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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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司债权人有权祈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答案】A
【考点】公司设立
【解析】选项A对的,选项B、C错误。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她人名义出资并将该她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其她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祈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某些补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步,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商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她股东半数以上批准,祈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可知,只有在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有合意状况下,才会发生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变动和名义变动状况,而本题中给出信息是“王大伟是在其弟不知情状况下”,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因而,公司股东仍为王大伟。
选项D错误。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据此可知,公司中股东以认缴或认购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再单独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本题,一方面,王小伟不是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即便王小伟是公司股东,也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7.,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丙如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卷三单选第27题)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伙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派祈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答案】D
【考点】公司解散
【解析】选项A、B、C错误。
《公司法解释
(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派祈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局限性以偿还所有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对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她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以祈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8.张平以个人独资公司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
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
()(卷三单选第28题)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所有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个人独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公司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属于原个人独资公司资格消灭和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诞生,因而,应对个人独资公司进行清算。
选项B说法对的。
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原个人独资公司商号“金地”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选项C说法对的。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出资额。
选项D说法对的。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公司。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
()(卷三单选第29题)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公司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种合伙人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考点】普通合伙公司
【解析】选项A错误。
《合伙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她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据此可知,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
选项B对的。
《合伙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应当依法办理。
据此可知,乙若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作为出资话,不必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选项C错误。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公司名称。
商号作为公司特定化标志,是公司具备法律人格体现。
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备时间性特点,只在所依附厂商消灭时才随之终结。
国内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因而,也未禁止或限制将合伙人名字作为合伙公司商号或字号。
《合伙公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0.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公司。
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公司。
()(卷三单选第30题)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状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背合伙合同,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委托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
《合伙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合同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种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公司,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种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她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据此可知,孙、李不再享有执行合伙公司事务权限。
选项B表述对的。
《合伙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状况。
选项C表述对的。
《合伙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她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选项D表述对的。
《合伙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合同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其她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1.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
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
该公司浮现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祈求法院予以撤销?
()(卷三单选第31题)
A.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汽车赠与甲
C.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6月10日,以合同方式与债务人丙互相抵销20万元债务
【考点】撤销权
【解析】《公司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祈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免费转让财产;
(二)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债权。
选项A错误。
该公司将市场价格100万元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一年之前,管理人无权对此祈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该公司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汽车赠与甲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祈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半年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祈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除外。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选项C中,该公司在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半年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行为,但是依照题干中给出信息无法拟定当时债务人存在《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即无法拟定该行为与否属于欺诈破产行为,因而,不选。
《破产法》没有禁止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进行抵销行为,更没有禁止在破产申请之迈进行抵销行为。
32.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
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
()(卷三单选第32题)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票据债务人涉及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涉及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答案】C
【考点】票据上法律关系、票据行为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其中,票据持有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在票据上签章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一切权利;
在票据上签章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即依自己在票据上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文义,承担相应义务。
本题中,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要在票据上签章,之后乙公司要依自己在票据上签章按照票据上记载文义,承担相应票据义务。
因而,乙公司并没有退出票据关系。
选项B错误。
《票据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其她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按照票据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据此可知,持票人以外,在票据上签章人都属于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题中,丁公司票据债务人不但涉及乙公司和丙公司,也涉及出票人甲公司。
选项C对的。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备汇票上效力。
据此可知,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不得附有条件,即便是事实上附有了条件,所附条件也不具备汇票上效力。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据此可知,若出票人甲公司出票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不能再背书转让,若乙公司背书转让了,该转让无效。
33.股票和债券是国内《证券法》规定重要证券类型。
关于股票与债券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对的?
()(卷三单选第33题)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备相似风险性
C.债券流通性强于股票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考点】股票与债券区别
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队还是公司,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有股份制公司才可以发行。
股票风险性不不大于债券风险性。
债券只是普通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周转率比股票低,股票不但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重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也许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能获得很高预期收入,因而可以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交易中来。
股票流通性不不大于债券流通性。
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有价证券,两者反映着不同经济利益关系。
债券所代表是对公司一种债权,而股票所代表是股东财产权。
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加公司经营管理。
34.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
某日,张三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
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到如下书面合同:
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征询服务,剩余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后张三祈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
()(卷三单选第34题)
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
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
【考点】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范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祈求补偿权利。
据此可知,若保险公司向张三支付了保险金,是可以向李四进行追偿。
选项B对的,选项C、D错误。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补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祈求补偿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
本题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补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张三放弃了对第三者李四某些补偿祈求权,那么保险人对放弃某些不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而非对所有保险金不再承担补偿责任。
因而,保险公司仅应承担4,000元保险金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
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合同商定甲以钞票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
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祈求免除其四万元出资义务。
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达批准,投反对票股东丙向法院起诉,祈求确认该股东会决策无效。
( )(卷三单选第25题)
A.该决策无效,甲债务未免除
B.该决策有效,甲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策需经全体股东批准才干有效
D.该决策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考点】股东出资、股东会决策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据此可知,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决策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策。
26.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
( )(卷三单选第26题)
A.甲出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
【考点】股东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据此可知,甲以面包车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本题中,注册资本是八万,8万×
30%=2.4万。
因而,乙货币出资不能少于2.4万。
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2.4万,其她非货币财产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达到5.6万,因而丙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4万。
《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初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本题中,注册资本20%是1.6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3万。
要想作对此题,需要记住《公司法》规定几种比例数据,学习时要及时总结。
27.张某为避免合伙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公司,欲自己单干。
朋友对此提出如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
( )(卷三单选第27题)
A.“可选取开办独资公司,也可选取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如选取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如选取开办独资公司,则必要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可同步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公司”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
【解析】选项A、D对的。
个人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冲突,可以选取其一开办,也可以同步设立上述两种公司。
《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个人独资公司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公司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任其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负责公司事务管理。
28.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是重要外商投资公司类型。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
( )(卷三单选第28题)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商定不按出资比例分派利润
B.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并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公司中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合营公司获得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合营公司章程规定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净利润依照合营各方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分派。
据此可知,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分派利润。
《合营公司法实行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问题。
《合营公司法实行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所有或者某些股权,须经合营她方批准,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可知,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公司中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承兑汇票。
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祈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回绝付款。
( )(卷三单选第29题)
A.乙公司只能规定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回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非基本当事人
【考点】票据行为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回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其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据此可知,乙在遭到丙回绝付款时,可以行使追索权,祈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是只能规定丁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上法律关系具备无因性,即是一种单纯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因素则在所不问。
虽然因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效力。
因而,本题中丙银行不能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回绝付款,该回绝付款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丁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可以直接规定丁承担责任。
《票据法》第46条第
(一)项规定,保证人必要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白“保证”字样。
本题中,丁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主线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保证责任。
30.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
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补偿责任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 )(卷三单选第30题)
A.该上市公司监事
B.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
【考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责任主体
【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示招股阐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献、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暂时报告以及其她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漏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但是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外;
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据此可知,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责任主体涉及:
第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
第二,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
第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刊登媒体并不涉及在内。
31.依照《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备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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