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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会专题一营业税法律制度

专题一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P78)

  1.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中外籍个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2)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P79)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三、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P79)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二)兼营行为(P80)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P80):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提示】(2011年新增)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P105):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P81)

特殊业务

征营业税

征增值税

1.水利工程水费

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

2.集邮商品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报刊发行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4.销售电信物品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林木管护劳务

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符合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6.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

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

7.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缴纳营业税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属于平销返利,属于增值税范围(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营业税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税率3%)(P82)

  1.子税目: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提示】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包括:

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搬家、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

  【提示】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税率3%)(P83)

  1.子税目: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自建行为:

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提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3.其他工程作业是:

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提示】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税率5%)(P83)

  1.金融业子税目:

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提示】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保险业:

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提示】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税率3%)(P84)

  邮电通信业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

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1.各子目的具体范围,如邮政业务,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2.邮政部门在提供劳务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3.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五)文化体育业(税率3%)(P85)

  文化体育业:

包括文化业(表演、播映)、体育业。

 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率5%)”税目的征税范围;

  【提示】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3.经营游览场所,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六)娱乐业(税率5%-20%)(P85)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七)服务业(税率5%)(P85)

  1.子税目: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2.特别提示内容:

  

(1)代理业:

 ①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③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④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⑤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旅游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租赁业:

  ①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④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广告业:

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其他服务业:

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提示】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八)转让无形资产(税率5%)(P86)

  1.征税范围: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2.特别提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一级市场)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①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九)销售不动产(税率5%)(P88)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提示】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共7条减免营业税)(P98)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P105)

期限

普通住房

非普通住房

不足5年

差额计税

全额计税

超过5年(含)

差额计税

  五、营业税的税率(P89)

税率

适用税率的行业

3%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5%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5%~20%

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提示】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六、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P89)

  1.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提示】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核定营业额):

按下列公式核定组成计税价格: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提示】

(1)核算的顺序:

先平均价格,后组成计税价格;

  

(2)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的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普通发票: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七、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P90)

  1.一般:

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P91)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4.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重点)。

  (三)金融保险业(P92)

  1.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1)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2)以余额为营业额;(3)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2.具体规定: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全额计税);

  

(2)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提示】本期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部收入(全额计税)

  (5)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①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②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营业额全额)

  (五)文化体育业(P93)

  余额计税: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娱乐业(全额计税)(P93)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其他费用。

  (七)服务业(P94)

  1.一般规定:

从事各项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1)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2)租赁业务的营业额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2.特别注意的余额计税:

  

(1)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共同完成劳务形成的余额:

  ①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组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

  ③组团在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广告代理业,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及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转让无形资产(P95)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二级市场),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九)销售不动产(P95)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的计算

 1.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提示】应特别关注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如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包括融资租赁)、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市区:

7%;县城、镇:

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

1%)

  3.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提示】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3)“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4)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

  (5)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例题1·不定项选择题】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1年4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承包A项建筑工程,工程价款900万元,将其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乙企业,分包款12万元。

  

(2)甲公司自建6栋规格相同的商品房,其中向本单位职工销售3栋,取得销售收入共计720万元,将2栋作为本单位的单身职工宿舍,将1栋捐赠给希望工程基金会。

上述自建商品房的建造成本为200万/栋,成本利润率为10%。

  (3)出租写字楼取得租金收入24万元。

  已知:

销售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出租不动产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要点

(1)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承包A项建筑工程应缴纳营业税( )万元。

A.26.64B.27C.44.40 D.45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甲公司应纳营业税=(900-12)×3%=26.64(万元)。

  

(2)根据要点

(2)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万元。

 A.27.22 B.48 C.36  D.75.22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

(1)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将自建房屋2栋作为本单位的单身职工宿舍)不缴纳营业税;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将自建房屋1栋捐赠给希望工程基金会),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其营业额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240万元)核定;(3)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0×(1+10%)÷(1-3%)×3%×4+720÷3×4×5%=27.22+48=75.22(万元)。

  (3)根据要点(3)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出租写字楼应缴纳营业税( )万元。

 A.0.72 B.1.20 C.1.22 D.0.22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出租写字楼应缴纳营业税=24×5%=1.20(万元)。

  【例题2·不定项选择题】

  某市商业银行2011年第一季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取得一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600万元;支付单位、个人存款利息100万元。

(2)取得转让公司债券收入1100万元,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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