字见朱荫贵著《国家干预经济与中日近代化》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131页。

漠河金矿的数字见何汉威著《清季的漠河金矿》载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八卷第一期,1976年12月。

电报局的数字见AlbertFeuerwerker著,虞和平译《中国早期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8页统计表20。

这里的数字均为上引资料重新进行合计处理后的数字。

  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统计表中列出的数字,仅是报效数字的一部分,并非全部。

例如轮船招商局为清朝政府运输漕粮,由于清朝政府低减运费,仅在1899至1911年的12年中,就因漕粮运输运费太低的缘故积亏984800余两白银。

这实际上也是报效,只不过因为并非明文规定,所以在此并未列入。

又如表中电报局的报效年份只截至到1902年,此后的报效并未列入,但如按盛宣怀1908年向清政府所上的奏折,实际上1902年后的五年,依然"

每年报效军饷二十余万"

另外,还有一些并无报效之名,实际却相当于报效之实的项目在此也未列入,例如招商局为清朝政府运输官物、军队和赈粮等时,有时是免费白运,有时是比正常运费低减很多的折扣运费。

笔者曾将之称为"

变相报效"

,这里也未列入。

  2、第二种类型是新式企业在兴办过程中垫有官款,此后在经办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而需改组,或在经办过程中由官办改为商办时,除了对其中官款的归还作出明确规定外,对企业的报效也作出明确规定的类型。

这种类型的企业中,湖北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和上海机器织布局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的前身汉阳铁厂原是官办,后因经费困难而官费又难筹,遂由湖广总督张之洞奏准清政府于1896年改为商办。

在清政府批准将其改为商办时,对于过去官办时代已花费的官款"

库平银5586415两"

,清政府决定的归还办法是,"

从前用去官本数百万,概由商局承认,陆续分年抽还。

"

具体做法是:

俟铁路公司向汉阳铁厂定购钢轨之日起,即按厂中每出生铁一吨,抽银一两"

的办法,"

即将官本数百万抽足。

但与此同时,却又把这种办法作为此后企业报效的制度固定下来。

具体规定为,在官本还清以后,"

仍行永远按吨照抽,以为该局报效之款。

这一点,同此前清朝政府规定电报局以免费拍发一等官报,"

陆续划抵"

电报局所用官款,"

俟此项抵交完毕,别无应还官款"

时,"

则前项官报亦不领资,以尽商人报效之忱……"

的规定如出一辙。

上海机器织布局经过筹备于1890年投产后,1893年即因火灾被焚。

事后清查该局官私股本及债款约110万两,但火灾后所余机器、地基和所存花布等项合计不过值40余万两,损失70余万两。

李鸿章事后在恢复纺织厂的计划中,除了准备在上海再设立一个"

官督商办"

的纺织厂外,同时计划在上海、宁波、镇江等地设十个商办分厂,并把上海机器织布局"

被焚无着各款"

的损失,采取"

悉归以后商办各厂,按每出纱一包提捐银一两"

陆续归交…"

上述这种类型企业报效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承办新式企业的人不仅要承担报效清朝政府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起企业官办时期遗留下来的债务和损失。

  3、在上述两种类型中,如果说清朝政府要求新式企业报效,是因为曾在企业的开办和发展过程中,给予过垫借资金和别的特权优惠的话,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条件的变化,此后对于某些仅仅要求清政府给予其开办权的企业,清政府也要求其先提出报效条款,并把有无报效条款和报效的多少作为批准企业开办与否的重要前提。

在这种类型的企业中,中国通商银行和内河小轮船企业的申请开办是比较典型的例证。

如盛宣怀1896年10月上奏请求清政府准许开办通商银行并呈送章程22条后,清政府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在批复此章程的回文中,就公开责问:

又第九条报效国家之款,於每年拨给八厘官利并公积花红以外,按十成分派,以二成报效,试问国家能得几何?

自应於官利公积花红之外,按十成分派,应提五成报效公家。

其铸银钱一项,所获利益应别订章程,另提加成报效,自不必在银行报效之内……。

除此而外,还提出"

又闻英国国家设有要需,或数百万,或数十万,以一二厘利息责成汇丰,便可咄嗟立办,现在银行开设后,能否照此办理?

1895年,清朝政府因在与日本的战争中失败而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后,也不得不撤销民间兴办新式企业的禁令,但同时又附带种种条件和限制条款。

其中,要求新设立的企业报效就是一种。

例如,1895年湖广总督张之洞接到清政府准许内河设立小轮公司的电令后,他的看法就是:

此举乃於商轮大有利益之事,只有令其捐助饷需,方准承办。

他针对江浙一带申请开办小轮公司商人较多的情况致电上海黄道台,要求他设立一个总局四个分局以便统管,同时要求黄道台对于新设立的公司,除"

厘金於上轮及到岸时两头分收"

外,每年利益还要"

以一半报效充饷,行浙之轮其捐款与浙省各半分解。

并强调"

不入此局者不准行驶。

限于史料,这种以报效作为批准开办先决条件的企业在当时到底有多少,尚无法统计,但这种现象并非个别则是可以肯定的。

  二、报效现象的特点及对新式企业的影响

  从上引报效统计表和史料中,大体可看出晚清新式企业对清朝政府的报效具有这样一些特点:

  1、向清政府提供报效的企业范围广,提供的报效数额大。

仅从上引史料看,需向清政府提供报效的企业即涉及交通、矿业、电报、纺织、银行、钢铁等等行业,实际上,当时经营稍有成效或清政府认为有利润的行业,均需提供报效,而且规定的报效数额相当大。

例如就以上引轮船招商局、漠河金矿和电报局的统计数字为例来看,轮船招商局在19年中仅明确有据可查的报效额就有168万余两,相当于招商局同期资本总额400万两的42%以上。

电报局在同样的19年中报效数额即使按低限算也有129万余银元,是电报局1895年资本总额80万元的一倍半。

漠河金矿提供的报效数字更为惊人,漠河金矿提供了114万余两的报效,如按1889年创办时的资本20万两计,那么在有限的11年中,漠河金矿提供的报效数额是自身资本额的将近6倍。

是清政府垫借官本13万两的将近9倍。

按照每出生铁一吨抽银一两的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到1911年时,报效数额据说已达到800万两,可谓创了报效数字的记录。

  2、清政府在要求新式企业提供报效时,企业完全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余地,被强制和命令的色彩很浓。

1895年前,清政府的财政收支大致尚能平衡,但企业就已不得不根据清政府的规定付出代价提供报效了。

1895年中日战争清政府失败后,清政府战费、赔款数量巨大,财政状况日益困难,向新式企业勒索报效遂成为清政府解决财政困难的措施之一。

1899年,清政府派钦差大臣刚毅南下"

彻查"

招商局和电报局,将"

历年收支底册……一并彻查。

规定"

除股商官利外,所有盈余之款均著酌定成数提充公用。

把企业的报效形成为制度并固定了下来。

在这个过程中,招商局和电报局根本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余地。

另外,正如上文所举通商银行和小轮航运业的例子那样,提供报效和报效额的多少,还成为1895年后清政府批准企业开办的前提条件之一,企业同样没有拒绝和反对的可能。

很明显,在这里,实际上是清政府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在向新式企业要求无偿奉献,或者称做勒索也未尝不可。

  3、第3个特点,是被要求向清政府提供报效的企业范围逐渐扩大。

早期提供报效的企业仅限于官督商办的企业,象上举轮船招商局、漠河金矿、上海织布局、电报局等等企业均是官督商办性质的企业。

1895年后,随着清政府对民间兴办新式企业禁令的解除,被要求提供报效的企业范围遂扩大到民间企业,上举小轮航运业需提供报效才能得到批准开办就是典型的一例。

  清政府要求企业,尤其是要求经营较好的企业提供大量报效,以及把提供报效作为批准企业开办先决条件的做法,不仅对这时期出现的中国新式企业,而且对中国资本主义的成长和发展,都产生了广泛消极的影响。

这里仍以上引企业作为例证进行一些分析:

轮船招商局是中国第一个大规模的新式企业,也是中国近代新式工商企业经营史中一个比较成功的典型。

但是,清政府对招商局的勒索,对招商局的发展带来相当大的损害。

特别是1899年清政府派刚毅彻查招商局,把招商局的报效制度化时,规定在过去每年报效清政府8万两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报效清政府白银6万两,合计每年14万两,按招商局余利70万两的二成计算,同时规定,如余利超过70万两时,"

照数加捐"

,"

如遇亏折不敷"

商股官利时,此项报效展至下年分摊补交。

但是在实际执行时,则不管余利是否足额,甚至不管盈亏,报效都是按此规定办理的。

如在1899年至1901年的三年中,每年余利的二成都不足报效额,但每年的14万两报效都在轮船折旧项下凑齐了上交。

自光绪25年〈1899〉起至29年〈1903〉止,〈折旧项下〉共已垫支银38万余两。

1902年在船栈折旧银已无着落的情况下,仍然照数报效。

1910年,为了凑足报效款,招商局在"

股商官利实不得一厘,更无余利可提"

的情况下,为了"

籍应急需"

,不得不以高利息"

设法向庄号息借,先行凑解。

  正如上表所示,在从1890至1911年的21年期间内,招商局就向清政府直接无偿报效了总数168万两以上的白银,加上漕粮运输亏损已达260多万两,如再加上其它各种变相报效,据笔者估计,总数即使不到招商局资本总额400万两,也应相差无几。

问题在于,清朝政府向招商局勒索报效的这些规定,实际上起到使招商局不愿扩大再生产的作用,因为积极经营获取利润,无非落个"

,被清政府无偿掠走的结果。

而执行中不管盈亏都要报效,甚至迫使招商局以折旧款抵交的做法,实际上是破坏扩大再生产,更谈不上鼓励和扶助招商局的发展了。

在清政府要求招商局提供报效的同时,招商局为了逃避清政府的报效和勒索,采取收缩招商局规模和抽提招商局资金对外投资的状况,因笔者曾有过专门论述,这里不再赘言,但其结局,却是招商局的经营规模无可避免的陷于停滞不前的维持状况。

  漠河金矿的情况也十分类似于招商局。

漠河金矿从开办之初,清政府即对其定有报效的比例数。

此后,从1896年起,清政府一再提高漠河金矿报效军饷的数额,报效额的提高导致漠河金矿的利润大幅度减少,资金的拮据使得气候恶劣,交通极为不便的漠河金矿办矿条件无法改善,利润减少导致漠河金矿的工人散失,产量降低。

到1899年时,漠河金矿的没落状况已不得不迫使直隶总督向清政府上奏,请求减少漠河金矿的报效数额,上奏中针对高额报效对漠河金矿发展造成的困境指出,高额报效虽然暂时会使国家得饷稍多,但"

亦仅一时之利,而非久远之谋。

此后局用愈窘,措手愈难,……势必停办而后已。

他针对漠河金矿的性质进一步指出:

漠矿本系招集商股,而办矿尤资人力,必有股利花红,始足振兴商务,……无股利则股商觖望,商务有碍;

无花红则人心解体,谁共图存?

但漠河金矿在短短11年中报效金额超过自身资本6倍的状况,已使得漠河金矿的衰落成为无可挽回的事实。

  因要求高额报效使得企业在筹办期间即陷入困境,甚至几乎流产的事例,最典型的莫过于中国通商银行的遭遇了。

如上文所说,盛宣怀在把请求清政府批准中国通商银行开办的呈文和章程送交上去后,总理衙门以报效额太少等等理由予以严厉的驳诘,并要求盛宣怀转饬通商银行各商董,重新"

详筹妥议"

修改章程。

这一消息传出后,情况正如盛宣怀在给李鸿章的电文中所说:

银行股份二百五十万本已齐集,驳诘交到,纷纷谣言,谓此行办好官必苛求无已,退股者不少……"

商人原来就害怕银行开办起来后会遭到清政府的勒索而不敢投资。

这样一来,十余天的功夫,"

商股退出六七十万"

,筹办中的通商银行面临垮台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盛宣怀为了挽回颓势,一方面向李鸿章、翁同和、王文韶、荣禄等支持他的清朝大员去电请求向清政府进行疏通,强调"

华商气散胆小,本不易合,原议悉照汇丰初开时办法,势难过于抑勒。

此事若使聚而复散,铁路招股更难。

要求"

俯念商务成败所关,迅赐核准见复,俾得早日晓谕华商赶紧收股开办……"

另一方面,盛宣怀再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去电,说明"

此行虽蒙存款百万,系商人包缴官利,官不任害,若过于抑勒,谁肯以私财而入公司。

中西银号、银行皆无报效,今值招商伊始,遽加苛绳,商情十分疑虑。

并强调已与众商董商议:

凡可通融者俱已遵照,实做不到者,势难勉强。

进而请求总理事务衙门,"

可否俯念此行颇关商务大局,即赐核准,以免中堕,贻笑外人。

同时,盛宣怀还采取以退为进的办法,以从此不管银行事务为要挟。

此时由于英、俄等外国势力加紧了觊觎中国银行权利的活动,清政府耽心外国银行势力乘机而入,才使得总理衙门对通商银行章程的修改不再坚持,通商银行在原定开办日期推迟一个多月后,才终于得以成立开业。

  报效对中国新式工商企业造成损害的情况,还可从中国民族轮船航运业的发展上看出来。

1895年后,清政府逐步解除了兴办中国新式企业的禁令,中国民族轮船航运业的发展成为一个十分活跃和令人注目的领域。

这可从这期间轮船公司的成立数量上得到明确的反映。

据统计,在1895至1911年的16年中,仅新创办的小轮船公司就有499家,加上其它轮船企业,1911年时全国共有民族轮船企业近600家,各种轮船1100只,资本或船本约2200万元左右。

从企业数目看,已远超过1895至1911年全国新设立的厂矿企业总数422个,资本总数超过食品工业、机器工业,仅比矿冶工业的总投资数稍低而已。

但是,这期间中国民族轮船航运业的发展虽然比较快,有实力的轮船公司和大吨位的轮船却很少,这从海关登记的历年中国轮船只吨数上可以得到明显反映。

例如,1895年时海关登记的中国轮船只吨数为145只,32708吨,每只轮船平均吨数为吨。

1911年时,在海关登记的轮船数字虽增长为901只,90169吨,但每只轮船的平均吨数却下降到100吨。

  这种现象说明,这期间增加的主要是小轮船公司和小轮船。

虽然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中国轮船公司没有清政府财政补贴,外国轮船公司又垄断了中国江海航线,因而难以顺利发展起来的状况有关,但正如前述,新成立的中国轮船公司既要交厘金又要向清政府提供报效,难以与既不需交厘金又不用提供报效的外国轮船公司竞争也是明显的事实。

在这里,向清政府提供报效对中国轮船企业发展带来的消极作用,已是不言自明的事情。

  除以上叙述的这些现象外,清政府向新式工商企业勒索报效带来的消极作用,还表现在这是对中国商人投资兴办新式工商企业的信心是一个严重的打击方面。

在中国近代,兴办新式工商企业缺乏资金的状况,与商人长期不信任政府,不愿意向官势力控制的企业投资等等方面的问题,鉴于过去已有不少的论述发表,这里即不再叙述。

这里仅从另一个侧面,即随着清政府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对新式工商企业勒索报效现象的增多,中国商人将资金投向外国在华企业,"

附股诡寄"

经营现象大量增加的情况来进行一下观察。

据汪敬虞先生的研究,在整个十九世纪中,所有入股外商企业的华商资金累计在四千万两以上。

但"

进入八十年代以后,华商的附股活动达到热狂的程度,在130个有华股代表或公司董事席位的大股东中,出现在六十年代的18个,七十年代的27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则分别为21和64个。

在这里,随着清政府勒索新式工商企业报效现象的增加,与华商投资外国在华企业"

附股"

现象的增加呈同步发展,这种现象应该不是偶然。

华商向外国在华企业投资,可以避免清政府的干扰和勒索,可以减轻负担和逃避报效。

这种"

经营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应该看成是商人对抗清政府报效的一种表现和反映。

  三、报效现象出现的原因分析

  在对报效现象进行了如上的观察和分析后,人们很容易便会发现,清政府在要求新式工商企业报效时,认为这是理所应当和理直气壮的事,同时也看不到商人和新式企业的经营者认为这是于理不合和反对的记载。

顶多只有认为报效太多因而陈述理由要求低减,或者采取转移资金附股外商以及私相分配等等消极手段进行对抗的记载。

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显然,这里存在着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应当分析和探讨清政府向企业要求报效的理由和根据是什麽的问题。

笔者认为,造成报效这种现象的原因虽然很复杂,但分析起来,与下面列举的三方面因素应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1、从理论方面看,中国古代就有"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的说法,认为国家所有的一切,都是皇室的财产,在理论上皇帝可取用国内的任何财产,而不发生所有权问题。

正因为认为皇帝是全国物资财富和生命财产的拥有者,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的传统看法根深蒂固,所以在要求企业报效经营利润时,清政府认为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

  2、从历史方面看,中国古代就有"

重农抑商"

的传统,历来就对某些商业行业进行垄断经营。

在晚清新式工商企业兴起之前,中国社会中享有某些特权的商人如经营食盐的盐商、对外贸易的广东十三行行商、皇室应用物品的皇商和官府应用物品的官商等等特定商人,在给予经营特许权的同时,其首要的交换条件,就是提供一定数额利润的报效,这种以报效换取特权的情况在当时的中国可说是司空见惯和习以为常,而且报效的数额相当大。

例如据何炳棣教授的研究,两淮盐商在1738至1804不到70年的时间里,总共上交清朝政府报效款3637万余两白银。

据陈国栋先生对广东十三行行商的研究,在1773至1835年的62年里,十三行行商向清朝政府上交的报效款数额是万两等等。

另据台湾学者何汉威对晚清广东赌商的研究证明,报效制度同样存在于清朝地方政府和地方商人之间。

而且,据现有资料,在湖北织布官局和汉阳铁厂这样的晚清新式工商企业的开办资金中,已经有相当部分是广东赌商和两淮盐商的报效款了。

晚清新式工商企业兴起之后,虽与过去的盐商、皇商、行商等旧式商业组织有所不同,但在得到政府的特许和享有某些特权及优惠方面却有共同之处。

也正因如此,当晚清新式企业开办起来并有利润时,清朝政府要求新式企业提供报效就是不奇怪和可以理解的了。

  3、除上述原因外,晚清政府中普遍存在的对商业利润与国家富强关系的错误理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认为西方国家富强,是因直接分享工商企业所获利润的缘故。

关于这一点,典型的史料可举1881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向清朝政府所上的奏折为例。

在奏折中,他对新式企业兴办与国家富强间关系的看法是:

泰西各国以商而臻富强,若贸迁所获,无舆公家,自别有剥取之法,否则富强何自而来?

他把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看成是父母与孩子的关系,认为父母帮助孩子赚了钱,孩子回报父母是理所当然:

在朝廷以父母之心为心,以我自有之利为外人所得,遏若为子弟所得,是以提之挈之,不遗余力,顾为子弟者,以父母之力而有是利,独不稍为父母计乎!

他认为,在政府以各种手段帮助企业,"

以官力扶商"

之后,为商的也应该以所获利润回报政府,"

以商力助官"

刘坤一的这些话,相当典型和代表性的反映了清朝政府对新式工商企业和对其所获利润的看法。

而且,这种看法是一种普遍和长期存在于清政府之中的顽固认识,这从时过18年的1899年,清朝大臣徐桐在要求对轮船招商局、电报局和开平矿务局进行"

,要求对其所获利润"

酌提归公"

时所上奏折的议论,与刘坤一的看法如出一辙上得到证明。

徐桐在奏折中认为,"

轮船招商局、电报局及开平矿务局近年获利不赀,而盈余利息如何酌提归公"

,却"

未经议及,是徒有收回利权之名,并无裨益公家之实"

因而要求清政府"

责成办理轮船电线事务大理寺少卿盛宣怀督饬在事官商人等,迅将经管各项近年收支数目,亦限三个月分析开具清单,酌定余利归公章程,专案奏明请旨定夺"

从徐桐奏折的强硬口气中,我们完全可以体会到清朝政府中这种认识的普遍和力量之大。

而且,从这些史料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当时的新式工商企业并没有独立地位,政府可以象父母教训孩子那样对企业指手划脚,甚至可以随意派人检查企业的帐目,企业无法反对。

这种现象必然给晚清新式工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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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小结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报效现象在中国历史上即已存在,晚清新式企业在兴办时,整个社会的观念和结构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近代财政体制更没有建立起来。

因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条件下,清朝政府要求新式企业同过去的特权商人一样要上交报效,从清朝政府的角度看并非不能理解,尤其是1895年以后,由于战争赔款的沉重负担和财政状况的日益困难,向企业索取报效并形成为制度,更成为清朝政府减轻财政负担的办法之一。

但是,这种做法必然对企业中的商股造成伤害,从而影响商人兴办新式企业的信心。

投资外国在华企业"

经营现象的大量出现,可以说就是商人对政府缺乏信心,进而进行对抗的典型反映。

  报效现象在晚清中国社会大量存在的事实,说明当时中国虽然兴办了一些新式企业,但是相应的新式企业制度并没有建立,更谈不上健全,政府依然用传统的眼光看待新式企业,商人的权利也没有法律制度的保护。

现代社会中政府和企业之间通过法律制度相互确定自己责、权、利情况的现象并不存在,还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中,但是,这种模糊状态必然给当权者提供便利而对无权者造成损害,晚清新式工商企业被迫向清朝政府提供报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而且,报效现象给商人经办新式企业积极性带来的打击,再加上当时外部条件如政治环境不安定,外国势力的竞争等等,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终于导致中国走向近代社会的步伐十分困难和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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