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网并网电厂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规定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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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网并网电厂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规定Word格式.doc

3.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方式和监督内容及要求

3.1调度管理专业

3.2系统运行专业

3.3继电保护专业

3.4调度通信专业

3.5调度自动化专业

4.其他

附件1系统运行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

附件2继电保护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

附件3调度通信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

附件4调度自动化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

8

1.总则

1.1为保障东北电网和并网电厂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促进电网和并网电厂间的网厂管理及技术协调,结合东北电网及并网电厂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北电网并网电厂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2本规定仅作为东北电网调度机构加强电厂涉网安全管理和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之规定,不影响并网电厂执行其他有关验收标准、技术监督标准、安全性评价标准等国家或行业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也不影响技术监督单位对电厂开展的正常技术监督工作。

1.3本规定适用于东北电网网、省级调度机构,东北电网技术监督单位,并入东北电网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所有并网电厂,网、省级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所有并网风电场。

东北电网地级调度机构和其它电厂可参照执行。

1.4在电厂新机组、风电场新风电机组投产前,或在新的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周期(定义为与并网调度协议周期相同)开始前,调度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委托有资质的技术监督单位按本规定开展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

技术监督单位的涉网安全技术监督报告结论作为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依据和必备条件。

2.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程序

2.1并网电厂、风电场在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完成电厂、风电场内有关一二次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试验、验收工作并合格后(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按调度管辖范围向调度机构和技术监督单位提交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申请。

2.2调度机构会同技术监督单位在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安排计划。

2.3技术监督单位按调度机构的安排,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提出的机组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并在涉网技术监督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调度机构和申请单位提交涉网安全技术监督报告,经调度机构各专业负责人签字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2.4调度机构在收到涉网安全技术监督报告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是否是具备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条件,或需进一步整改的工作内容。

调度机构根据进一步整改的工作内容和整改报告决定是否安排技术监督单位重新开展现场技术监督工作。

3.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工作方式和监督内容及要求

技术监督单位深入申请单位现场,采取听取汇报、查验质检和验收报告、现场检查、现场测试或试验等工作方式,对下列各专业内容进行检查监督:

3.1.1电厂、风电场必须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完成电厂、风电场内有关一二次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试验、验收工作,并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具备完整的验收试验和验收报告;

满足《电网运行准则》、《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及调度机构下发的基建工程专业验收规范和管理规定等技术标准要求,电厂、风电场一、二次系统设备具备送电和并网运行条件。

3.1.2电厂、风电场上岗值长必须取得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上岗证。

3.1.3电厂、风电场在脱离电网后,必须具有完备的自保厂用电方案和措施。

3.1.4风电场必须建成并投运风电功率预测预报系统,并能够实现与调度机构联网自动上传;

必须建成风电功率控制系统,并能够接入调度机构自动控制系统,实现功率自动控制。

3.2.1电厂发电机励磁系统(包括PSS,以下同)有关参数(如强励顶值倍数、强励时间、低励限制等)的设置和整定,必须满足《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要求》等国标或行标的要求。

3.2.2电厂发电机调速系统有关参数设置和整定必须满足《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等国标或行标的要求。

3.2.3电厂发电机一次调频参数设置和整定必须满足《东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3.2.4电厂3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必须配备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并按调度机构下发的定值正确整定;

必须配备失磁保护、失步保护保护,其整定值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3.2.5电厂发电机组频率保护(如低频、高频等)的设置和整定必须能够满足《电网运行准则》的要求,风电场频率保护的设置和整定必须能够满足《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3.2.6风电场风电机组必须配备高频、低频、过电压、低电压保护,并按调度机构下发的定值正确整定。

3.2.7电厂、风电场必须按接入系统设计时经审查确定的方案完成有关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和实施工作。

3.2.8电厂发电机组及其厂用系统辅机设备(特别是采用变频器电源的给煤机、空气预热器、凝结水泵、空冷机组的空冷风扇等)的保护配置、定值整定、运行性能等必须满足:

系统发生故障保护正常动作(Ⅰ段或Ⅱ段保护正确动作)时,发电机组应能稳定、可靠运行,即不跳闸脱网和不发生大的有功功率波动。

3.2.9风电场风电机组必须按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0】433号文件规定,经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测试并合格准入;

3.2.10风电场风电机组其低电压穿越能力必须经试验证明满足《风电场并网运行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承诺在并网后3个月内通过测试。

3.2.11风电场必须按接入系统设计时确定的要求,设计和实施无功补偿设备,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性能、运行方式、控制策略等必须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系统运行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3.3.1电厂发电机、主变压器及高压母线等必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配备快速、完备的继电保护,设备选型应满足相关规程、反措和调度机构下发的《继电保护配置和选型原则》的要求,其整定值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3.3.2由电厂、风电场负责整定计算的保护定值,应满足规程的要求,严格履行计算、审核和批准的工作流程,整定计算方案齐全。

3.3.3电厂、风电场所有继电保护必须进行整组传动试验,并传动正确。

投产设备的图纸、参数等资料齐全,符合现场实际。

3.3.4发电厂、风电场必须按审定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配备保护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和行波测距装置,并完成调试和验收,可以接入调度主站系统,能够与一次设备同步投产。

3.3.5电厂、风电场必须编制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运行值班人员通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继电保护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

3.4调度通信专业

3.4.1电厂、风电场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数据网、调度电话等涉网通信电路应具备双路径,路由与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一致,并完成调试和验收。

3.4.2电厂、风电场涉网通信设备应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产品,设备选型、性能必须满足调度机构有关要求,设备型号应与电网端设备保持一致,设备供应商应满足本地化服务要求。

3.4.3电厂、风电场涉网重要通信设备应按要求由两套独立的通信电源系统供电,任何一套电源系统故障应不影响通信设备正常运行,通信直流电源系统蓄电池容量应符合要求(即供电能力不小于12小时)。

3.4.4电厂、风电场应按审定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完成调度电话的调试工作,并按要求具备调度电话的备用系统(外线、系统电话等)。

3.4.5电厂、风电场应完成综合数据网设备调试工作,接入方案满足审定的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并完成调试和验收。

3.4.6电厂、风电场应有专人负责通信运行管理,熟悉通信设备检修、故障处理等运行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3.4.7电厂、风电场通信系统运行维护关系已明确。

调度通信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

3.5.1电厂、风电场有关涉及电网的监控系统、电量采集装置、数据网、安全防护设备等设备选型、功能必须满足《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516-93)等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调度机构有关要求。

3.5.2电厂、风电场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开通到管辖调度机构的调度数据网或信息传输专线。

3.5.3电厂、风电场的二次系统按照国家电监会第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网调度机构有关规定的要求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通过验收。

3.5.4电厂、风电场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设计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相量测量装置(PMU),并完成调试和验收。

3.5.5电厂、风电场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能够实现与管辖调度机构的OMS系统互联,并能够完成电量上报、检修计划申请、发电计划查询等日常业务。

3.5.6电厂、风电场必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建设统一的时间同步系统,并完成本厂、站调试和验收,能够接入管辖调度机构的时间同步系统。

3.5.7电厂必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设计和实施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热负荷在线监测系统、脱硫监测系统,并完成本厂、站调试和验收。

3.5.8风电场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设计、实施风电场实时信息采集系统和风电功率自动控制系统,并完成本厂、站调试和验收。

3.5.9电厂必须按接入系统设计要求,设计和实施其他特殊要求的自动化系统,并完成本厂、站调试和验收。

调度自动化专业涉网安全技术监督详细内容及要求见附件4。

4、其他

4.1本规定中的电厂包括燃煤火电厂火电机组、燃汽轮机组、水电厂水电机组、抽水畜能机组、核电厂核电机组等类型发电厂的同步发电机组。

4.2本规定中所引用的规范、规程或规定,以正在执行中的最新版本为准。

4.3各省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电厂涉网安全技术监督报告报国家电网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核备。

4.4本规定由东北电网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批准,由国家电网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负责制定、颁发和解释。

4.5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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