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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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各省辖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按照省政府与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为

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元,氨氮每吨10000元。

第六条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监测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

补偿标准确定,超标污染物通量由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与考核断

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差值乘以周考核断面水量确定。

全省水环境

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设置方案另行印发。

根据断面水质超标

程度和考核断面流量,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生态补偿金:

(一)考核断

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小于或等于40毫克/升、氨

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毫克/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核断面

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考×

周考核断面水

量×

生态补偿标准”计算;

(二)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

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大于2毫克/升时,单因子生

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

目标值)×

周考核断面水量×

生态补偿标准×

2”计算。

第七条对于饮用水水源地跨行政区域的省辖市,当饮用水水源

地水质考核断面全年达标率大于90%时,对下游省辖市扣缴水源地生

态补偿金,全额补偿给上游饮用水水源地省辖市。

水源地生态补偿金按照“下游省辖市每年度利用水量×

0.06元/立方米”计算。

第八条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河南省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

测通报》和《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中的水质、水量

监测数据,按周计算。

水源地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河南省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中的水量数据,按年计算。

第九条对水质监测数据或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专家参加的裁定工作小

组裁定,并将裁定结果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条生态补偿金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

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省

辖市的奖励等。

第十一条省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会同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省辖市进行生态补偿和奖励。

(一)扣缴金额的50%用于上游省辖市对下游省辖市的生态补

偿。

(二)扣缴金额的50%用于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省辖

市的奖励、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

(三)奖励办法如下:

1、河流水质为Ⅰ-Ⅲ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

于90%时,省政府当年对该河流断面考核的省辖市奖励100万元。

2、河流水质为Ⅳ、Ⅴ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

于90%时,达标率比上年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省政府当年对该河流

断面考核的省辖市奖励20万元;

连续两年以上均为100%时,当年对

该河流断面考核的省辖市奖励100万元。

3、河流水质为劣Ⅴ类水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达标率均大于90%时,达标率比上年度每增加1个百分点,省政府当年对该河流断

面考核的省辖市奖励10万元;

连续两年以上均为100%时,当年对该

河流断面考核的省辖市奖励50万元。

4、年度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取消对该省辖市的奖励。

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四)省财政扣缴的生态补偿金用于对各省辖市的生态补偿和奖

励不足时,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弥补。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量监测数据,计算各考核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

省财政部门根据生态补偿金和水源地生态补偿金计算方法核定各考核断面每周生态补偿金、全年奖励资金和水源地生态补偿金数额。

扣缴生态补偿金和水源地生态补偿金采取省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市财力的办法。

第十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每月向各省辖市政府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各省辖市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和生态补偿金奖励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各省辖市可参照《办法》制定本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五条《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文[2008]3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建[2009]20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09]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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