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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梅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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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侦查程序与人权读后》,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

[33]徐腾:

《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研究》,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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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魏琼: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法律关系理论初探》,载《理论与改革》2007年第8期.

[36]赵秉志:

《论中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载((j匕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37]焦悦勤: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探讨》,载《理论探索》2007年第5期.

[38]朗志坚:

《试论我国人权的宪法保障》,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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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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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文正邦:

《无罪推定的法哲学司考》,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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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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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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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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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正义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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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8]林喆:

《权利的法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9]任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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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志明:

《法律与权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

[11]谢晖:

《权利之学》,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2]朱兴文:

《权利冲突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3]陈舜:

《权利其及维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14]刘作翔:

《法理学视野中的司法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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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使》,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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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的思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1]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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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崔林林:

《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二)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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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权利冲突是否是权利中隐含义务的冲突?

美国法学家沃尔德伦与威尔曼的争论》,载《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

[3]刘作翔:

《通过司法解决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的混合权利冲突-威尔曼及美国最高法院对典型案例的司法推理》,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8期.

[4]刘作翔:

《紧急避险:

解决权利冲突的制度设计及刑民案例》,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1期.

[5]王克金:

《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6]王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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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郝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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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载《法学》,2004年第9期.

[8]董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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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吴建斌:

《科斯法律经济学本土化路径重探》,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2期.

[10]王利明: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2012年第1期.

[11]郭明瑞:

《权利冲突的研究现状、基本类型与处理原则》,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12]吴建斌:

[13]林来梵、张卓明:

《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视》,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14]宁林:

《论权利冲突的形成原因和解决机制》,载《知识经济》,2013年第7期.

[15]冯琳、陈士林:

《论权利冲突的形成原因及解决机制》,载《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16]范毅:

逻辑与现实》,载《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17]曹刚:

《权利冲突的伦理学解决方案以排污权和环境权的冲突为线索》,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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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权利概念及其功能》,载《哲学译丛》,1991年第5期.

[19]吴斌: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现状述评》,载《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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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权利冲突--以权利边界论的可操作性为视角》,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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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权利冲突兼与苏力、郝铁川、刘作翔诸位老师商榷》,载《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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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法学本科案例式毕业论文最终稿

论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

———以郭某诉纪某离婚案为例

摘要:

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理由也不仅仅局限于“感情”这块领域。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确立的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法定标准,把精神性质的感情作为诉讼离婚的唯一实体标准,不便实践操作,难以反映夫妻关系的全貌,也不能涵盖夫妻离婚的全部原因。

“婚姻关系破裂”本身所具有的广泛的包容性,能比较全面的反映出导致夫妻间不能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因。

它不仅能从理论上解决夫妻感情的消失与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二者之间的辨证关系,而且能从实践上涵盖各种不同的离婚实际,更能反映离婚的全貌,解决现行立法存在的矛盾和不足。

采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标准既体现了婚姻的本质,又涵盖了婚姻关系的全部内容,避免了“感情破裂标准”的局限性,是符合当代婚姻法制的发展潮流。

关键词:

婚姻法;

离婚标准;

感情破裂;

婚姻关系破裂;

共同生活

onchina’sp>

improvement

———tocauseap>

abstract:

divorce,asasocialphenomenon,itsreasonarenotlimitedtothefeelingsinthisfield.chinascurrentinthemarriagelawoftheestablishmentofcoupleshaveindeedbrokenaslegalstandardp>

keywords:

marriagelaw;

legalconditionsofp>

目录

一、案情介绍.......................................................................................................................1

二、审判意见.......................................................................................................................1

三、案件评析.......................................................................................................................3

(一)案件分析..........................................................................................................3

(二)我国诉讼离婚法定标准的演进......................................................................5

(三)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6

1、现行婚姻法的指导原则...................................................................................62、我国诉讼离婚法定条件的特点........................................................................6

(四)我国现行婚姻法诉讼离婚标准之不足..........................................................71、“感情破裂”标准缺乏立法上的科学性..........................................................82、“感情破裂”标准缺乏司法上的适用性..........................................................83、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与国际离婚立法潮流不合........................................9

(五)诉讼离婚标准完善的立法建议......................................................................9

(六)诉讼离婚标准转变的理由分析....................................................................111、完善立法,使之成为法律调整对象..............................................................112、具有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123、具有客观现实性,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家庭状况..................................124、符合世界各国离婚立法发展的趋势..............................................................12结语...................................................................................................................................13致谢...................................................................................................................................14参考文献.............................................................................................................................15

前言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伴随经济增长而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离婚率进入快速车道。

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所谓“和万事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对此,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不可忽视离婚率升高对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影响。

作为我国法律把关的法院对待诉讼离婚的态度应该更加谨慎,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所以在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上应该慎之又慎。

诉讼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中法律所规定的是否准予离婚的规范性元素,是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判决予以援用的依据,具有适用一切离婚条件的普遍效力。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所确立的诉讼离婚法定标准,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不少争议。

本文以某人民法院判决案例郭某诉纪某离婚纠纷案为例,对我国诉讼离婚标准进行研究分析,使我国诉讼离婚标准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婚姻的本质。

一、案情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与被告纪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双方认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2003年6月生育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属于草率结婚,婚后因男女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矛盾不断。

特别是被告长期不顾家,在外打牌赌博,一旦输完便变得无比粗暴,回家就逼迫原告拿钱,原告不从,动辄就实施家庭暴力打骂原告甚至原告的家人。

原告念及夫妻情谊和孩子感受,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曾多次规劝被告,试图挽回婚姻,被告非但不理睬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原告无数次受伤。

被告于2008年12月殴打原告原告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

原告已无法也不敢再与脾气暴躁,性格极端的被告继续生活,自被告离家外出后便搬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

原告于2011年3月9日起诉来院,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纪某某(2003年6月3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至婚生女纪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审判意见

本院于2011年7月某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因公告期满未参与庭审,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证明原、被告本人身份情况,是合适的主体。

2、结婚证原件一本。

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调查笔录及某村委会证明。

证明被告纪某与原告郭某已分居多年。

证人顾某出庭证实:

原、被告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打架,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回家就让原告拿钱。

且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

证人李某出庭证实:

被告纪某于2008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外出找过被告,但未能找到。

1

篇二: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_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毕业作业

王老汉诉李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姓名:

陈帅

学号:

123400202014501

专业:

2012秋法学专科班

一、案情介绍

二、争议焦点

三、分析与结论

四、附录

王老汉诉张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晓楠之父。

王小军死亡之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

王小军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

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万元,并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晓楠辩称:

1、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

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2、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

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晓楠。

王老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知道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

李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李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王小军的父亲。

2010年9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去世。

同年9月6日,李女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赵某向李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

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0年9月2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

另查明,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0

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70000元。

2010年10月20日,王老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0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王晓楠名下,并与王老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王晓楠年满16周岁止。

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分析与结论:

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由于事实清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可以做出如下结论:

首先,本案中王小军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

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

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万元。

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割如下:

遗产13000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即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4333.33元;

继承人权益除法院判决支付的交通肇事赔偿款334000元和王晓楠名下的500000万元外,余款100000万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

对此案为何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本人认为:

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

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老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晓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小军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小军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应当以2010年9月2日王小军死亡时其所有的合法财产确定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开始继承。

王老汉与李女士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小军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责任人给付的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能否按照遗产继承;

存在王晓楠名下的500000万元赔偿款是否应当作为王小军的遗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企业工亡赔偿款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获得的财产,显然这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小军生前的银行存款26000元除属于共有人李女士的部分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李女士应享有二分之一),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王老汉诉请分割王小军生前遗留的房屋等其他财产,因为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诉请法院不予采纳。

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和王晓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

赔偿李女士、王晓楠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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