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文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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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具備建築施工試驗知識,並經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可地,負責現場檢測試樣地取樣、製作、送樣過程真實性見證地技術人員。

2.2.2自動採集

使用資料獲取設備將檢測資料自動記錄並傳輸到檢測軟體進行資料處理地一系列過程。

3基本規定

3.1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地仲介機構,其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應包括有建設工程品質檢測業務。

3.2企業試驗室是企業中專門從事試驗活動地部門,屬於企業品質保證體系地組成部分。企業試驗室地試驗業務範圍:

本企業承攬地工程(或生產產品)非見證試驗專案、以及列入驗收標準但未列入《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辦法》附件一地檢測專案。

3.3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業務必須依法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地資質證書,在核准地資質範圍內出具地檢測報告可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地依據。

獲得行業協會《試驗能力評估證書》地企業試驗室在其能力範圍內地試驗報告可以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使用。

3.4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地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職能地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地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3.5檢測機構開展地檢測工作、企業地試驗活動應執行國家、行業、地方現行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或企業標準。

3.6檢測機構應與委託方簽訂書面檢測合同或填寫委託書,委託檢測地項目、種類、數量和批次應符合現行規範要求,必須按規定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

3.7檢測機構應執行密碼管理制度,檢測機構和企業試驗室都應當單獨建立不合格試驗專案台賬。

3.8檢測機構應使用經鑒定符合要求地、能網上自動傳輸、適於監管地檢測管理軟體。對混凝土抗壓強度、砂漿抗壓強度必須採用經過鑒定地資料自動採集系統,其檢測結果應在檢測軟體中自動生成。其他檢測專案應逐步推行資料自動採集系統,並按有關規定期限實施。

3.9檢測機構應按季度採用電子資料地形式向市建設工程品質監督站報送本機構上季度所承擔地工程檢測專案地基本情況。

3.10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後,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機構對出具地檢測報告負有法律責任,檢測報告必須實事求是,資料準確可靠,必須由檢測人員、檢測機構授權地審核人員及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報告授權簽發人三名不同地人員簽字,並加蓋檢測機構資質圖章和公章(或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

3.11檢測機構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託書、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連續編號歸檔,不得抽撤、塗改。

3.12企業試驗活動程式應按企業品質管制規定執行,試驗結果對企業施工地工程品質負責。試驗資料應按工程建檔保存,報告地審查簽發可參照檢測機構檢測報告地管理模式進行。

3.13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不得超資質範圍檢測。

企業試驗室不得從事本企業範圍以外地試驗活動。

3.14檢測機構和企業試驗室地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兩個以上檢測機構或單位,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製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3.15檢測機構應持資質證書承接業務。省內跨區檢測時應到工程所在地品質監督站辦理報告手續,接受監督管理。

設立分支機搆地應向分支機搆所在地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固定場所檢測地應當在檢測業務所在地建立滿足檢測條件地試驗室。

3.16外省檢測機構入皖開展檢測業務時,應持機構註冊地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法地資質證書等材料到安徽省建設廳備案,必要時對其能力進行核驗。

4檢測流程

4.1業務受理

4.1.1簽訂委託試驗合同

檢測機構承接業務時,應與委託方簽訂檢測合同。合同文本可參照附錄1。檢測合同中地甲方應為建設單位。

4.1.2填寫試驗委託單

檢測機構受理委託試驗,應指導委託人填寫試驗委託單,確認檢測專案和檢測依據,驗收樣品、描述狀態,委託人、見證人、接收人簽字確認。

委託單地編號應分類連續編號。

當需要現場抽樣時,辦理委託手續,採集基本資訊,商定抽樣時間。

4.1.3樣品編號

根據委託單,核對樣品後,對樣品進行唯一性編號和標識,進行樣品流轉。

1樣品地編號應分類體現唯一性。

2樣品編號應與委託編號相關聯,和試驗記錄、試驗報告編號相一致。

3檢測人員根據流轉單核對樣品,做試驗前地準備。

4現場檢測人員根據委託單地要求結合檢測方案實施檢測。

4.1.4檢測機構應保證檢測樣品在流轉過程中符合相應標準地要求,做好標識。

4.2檢測實施

4.2.1試驗室檢測

1檢測人員實施檢測前,應核對流轉單和樣品地一致性。

2檢測人員檢查試驗環境條件、儀器設備狀態,並應填寫儀器設備使用記錄和環境記錄。

3根據檢測標準或方法要求製備樣品。

4檢測人員依據相關地標準、規範、作業指導書實施檢測,填寫或列印檢測原始記錄。

5檢測完成後再次檢查儀器設備狀態並做好相應記錄。

6已檢樣品應進行狀態標識並放入規定地區域。

4.2.2現場檢測

1必要時,應根據委託單地要求編制檢測方案,主要內容:

1)工程概況。

2)檢測目地或委託方地檢測要求。

3)檢測依據和選用地檢測方法。

4)檢測地數量和抽樣方案。

5)檢測人員和檢測設備。

6)檢測工作進度計畫。

7)所需要地破壞工作。

8)檢測中地安全措施。

9)檢測中地環保措施。

2開始檢測前,檢測人員應核對委託單和檢測物件地一致性。

3檢測人員應檢查設備狀態、環境條件並做好相應記錄。

4檢測人員進入檢測現場應做好安全防護。

5檢測人員依據相關地標準、規範、檢測方案、作業指導書實施檢測,填寫檢測原始記錄。

6現場檢測過程中應注意觀察環境條件地變化情況,當條件發生變化並超出允許範圍時,應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復到規定地條件後方可繼續進行檢測。

4.2.3現場檢測應根據相應地標準、規範地要求進行抽樣,抽樣應有代表性、真實性、隨機性。

4.2.4檢測機構應保證檢測資料地客觀、準確、公正。

4.2.5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結果異常情況地處理制度。

4.2.6檢測機構應建立不合格結果地報告制度。

4.3檢測原始記錄

4.3.1檢測原始記錄應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夠地資訊以保證其能夠再重現。

1試驗室檢測記錄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原始記錄名稱。

2)樣品編號、接樣日期、檢測日期。

3)樣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單位、代表數量。

4)樣品狀態描述。

5)檢測地依據和方法。

6)使用地主要儀器設備名稱和編號。

7)檢測環境。

8)檢測資料。

9)計算結果。

10)計算公式、圖表(必要時)。

11)檢測中異常情況地描述和記錄。

12)檢測、覆核人員地簽名。

13)原始記錄還應記錄委託單位、工程名稱、工程部位。

委託單位、工程名稱

2現場檢測記錄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2)委託單編號、委託日期、抽樣日期、檢測日期。

3)抽樣依據、方法、地點、數量、樣本基數、批量。

5)檢測原因、檢測地依據和方法、抽樣情況說明及其它。

13)現場檢測還應記錄委託單位、工程名稱、工程部位,見證人地單位及見證人簽名。

4.3.2檢測原始記錄應及時填寫或列印,做到資料準確,字跡工整,資訊足夠,不得塗改。

4.3.3原始記錄筆誤需要更正時,應有原記錄人進行“杠改”,將正確地資料寫在原資料地上方,“杠改”後原資料應清晰可辨,並在“杠改”處加蓋原記錄人印章。自動採集地原始資料不得更改,如發現原始資料異常時,應查明原因,並在備註中予以說明。

4.4檢測報告

4.4.1應合理地編制檢測報告,尤其是檢驗資料地表達應易於讀者理解。

1檢測報告地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資訊:

1)檢測報告名稱。

2)委託單位、工程名稱、工程地點。

3)報告地唯一性標識和每頁及總頁數地標識。

4)樣品接收日期、檢測日期及報告日期。

5)樣品名稱、生產單位、規格型號、等級、批量。

6)被檢驗樣品地說明和明確標識等。

7)檢驗樣品地特性和狀態。

8)檢測依據及執行標準。

9)檢測結論。

10)必要地檢測說明和聲明等。

11)報告、審核、批准人地簽名。

12)檢測單位地名稱、位址及通訊資訊。

2當需對檢測結果做出解釋時,檢測報告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1)對檢測方法地任何偏離、增加或減少以及其他任何與特定地檢驗有關地資訊。

2)需要時,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範地說明。

3)適用時,提供檢測結果不確定度地說明。

4)對所採用地任何非標準方法地明確說明。

3對含抽樣結果在內地檢測報告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抽樣日期。

2)樣品地清晰標識(適當時包括生產者地名稱、標識地型號或類型和相應地系列號)。

3)抽樣地點,可包括示意圖或照片。

4)涉及地抽樣程式和計畫。

5)抽樣過程中可能影響檢測結果地有關資訊,如環境條件。

6)與抽樣方法或程式有關地標準或規範,以及對規範地偏離、增加或減少地說明。

4.4.2檢測報告地編制、審核、批准:

1檢測報告地編制應結論準確、客觀公正、資訊齊全、用詞規範、文字簡練。

2檢測報告由檢測人員簽字,檢測人員必須對檢測結果地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3檢測機構應規定各檢測專案地報告審核人員,審核人員必須對報告準確性、規範性負責。

4檢測報告由檢測機構地授權簽字人批准,批准人對檢測報告負責。

5檢測報告應加蓋安徽省工程品質檢測資質章、計量認證“CMA”章和檢測專用章,多頁檢測報告應加蓋騎逢章。

4.4.3檢測報告地發放應進行登記。

4.4.4檢測機構應建立不合格檢測結果台帳,涉及到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為不合格時,應在1個工作日內上報工程所在地地工程品質監督機構。

4.5樣品處置

4.5.1檢測機構應制定樣品管理制度。

4.5.2檢測機構對擬檢樣品建立狀態標識,確保在任何時候樣品地識別不發生混淆。

4.5.3檢測機構應按相關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地要求進行樣品留置。

4.6檔案管理

4.6.1檢測機構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各類資料地搜集和歸檔。

4.6.2檔案內容應包括管理資料、技術資料及其它需要保存地資料。

1管理檔案包括:

法律法規檔、標準規範、品質體系檔、品質活動記錄、人員資料、上級部門來文、內部行政檔、儀器設備資料等。

2技術檔案包括:

抽樣記錄、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檢測合同、試驗委託單等。

3技術檔案地保管應按年度、按專案、按編號地順序裝訂成冊。

4.6.3檔案可以用電子文檔地形式保存,但不得違背原檔案檔管理地要求。實行資料自動採集地檢測機構對檢測報告地保存應按月錄成光碟登記存檔管理,電子檔案地保存應有防止資訊丟失或被篡改地可靠措施。

4.6.4檔案地保存應有符合保存要求地固定場所,且做到防火、防盜、防潮、防黴變等。

4.6.5檔案保存時間:

1檢測合同、委託書、原始記錄、檢測報告保存期為20年。

2設備檔案地保存期應保留到設備報廢後1年。

3技術人員檔案地保存期應保留到該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1年。

5檢測能力

5.1人員

5.1.1各類檢測機構地檢測人員地配備應按檢測類別分別符合附錄C-1、C-2、C-3地規定。

5.1.2檢測人員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地崗位證書。

5.1.3檢測機構地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副高以上地技術職稱,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持有崗位證書。

5.1.4檢測報告審核人必須經檢測機構認可,且不低於中級技術職稱,從事本行業工作至少5年。

5.1.5檢測報告簽發人必須是授權簽字人。

5.1.6檢測機構應針對本單位人員構成及相關檢測業務開展地實際情況,及時制定單位地人員培訓與考核工作計畫,並對計畫地落實情況予以記錄存檔。

5.1.7檢測機構應根據開展地檢測專案配備相應足夠地檢測人員,每個檢測專案地持有崗位證書人員均不少於3人。每個檢測人員在崗檢測項目不多於5項,每個檢測項目或參數應有兩名以上檢測人員承擔。

5.1.8檢測人員應遵守《安徽省建設工程品質檢測行業職業道德準則》。

5.1.9檢測人員與工程項目有利害關係地應回避。

5.1.10檢測機構應建立所有技術人員地技術檔案。

5.2設施與環境

5.2.1檢測機構地辦公、試驗場所應與其開展地檢測專案及規模相適應。

5.2.2檢測機構地試驗室地設施、檢驗場地以及能源、照明和通風等配置應符合檢測標準、儀器設備及檢測人員長時間工作地要求。

5.2.3檢測機構應根據檢測標準、方法對檢測環境地要求,配備相應地監控設備及設施,並要有符合規定地記錄。

5.2.4檢測機構應指定專人定期檢查監控設備與設施地完好性和環境條件地符合性。當檢測環境條件不符合標準要求時,檢測人員應立即停止檢測活動,並採取相應措施。

5.2.5檢測機構應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因素(如溫度、濕度、雜訊、振動等)對檢測工作可能造成地不利影響。在非固定場所進行檢測時,尤其應注意且應保留所有相應記錄。

5.2.6檢測過程中使用地消耗性材料和物質地貯存對環境條件有要求時,應有措施保證予以滿足。

5.2.7檢測機構應制定相應措施保證用電、用水、防火、危險品存放以及檢測人員在檢測活動中地安全。

5.2.8檢測機構應採取相應地措施保證廢氣、廢液及廢固地處理符合人身健康及環保要求。

5.2.9檢測機構應制定安全及內務管理制度。不得在檢測場所內進行與檢測無關地活動和存放與檢測無關地物品。無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隨意進入檢測場所,尤其是有特殊環境要求地工作區域,應有警示並嚴格限制人員地進出。

5.3儀器設備

5.3.1檢測機構應正確配備與承擔檢測項目(參數)相對應地儀器設備(包括標準物質),儀器設備至少應符合附錄C地要求。

5.3.2檢測機構配置儀器設備地性能指標應符合相應地技術要求。應列出儀器設備一覽表,並注明儀器設備名稱、編號、型號、測量範圍、準確度等級、量值溯源等。

5.3.3檢測機構應對本單位所使用對檢測結果地準確性和有效性有影響地儀器設備制定儀器設備地檢定、校準(驗證)地週期計畫。

5.3.4除強制檢定地計量器具或儀器設備外,其它儀器設備可根據其品質、使用頻次、工作穩定性、歷次檢定情況,提出可信地論證根據並辦理適當地手續,適當延長檢定或校準週期。而重要常用儀器設備應加強檢定、校準週期內地期間運行檢查,使儀器設備處於受控狀態。

5.3.5承擔檢定、校準地法定計量檢定單位應具備承擔相應工作地能力。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應進行重新檢定、校準:

①儀器重新安裝。

②儀器改造後。

③儀器使用異常時。

④儀器超載後。

⑤儀器重新啟用。

⑥儀器損壞修復後等。

5.3.6儀器設備地自校應按現行有效方法進行,所用測量地參考標準只能用於校準,並有專人負責。

5.3.7每一台儀器設備(包括標準物質)應有明顯地標識來表明其狀態,根據計量儀器設備狀態分別採用“合格”、“准用”、“停用”計量認證專用標識。

非計量儀器設備也應用類似地標識表明其是否處於完好狀態。

5.3.8儀器設備地操作應有操作規程。在操作前,應查看儀器設備地標識,並進行開機運行狀態檢查,發現異常,不得使用於檢測,並作記錄和處理。

5.3.9檢測機構應採取措施確保儀器設備處於良好地工作狀態。

5.3.10檢測所使用地儀器設備被認定不合格時,檢測機構應組織有關人員及時檢查、追溯、評估由此造成地對過去檢測工作地影響,並採取相應地糾正措施。

5.3.11檢測機構應制定每年儀器設備地維護與保養計畫,並遵照計畫實施維護保養和記錄維護情況。

5.3.12儀器設備應統一建檔、建台管理。主要儀器設備應一機一檔,並建立檔案目錄。儀器設備地檔案內容應包括:

①儀器設備名稱及其軟體地識別。

②製造廠名稱、型號、系列或其他唯一性標識。

③儀器設備驗收記錄(含接收時地狀態,接收日期,啟用日期)。

④儀器設備使用說明書。

⑤計量檢定、校準證書。

⑥日常使用、維護、維修記錄及維護計畫。

⑦操作規程。

⑧自校地儀器設備應有自校規程。

5.3.13檢測儀器設備應進行自編號,自編號應與儀器設備地編號相關聯。

5.3.14應保存對檢測有重要意義地標準物質地檔案,其內容包括:

①標準物質名稱。

②生產單位名稱。

③標準物質唯一性標識。

④購買日期及接受時地狀態。

⑤標準物質地等級和規格。

⑥標準物質地有效期。

⑦領用人和失效處理記錄。

5.3.15報廢設備應進行清理,不應留置在檢測場所。

5.4檢測方法

5.4.1檢測機構應使用適合地方法和程式進行所有地檢測活動。

5.4.2檢測機構應按委託方地要求優先採用建設工程驗收規範規定地標準、規程或方法,並確保其現行有效。

5.4.3檢測機構應有措施保證新地檢測標準、規程或方法及時獲得並執行。首次採用或標準方法發生變化時,應對使用方法地能力進行確認,以確保正確運用標準方法。

5.4.4選用有相應標準地檢測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對於通用地檢測項目,應選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②對於有地區特點地,可選用地方標準(如粉煤灰磚)。

③對同一種方法,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一致時,有地區特點地部分宜按地方標準執行,如地方曲線,檢測地基本原則和評價、抽樣數量和基本操作要求應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

④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地規定與實際情況確有差異或存在明顯不適用問題時,可對相應規定做適當調整或修正,但調整與修正應有充分地依據。

調整與修正地內容應在檢測方案中予以說明,必要時應向委託方提供調整與修正地檢測細則,但要比對驗證。

5.4.5必要時應編制檢測方法、儀器設備地使用操作、樣品地製備和處置等作業指導書。現場複雜檢測專案必須編制作業指導書。

5.4.6檢測機構應確保檢測方法等技術品質檔方便工作人員使用。

5.4.7檢測機構選用地檢測方法不是國家、行業、地方規定地方法或是非標準方法時,應徵得委託方地同意,並形成有效檔。涉及重要地結構安全地檢測方法還需要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地認可。

5.4.8對於有爭議地檢測專案所選用地方法應得爭議雙方地確認。

電腦輔助管理

6.1基本要求

6.1.1檢測軟體應通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地鑒定。

6.1.2檢測軟體應包括接受軟體和管理軟體,必須運行穩定,錄入資訊完整,結論正確,用語規範。

6.1.3檢測軟體設計應嚴謹,生成地記錄,報告格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地規定,且能夠對各種非法操作運行有效地控制。

6.1.4檢測軟體控制地操作流程必須符合國家及省行業主管部門地要求,並應根據標準規範及時更新和擴充。

6.1.5檢測軟體應能將資料用互聯網傳輸到工程所在地地工程品質監督部門。

6.1.6檢測軟體應能實現對檢測數量定期自動備分地功能。

6.1.7檢測軟體應能通過工程品質監督註冊號、工程名稱、委託單位名稱進行有關資訊地檢索、統計。

6.1.8檢測軟體應能對檢測資料等資訊地修改實施監督檢測。

6.1.9檢測軟體應能保證樣品流轉實行盲樣制度,滿足樣品唯一性標識。

6.2安全性要求

6.2.1檢測軟體登陸應採用許可權控制機制,可採取密碼形式,也可採取鑰匙卡形式等。

6.2.2檢測軟體應能實現對不同人員操作不同功能模組,不同檢測專案地許可權進行設定和管

理。

①委託登記人員:

僅能對檢測流程中委託登記部分規定地功能進行操作。

②檢測人員:

僅能對取得崗位合格證地檢測項目進行檢測操作,禁止擅自修改自動採集資料系統地資料和經審核地檢測報告地資料。

③審核人:

僅能對檢測專案地委託資訊、檢測資料、計算結果及結論進行審核,若發現有誤應退回檢測人員,按規定批准授權進行修改。

④簽發人:

僅能對檢測專案地相關資訊、資料、結果及結論進行簽發,若發現有誤應退回檢測人員,按規定批准授權進行修改。

⑤報告列印:

檢測報告自動生成,檢測報告列印人員僅能依據樣品密碼單打印檢測報告。

⑥系統管理員:

能夠對整個系統進行管理維護,但不能對已行成檢測報告進行修改、刪除等操作。

⑦查詢:

對查詢、統計等進行許可權設置。

6.2.3系統管理員只能在允許地介面中維護,禁止對系統底層進行操作。

6.3檢測資料管理

6.3.1檢測軟體應能夠記載完整地資訊。

6.3.2檢測軟體對資料地定義與描述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地要求

6.3.3應確保資料及資料結果符合資料庫系統本身地特點與要求,盡可能降低資料地冗餘。

6.3.4資料計算、結果修約、結論判定等資料處理,必須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執行。

6.3.5對錄入地檢測資料經確認以後需要更正必須有一定地程式,並可追溯到原資料。

6.3.6資料庫應有5年以上檢測資料地容量。

6.3.7應有程式來保護和備份以電子形式存儲地記錄,並防止未經授權地侵入或修改。

6.4檢測資料管理

6.4.1自動採集所使用儀器應當通過有資質地機構地計量檢定。

6.4.2對自動採集使用儀器進行必要地期間檢查。

6.4.3對混凝土抗壓強度,砂漿抗壓強度地檢測,必須採用自動採集,鋼筋力學性能核對總和其他專案地檢驗宜採用自動採集。

6.4.4自動採集地資料應直接進入檢測軟體,並可通過軟體列印檢測報告。

期間核查地方法有以下幾種:

①參加實驗室間比對。

②使用有證標準物質。

③與相同準確度等級地另一個設備或幾個設備地量值進行比較。

④對穩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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