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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广州“一口通商”之前,广州、澳门、厦门、定海、宁波和舟山都是贸易口岸,外商的贸易对象有台湾的郑成功政权、福建的番王耿继茂、两广总督和将军大员等等,参与者和体制都是变易不定。
广州“一口通商”之后,外商只能以广州十三行为交易对象。
“一口通商”则将对话参与者固定在一个地域。
其三,EIC对华贸易的历史最长,规模最大,与清政府之间的交涉最为频繁,是一个最为活跃的对话参与者。
(二)中西交往的认知盲区及其成因:
本文的背景
除了传教士和贡使之外,欧洲国家的东印度公司是中国最早接触的西方事物。
然而,在一个世纪甚至更长的时间里,中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和一些公司打交道,中文甚至没有出现“公司”一词。
这是一个奇特的历史现象:
两人长期交往,其中一人却不知另一人身份和姓名。
然而,在明清两代的中西交往中,相识而不相知的“盲区”比比皆是。
分析“盲区”成因,也正是本文的背景介绍。
在1860年代的“洋务运动”之前,中国统治者缺乏认识外来制度的好奇心,而没有被认识的外来制度始终是陌生的,甚至在观念上是一个空白。
“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籍外克货物以通有无”,皇帝之所以容忍外商来华贸易,只是“怀柔”远夷,让那些“仰慕向化”的外国人有机会前来纳贡奉表——西方汉学家称之为“封贡贸易”(tribunytrade)。
“天朝”俯视远邦,外国人或为“夷”、或为“番”,或为“蛮”,此类名称足以显示华夷之别,以至有时候不费心思去弄懂“夷”、“番”、“蛮”的国别(例如:
将英国人和荷兰人统称为“红毛番”),更不会细心探究一个“夷商”的组织形态及其名称。
在绝大多数场合下,中国官方和民间对EIC的正式称谓或是“英吉利红夷”、“英吉利夷商”、“红毛番国夷商”,或者不加区分而一律简称“夷商”;
EIC在澳门和广州的商馆叫“夷馆”,EIC的商部叫“夷船”,EIC大班(supercargo)的妻子叫“夷妇”或者“番妇”。
英国人当然计较名分和面子,但一直无可奈何。
有时侯他们也习以为常地沿用了明显“不敬”的中文语词,例如:
1793年英王乔治三世致乾隆皇帝的国书自称其为“红毛英吉利国王”,英国人长期将公历纪年称为“红毛年”。
直到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令英国人感到屈辱的名分问题才最终得到解决。
在“夷夏之分”主导外交和贸易的时代,除了辨认西方人和中国人外表差别之外,其他的西方知识似乎都是无足轻重。
因此,只有在无法回避EIC特殊身份,而“夷”、“番”之类称呼又不足以区分一般和个别时候,中文才会出现“公班衙”、“公司”之类的语词。
例如:
EIC大班直接(或者通过中国行商或者通事)用中文指称其服务的机构,他们会选择一个体面的中文译名;
又如:
大清帝国一贯承认EIC大班统管在华“英吉利夷商”,为了区分机构和机构管束之下的个人,需要一个专用名称指称机构;
再如:
18世纪后期,欧美其他国家的对华贸易是诸多商人参与竞争,与EIC的独占格局通然有异,英国本土和印度的散商也不时冲破EIC独占而进入广州。
在诸多游戏参与者之间出现紧张和对峙的时候,以专用名称显承身份和权限差别的必要性也随之凸显。
彼此通晓对方语言是国际交流的基础。
如果堵塞学习语言的渠道,纵有交往,也难得了解。
大清法律禁止外国人使用中文。
外国人递交禀帖须用本国文字书写,由通事翻译为中文而转呈官署。
EIC大班对通事的翻译是根深蒂固的不信任,在他们看来,通事的“广东英语”(PidginEnglish)完全是信口开河或者一知半解的领会,而且通事从来不敢得罪官员而据实翻译。
因此,对华贸易一开始,nc就竭力争取自行书写和递交中文禀帕。
但是,交涉几近一二
百年仍没有得到许可。
1810年,EIC大班提出了官员难以辩驳的一个理由,他们争辩说:
既然中国提倡“书同文”,为何不准外国人用汉字?
广东布政使回复:
“该夷商等情愿书写汉字,似欲书同文之意尚无妨碍。
……嗣后如该大班能写汉字,准其自书。
”这样,禁止“夷商”递交中文禀帖的成例似乎一度废止。
但是,1811年海关监督的另一个命令又重新禁止“夷商”递交中文禀帖,称:
“此后,外国人之禀帖必须以外文书写,并交由行商转递,然后译成汉文,其复函亦如此。
”紧接着,1814年两广总督又例外地接受了EIC大班用中文递交禀帖。
1816年,英王特使阿姆士德勋爵访华,他的使命之一就是为EIC“取得以汉文书写全部书信与文件递交本地或者帝国政府的权利”。
由于阿姆土德勋爵在最后一刻拒绝向皇帝叩头,陈情书也就无从上达圣听。
与此同时,大清法律严厉禁止中国人教外国人学习汉语,违者可能被处死。
中英双方在无人通晓对方语言的情形下交往了一百多年,多半是自说自话,而不是对话。
彼此之间的信息传递或是依靠身体语言(例如:
外国贡使是否恭行三跪九叩大礼,是皇帝判断该国夷情恭顺与否的主要指标),或者依靠错误百出的翻译。
“公司”一词萌生于语言障碍无法突破的年代,这是解读“公司”一词的初始意义所不可忽视的事实。
清政府以行商和通事作为管理“夷商”的“中介机构”。
“夷商”呈递官署的文件由行商和通事“转禀”,官署对“夷商”的书面训令亦由行商和通事转达,“夷商”犯法,行南连坐。
清代大吏不和外国人通达信函,但是,在面见“夷商头目”的时候,偶然也破例收受禀帕。
行商和通事既是联络“夷商”和当局的纽带,也是阻挡“夷商”骚扰当局的隔离带。
行商和通事是一个人数极少的群体(每年最多不会超过25人),他们直接交往“夷商”,却没有著述立说、传递信息的机会。
因此,西方知识在中国的传递是发生在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之内,而且是一个真实信息递减和误述递增的过程。
国人只是透过那些从封闭圈里泄露出来的信息,朦蒙胧胧地看到了西方“公司”的存在。
二、“公班衙”、“公司”:
EIC的用法
(一)1759:
洪任辉秦“公班衙”之命北上告状
1759年7月,一名通晓中文的EIC大班洪任辉状告粤海关监督敲诈勒索,苛刻征税,行南拖欠贸易货款等情事,总共提出七项指控,掀起震动中外的轩然大波。
告状结果是:
乾隆皇帝派钦差大臣赴粤调查;
粤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查办;
一名可能完全无辜的中国商人刘亚匾因“教授夷人读书”、“主谋唆讼,代作控词”的罪名被斩首;
若干名中国商人和他们的亲属受李连入狱并遭严刑拷打;
洪任辉本人也在澳门被“圈禁三年”;
两广总督在次年颁布了第一
个管制夷商的法令。
记载这一事件的中、英文资料留下了三组有关“公班衙”的陈述。
第一,据洪任辉日记记载,他在天津受阻,一度投诉无门,此时,一名头衔为“总爷”的官员表示,他可以将诉状递给天津盐政、总督和其他官员,将事情预先张扬开来,以防官员互相庇护,隐匿不报。
当然,这名“总爷”并不是乐善好施,他为此向洪任辉索要银子5000两。
根据中国史料,这名“总爷”很可能是清兵大沽营游去赵之破或者他的部下,赵向直隶总督方现承报告了洪任辉告状一事,并将诉状转呈后者,后者又将诉状奏报乾隆皇帝。
方观承奏折提到,洪任辉“略知官话”,并引用洪任辉口述如下:
“我系英吉利国四品官……今奉本国公班衙派我来天津,要上京师申冤……”
第二,乾隆皇帝阅读诉状之后,立即命令新枝、朝挂两名钦差大臣赴广州调查。
钦差大臣非同寻常地允许“夷商”洪任辉同行,同年9月10日,钦差大臣和洪任辉一同抵达广州。
大约经过半个月左右的严查,钦差大臣向皇帝呈交了审查报告。
鉴于皇帝事先读过洪任辉诉状,并要求钦差大臣—一查明洪任辉的七项指控,放新柱、朝柱在审查报告中不得不依次逐一援引洪任辉的每一项指控,并—一回应。
该报告援弓供任辉的第三项指控如下:
“(三)又据呈称资元行故商黎光华拖欠公班衙货本银五万余两。
”
第三,在审查粤海关监督和行商的同时,新柱、朝柱亦负责追查替洪任辉代写诉状的中国人。
洪任辉被捕之后,经官员“严加洁讯”,供出一个已回到澳门的中国人--林怀。
新柱、朝柱的审查报告记录洪任辉口供如下:
“我们公班衙今年三月替请了他到这边海口,我们送到船上,将要告的情事说明,就给了他三百两银子……。
”但是,新柱等不信洪任辉口供,又对商人刘亚匾等若干人刑讯拷问,刘亚匾“坚供实不知情”,供称可能是一位与洪任辉关系密切的徽商汪圣仪“指使告状”。
在以上三组材料之中,“公班衙”一词都使用于EIC大班为第一人称的叙述。
在和中国当局进行口头和书面对话的时候,EIC大班自称其为“公班衙”,“公班衙”是EIC大班接受和使用的一个中文译名。
“公班衙”从何而来?
这是一个无从考证问题,因为,语词通常产生于一个没有任何记载的、偶然发生的思维片段。
在想象不超越历史事实所限定的思维空间的前提下,有关这个问题的假设总是比任何来自逻辑推理的结论更接近事实。
我们不妨做以下假设:
18世纪某年夏季的一个早晨,在广州“夷馆”之内,EIC大班要求一名中国通事将一封致两广总督的英文信翻译为中文,并且要用一个体面的中文名称去代替“英吉利夷育’、“夷商”等称呼。
然而,通事对“特许公司(chartedcompny)”、“法人(legalentity)”、“国会(parliament)”这样一些表明EIC来源和性质的关键词汇一无所知,只知道大班是代表本国国王前来广州做生意。
他眼前的几间屋子里堆满了纺布、铅、碑柱银元、自鸣钟、八音盒等,几个皮肤白皙,毛发浓密的EIC大班口街雪茄,围坐在一起商讨返航日期,不时向前来请示报告的水手发号施令。
通事迅速比较大班、行商、官员:
行商和大班都有官颁执照,都从事通洋贸易,但是,行商各做各的生意,各管各的帐,大班做生意则是“合埋”(粤语,合拢起来,在此有众商出资的意思),故大班有共同的办公场所,常常聚集在一起议事;
行商温和谦恭,与大班判然有别,而大班和衙门官员都是一副盛气凌人的嘴脸。
当通事将“官商”和“衙门”的形象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突发灵感:
“公班衙!
”--一个新词汇就这样脱口而出。
(二)1800年:
EIC大班致广东官府的“禀帖”
1800年,粤海关监督怀疑ECI商船“西里塞斯特号”走私羽纱48匹,该船“保商”潘长耀(昆水官)被罚五万两银子。
EIC认为:
官府任意罚款将严重损害EIC的长远利益。
首先罚款不断消耗“保商”用于清偿债务的个人财产,EIC的债权可能因此落空;
其次,“保商”居然要为一个既没有得到证实、官方也无意去查证的犯罪嫌疑而受处罚,如此巨大而不可测的法律风险将吓退眼下充当“保商”的盈实商人,而不惜以身家性命冒险一搏的投机者则将取而代之,EIC将面对它不愿信赖的贸易伙伴。
于是,EIC决定呈递禀帖。
为防止胆小怕事的行商从中阻挠,EIC决定由新任翻译斯当东直接将禀帖译为中文。
在1800年禀帖中,EIC陈述了它的四点主张,每一主张都有“公班衙”和“公司”在第一人称状态下的用法。
为显现语词的用法而又便于读者相互对照,本文将禀帖的主要段落译为现代汉语,而将原文录人脚注,以便捷者相互对照:
(1)走私船未必是EIC船只。
“凡悬挂英国国旗的船只抵达黄埔,我们大班管理会立即将公司规定的纪律告知船长,令其严格约束船员,务必遵守中国法律而不可违反;
如有走私或者其他不法行为,本公司一旦知悉,必定严加治罪。
……既有如此严密的防范,我们的船只和人员未必敢于挺而走险,触犯法律。
尽管如此,只要(海关监督)所称的走私船仍停留在黄埔,我们亦会立即查明该船是否属于大班管理会管辖。
(2)潘长耀是一名城实商人,潘长耀无辜被罚款五万两银子,他可用于清偿EIC债务的个人财产势必减少,从而损害EIC的利益。
“本公司在广州的生意很大,因此,我们大班管理委员会总是审慎考察:
行商是否正派,是否可信,其家产是否盈实?
我们认为,潘长耀是一个可信的人,以前既没有为非作歹的劣迹,也没有走私。
……而且,公司与潘长耀做的生意很大,已经交给他巨额定金,委托他保管许多货物,如今罚他五万两银子,他的商行恐怕要立即倒闭,无法交货。
我们担心:
公司的这项(债权)将会落空。
(3)如果潘长耀无辜受罚,将造成一个危险的先例。
如果以潘长耀为“保商”而令其代人受过,那么,“公司必定猜疑行商,行商必定猜疑外国人,双方互不信任,如何能做生意……行商一次被罚五万两银子,公司和行商都会惶恐不安,不敢做生意。
生意少了,国家税收也必定日渐减少。
如果我们明知将发生这些弊端而保持沉默,公司必定指责我们不明事理而怪罪我们,因此,我们才冒险向大人叩陈意见。
……如果大人能够洞察潘长耀的冤情,本公司也就从中受益,贸易也不至于因此受到破坏。
(4)来广州贸易的英国船有公司船和港脚船之区分,后者的走私嫌疑更大。
“每年运货到广州来做生意的英国船分别是由两类商人经营:
一类是住在英国本土的、富有的公众局商,另一类是住在港脚的杂项商人,它们并不是英国国王的商船。
……本公司一向是顾及体面,与那些不顾体面,胡作非为的杂项商人截然不同。
1699年之后,EIC对华贸易实行大班管理委员会负责制:
每艘商船有一名或数名大班负责商务,同一航期抵达中国的、若干艘商船的大班共同组成当年的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EIC董事会直接任命。
自1770年之后,EIC大班不再随船来去,管理委员会成为EIC驻广州的常设办事机构。
[31]当大班们使用“公班衙”一词的时候,其用意都是向申国官署强调大斑管理委员会(而不是EIC本身)的存在——强调它的官方色彩,它代表本国政府约束在华英国商人的权力,它与“位商”的区别等等。
大班管理委员会成为常设机构之后,EIC甚至主张:
未经大班管理委员会许可,任何英国商人在广州居住都是侵犯EIC的独占许可,EIC有权将他们强制押送回国。
正如马士所言,1840年之前,“除了东印度公司大班之外,中华帝国不承认不列颠政府在中国的任何官员。
1800年禀帖清楚地显示了“公班衙”和“公司”用法的微妙差别,前者是指EIC在广州和澳门的“大班管理会”,后者是指EIC本身。
在“我公班衙立即将公司定了生意……”、“公司必谓我等不清事体”这两句话中,说话的第一人称是‘俄公班衙”、“我等”,而“公司”则是公班衙必须对立负责的机构。
当然,1800年禀帖和其他资料都不会直接告诉我们:
“公司”究竟是英国人,还是中国人创造的术语?
但是,只要分析当时的体制背景,不难得出一个大致合理的推断:
在大清法律禁止外国人使用中文沙十亩禀帖大多由中国通事代为撰写的情况下,广州行商或者通事比EIC大班有更多机会去创造“公司”一词,充满广东方言的EIC禀帖也提示了这样的可能性。
广州行商或通事在选择“公司”一词的时候,很可能是将EIC和广东移民在南洋各国的秘密会社联系在一起。
1770年左右,广东梅县有一个叫罗劳伯的洪门大哥逃到西婆罗州的山口羊(sinkawny),建立了一个人多势众的天地会,天地会与EIC一样是众人“合埋”,天地会主事人之有“十八兄弟”,如EIC之有大班、二班、……十班,都是公同议事机构,西婆罗州的天地会都是自称“公司”,诸如:
“兰芳公司”、“三星公司”、“大港公司”、“和顺公司”,等等。
在法律严禁任何公开给社,而秘密会社又层出不穷的文化背景下,行商和通事所熟悉的、唯一与EIC具有相似性的中国事物就是秘密会社。
海关监督、巡抚、总督对“禀帖”中屡屡出现“公司”一词习以为常,他们要求通事或者行商向“英吉利夷商”转达命令时候,也无意标新立异,常常是沿用“禀帖”原有的称谓。
官员们也许这样想:
“英吉利夷商获得该国国王许可而独占海外贸易,与中国行商一样具有‘官商’身份;
英吉利夷商还受该国国王委托,专司该国‘夷商’在华事务,与《周礼》主管市场治教政刑、度量禁令的‘司市’颇为相似。
行商称其为‘公司’倒也名副其实,何况天朝律例也从来不去过问夷商名目之类的细小事务。
”于是,“公司”一词渐渐流传开来。
(三)1833-1838:
《东西洋考每月统经传》
《东西洋考》是西方人士在华创办的第一份中文期刊,创办者郭实腊(KarlFriedrichAugutGutzlaff,1803-1851)是普鲁士传教土。
郭实腊从1830年代起就与EIC保持密切关系,以后又相继为鸦片大王查顿(WilliamJardine)创办的信和洋行和英国政府担任中文翻译,属于和EIC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以通晓中文为谋生手段的那一类西方人士。
郭实腊创办《东西洋考》的动机之一是替西方人“正名”,纠正视西方人为“蛮夷”的偏见。
郭实腊用中文指称西方事物的时候,总是照顾西方人的体面,从不使用歧视性中文术语。
《东西洋考》共有8篇文章使用“公班衙”一词,总共使用35次。
按照文义和语境进行分类,“公班衙”一词有三种意思:
(1)EIC。
EIC在它自己颁布的中文告示中自称“公班衙”。
1837年,EIC颁布“公班衙晓谕地进契纸”,敦促新加坡居民与“公班衙”签定或续订土地租赁合同,否则,公班衙即要取回租地。
在分别介绍印度“玛塔喇省”、“孟买省”和“大英痕都斯坦”的三篇文章中,作者对EIC在殖民地的文治武功颂扬备至,称:
“自从大英‘公班衙’治,国地平安,五谷胜用。
”“……大英国王以此与赐公班衙治理。
……惟公班衙立一帮师船,令之巡海,剿贼灭匪。
”“……印度中央诸君盟约,与英国交战,公班衙得胜服之。
……公班衙所用之兵,多是其国民。
(2)荷兰东印度公司。
在“呀尾大州”、“荷兰国志略”和“杂闻”三篇文章中,作者谈到荷兰在1602年“立商贾公班衙以广开利路”,“王惜财用,驰情于市利,朝营夕算,自立商之公班衙”;
荷兰在17世纪征服呀尾大,“荷兰公班衙为之主管贸易。
(3)一般公司。
在“公班衙”一文中,作者给“公班衙”一词所下的定义是:
“公班衙者,为群商捐资储本钱,共同做生意也。
在没有当事人参与语言游戏的一般情形中,通晓汉语的西方人有时将“公班衙”和“公司”这两个语词名词作为同义词交替使用,例如:
在“英吉利国东地公司”一文中,先后出现了三个指称EIC的名词——“英吉利国东地公司”、“公司”和“公班衙”。
三、“公班衙”、“公司”:
中国方面用法
(一)1781:
广东巡抚训斥“公班衙”
1781年,英国散商船“Dadloy”号公然抢劫一艘与它同时停泊在澳门港的荷兰货船,广东巡抚令EIC大班管束下属,负责交还荷兰货船。
大班声称,他们只能管辖本公司船只,对散商船只无能为力。
巡抚深为震怒,在他看来,大班既受英国国王派遣,管辖本国在华商务,岂能对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推卸不问?
巡抚命令行商转达他对英商的训斥:
“尔等既充大班、二班,尔国王派尔等前来料理公班衙船事务,就系尔国王差来做买卖的人,你们尚且要管束他,那有港脚商人倒不听你们的说话?
……难到没有你们公班衙船,天朝就没有法度制服你们夷船么?
试问你们既不能约束港脚的夷人,要你们大班人等住在澳门何用?
”最后,中国政府动用军队制止了英国散商的海盗行为。
中国官员使用“公班衙”一词的时候,通常是把EIC在广州的大班管理委员会视为一个整体、一个衙门,“公班衙”和“公班司事”分别用来指称整体和组成整体的成员。
在梁延棚收录的官方文档中,指称EIC大班的名词有“公班理事官”、“公班司事”、“公班大臣”、“夷目”、“夷官”等,大班被视同官员,“公班衙”被视同官员办公的场所,但没有迹象表明:
官员意识到“公班衙”背后存在一个“公司”。
梁延视本人的论述则有意提醒人们注意“公班衙”和“公司”的差别,他指出:
(1)公班衙为公司总部。
“溯公司之设,肇始荷兰。
以明万历二十一年市印度获厚礼遂于南洋创为总局,日公班衙”;
(2)“公司”是英国君主和有钱人共同出资组建的一个专司海外贸易的商业组织,以其独占权而区别于散商,“公司”首领的办公场所为“公班衙”,大班是公司派驻贸易国的官员。
(二)“公司”:
中国官方对EIC的正式称谓
1.一般情形下,“公司”一词之所指
1810年,EIC聘用传教士马利逊(R.Morrison)编撰汉英词典。
1816年,DictionaryoftheChineseLanguage(中文名《五车韵府华文译英文词典》第一册由EIC的澳门商馆出版,印刷600册。
1819年该书第二册出版,第490页“kungsze”条目之下的内容是:
“公司:
termbywhichChinesedesignateEuropeanCompanies。
公司船:
acompany’sship。
TheEnglishCompanyisexpressedbyYing-keih—lekwokung-pan-ya英吉利国公班衙。
”“公司”一词之所指,这只能根据当时的中文资料得出结论,马礼逊认为“公司”一词泛指欧洲公司,是一个缺乏中文资料支持的结论。
相反,当时的中文资料表明:
“公司”一词是EIC的专用名称,而且是比“公班衙”更为正式的专用名称。
在1831年的“防夷八事规条”中,“公司”一词专指EIC。
“米利坚各国夷至粤生理,来去并无定期,非英吉利之有公司者可比。
”可见,清政府外贸规章是把EIC看成唯一的公司,并不认为在EIC之外还有其他“公司”。
王之春的《国朝柔远记》也强调“公司”的唯一性。
“西洋市广东者十余国,皆散商,惟英吉利有公司。
公司者,数十商者集资营运,赢则计本均分,凡通商他国之始,……费辄巨万,故惟众力易擎,不足则国王亦贷以资本,资其转运,敢贸易一出于公司。
……又初设公司,限三十年,及眼满,而公司欲专其利,不肯散局,以助本国兵他为词,请在展三十年,……国人皆不服,屡控国王,请废公司,为散商各自贸迁,……故公司与散商交恶。
”王之春简明扼要地表述了中国官方对“公司”的认识:
欧美各国对华贸易均为“散商”多家竞争,惟英国是“公司”一家独
揽——“公司”就是从英国国王那里取得对华贸易“专利”的商业组织。
美国人亨特的看法与王之春不约而同,而与马礼逊大有出入,他认为:
“公司”一词是中国人指称EIC的专用名词,“华人称此社团为‘公司’,即公共司事之意。
“公司”所指的唯一性,还可以从后来日本人编撰的某日词典中得到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