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干部离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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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干部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中高层管理干部的离职管理工作,完善并明确中高层管理干部离职手续的办理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明发集团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的离职管理。

根据集团现行体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中高层人员层级划分如下:

第三条中高层管理干部的离职手续必须经相关权限领导逐级审批后方能执行办理。

第二章细则

第四条按照离职的表现形式,中高层管理干部离职分为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合同期满四种情形。

第五条离职手续办理时限相关条款规定

1、 中高层管理干部辞职或合同期满离职须提前申请,申请时间以所属公司行政部或人力资源部收到书面离职申请的时间为准。

2、 试用期内辞职的,由权限领导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确认审批,工作移交完毕即可离职。

试用期满后辞职的,鉴于中高层管理干部岗位的重要性,原则上中层管理干部须提前30天申请,高层管理干部须提前60天申请,高层管理干部最短须按“30天+工作交接时间”的要求提前申请辞职。

第六条中高层管理干部辞职相关条款规定。

1、 自愿辞职:

中高层管理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 引咎辞职:

中高层管理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管理职务;

3、 责令辞职:

集团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责令其辞职;

4、 因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须由本人解决完毕方可办理辞职手续;自愿辞职者须按照相关时限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相关条款规定

根据集团《员工手册》及相关管理规定,以下情形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与中高层管理干部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中高层管理干部,也不需要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1)严重失职,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达到3000元及以上的;

(2) 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达到3000元及以上的;

(3)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

(4)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的;

(5) 贪污、盗窃、收取回扣、赌博、流氓、斗殴等行为的;

(6) 滥用职权,违反公司财务管理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 其他严重造成公司损害或损失的情况(达到3000元及以上的);

(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集团公司财产、亲自或让他人索取(收受)贿赂;

(9) 挪用集团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擅自将集团公司

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擅自以集团公司财产提供担保;

(10) 品德败坏,行为有损集团公司声誉;

(11) 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亲自或授意他人从事与集团公司相竞争的

业务;擅自将集团公司商标或其它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12) 泄露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

(13) 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年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的;

(14) 任何时候发现员工提供的求职资料有虚假者;

(15) 严重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16) 绩效考核不合格者;

(17)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着集团“严规则、重感情”的管理理念,并从员工今后职业发展角度考虑,对于符合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相关情形的中高层管理干部,经过集团权限领导审批同意,可酌情考虑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形式处理。

第八条自动离职相关条款规定

1、 自动离职指请假未准或不假而别,未办理任何相关离职手续离开企业长达一个月(含)以上人员。

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如无特殊情形离开企业一个月(含)以上者,可以视同自动离职或自动辞职。

遇有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原因无法达到企业报到,或无法通知企业者除外。

2、 对不假而别的人员,也可通过考勤记录,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以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年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的,即可辞退处理,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合同期满情形相关条款规定

1、 中高层管理干部合同期满,集团不同意续订的,按照其在职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最高12个月,若劳动者平均工资高于任职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社平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

2、 中高层管理干部合同期满,本人自行提出离职申请的,公司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第十条实行中高层管理干部离任审计制

1、鉴于中高层管理干部岗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对离职的所有高层管理干部及部分重要岗位的中层管理干部由审计部门组织对其负责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和评价。

2、所有中高层管理干部未经离任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其人事关系不得转移,工资暂不得结算发放。

第十一条实行中高层管理干部交接备案制

1、 中高层管理干部在离任现职时,须与续任者或委托交接人进行详实的工作交接。

交接内容含在职时的人、财、物、信息等各类工作事项及工作中的各项文件资料。

2、 中高层管理干部交接内容须形成正式的书面交接文件,一式三份进行正式备案;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提交所在的所属公司行政部存档备查;集团本部的中高层管理干部提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实行中高层人员责任追究制

1、 所有中高层管理干部均要对自己的工作行为负责到底,均要对在任期间的一切管理行为负责;

2、 对于中高层人员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离职工资结算相关条款规定

1、 中高层管理干部的各项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且完成离任审计确认不存在相关经济责任的,由人力资源部确认出勤记录并核算离职工资。

2、 未完全履行交接手续或自动离职者,暂不予结算工资及报销费用。

3、 按劳动法规定应补发的离职补偿,由所属公司行政部或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并确认具体金额后报相关权限领导审批。

4、 离职管理干部因个人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在离任审计中发现应承担相关经济责任的,离职时应计算损失金额并经本人确认后扣回。

5、 离职的中高层管理干部若在职期间曾参加过公司出资提供的专项培训并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的,若因其本人离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培训协议相关条款确定。

6、 公司在支付高层管理干部及部分特殊岗位中层管理干部的劳动报酬时,已考虑了中高层管理干部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其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中高层管理干部无论因何种原因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在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各类保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结合公司发展实际,经集团总裁批准后修订及完善。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行政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集团总裁签署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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