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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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5、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
大写元。
根据《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劳务分包企业所承担的劳务分包作业内容,单项业务合同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因此,建议在合同签订时核实劳务承包人的注册资本金。
)
6、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下达开工指令的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天数为:
天
7、劳务作业人数:
人。
劳务作业人数应当约定为承包人为该劳务分包作业内容提供劳务作业的总人数。
8、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行招标。
否则,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将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专用章)承包人:
(合同专用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0、总(分)包合同
本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总(分)包合同中涉及本合同劳务分包部分的内容。
劳务作业过程中,承包人如需了解总(分)包合同中涉及承包人的相关内容时,可向发包人提出。
11、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11.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
11.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1.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1.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1.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1.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11.7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11.8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11.9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11.10负责办理本合同所涉及的备案手续。
12、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2.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2.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人员变动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2.3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2.4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
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
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12.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2.6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接受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2.7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2.8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报表、已完工程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发包人办理隐蔽工程及各阶段交工验收手续。
12.9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2.10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2.1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2.12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12.13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承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12.14承包人不得以非正当方式(包括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
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
阻塞交通;
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行为)向发包人提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13、工期顺延
13.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人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13.2由于第13.1条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审核无误确认后可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14、施工变更
14.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发包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4.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发包人及监理共同签认。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4.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索赔
15.1发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建设单位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留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发包人能够遵守总(分)包合同。
15.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发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建设单位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
当索赔成功后,发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承包人。
15.3发包人未能从建设单位获得索赔的,承包人即便提供了相应的资料亦同意不得再向发包人主张该项索赔。
16、施工验收
16.1承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发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发包人验收;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的上述报告后对承包人的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承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的约定工作。
但发包人与建设单位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16.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承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承包人仅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对发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17、施工配合
17.1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以下工作:
(1)发包人对其工作的初步验收;
(2)发包人按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
(3)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
17.2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18、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18.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
18.2承包人不得直接要求建设单位向其支付合同价款。
如建设单位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该价款应当从发包人给承包人的结算总价中扣除,超出结算价款部分承包人应当予以返还。
18.3承包人应确保按时向其施工管理、作业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按月向发包人上报与人员情况相符的工资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发包人代承包人直接向其施工管理、作业人员支付费用的,该价款应当从发包人给承包人的结算总价中扣除,超出结算价款部分承包人应当予以返还。
19、不可抗力
1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仅指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1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9.3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9.5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20、保险
20.1承包人必须为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办理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0.2对于工程所在地实行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交的,由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缴纳,承包人应当同发包人签订《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并同意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20.3由于承包人未按照上述约定缴纳保险,或者未能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劳动合同、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的,承包人应当自行承担其职工的工伤责任;
如因事故处理导致发包人垫付相应费用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补足。
21、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21.2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22、合同解除
22.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22.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总(分)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2.3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2.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2.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一方违约或者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2.6合同解除后(即,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或者单方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后7日内),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配合发包人确认已经完成的工作界面、撤离现场并移交工地以确保不造成总(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
双方应当在工地移交完成后28日内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承包人未及时撤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2.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违约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3、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双方按照第22条约定解除合同或出现下列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4、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25、项目经理、施工队长及劳动力管理员
25.1发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
委托权限:
。
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本条委托权限中应当明确项目经理是否享有对洽商、签证、工程变更、经济结算、会议纪要等文件的签认和(或)签收权,或者对哪些文件享有签认权和(或)签收权,避免因表见代理而损害贵司利益。
此外,需提醒贵司注意的是,根据合同第38条,只有贵司分支机构的总经理才享有涉及经济洽商签证文件的签认权。
25.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
,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
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建议在本条委托权限中明确劳务承包人委派的负责人享有洽商、签证、工程变更、经济结算、会议纪要等文件的签认权和(或)签收权,该负责人代表劳务承包人签署的文件均对劳务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由劳务承包人承担责任)
25.3发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
承包人现场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号,职责为。
本条中发包人劳动力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监督劳务承包人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要求劳务承包人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全部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用以备案;
要求劳务承包人劳动力管理员每月提时提交《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表》、《考勤表》。
承包人劳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备案;
严格记录考勤并按时进行工资结算,每月按时提交《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表》和《考勤表》。
25.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工程所在地住址:
,家庭住址:
26、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套。
27、材料
27.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
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向承包人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附件一)。
27.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7.3施工中所需的中小型机具由承包人在施工开始前日内提供(附件二)。
27.4施工中所需的周转、低值易耗材料由方提供,并出具清单由双方确认(附件三)。
28、质量标准
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应当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29、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30、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30.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固定合同价款;
(2)工种工日单价;
(3)综合工日单价;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30.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可参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30.3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调整标准为,调整依据为,调整程序为。
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通常可约定人工价格变动超过±
%;
调整标准和依据可约定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和依据执行;
调整程序可约定为承包人在调整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报告并附完整的证明材料,发包人收到后日进行审核。
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调整报告的,视为不发生调整。
30.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31.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30.5采用第
(1)种方式计价的,
合同价款中包含
,其中人工费元。
30.6采用第
(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工日单价为: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以上单价中(是/否)包含中小型施工机具、设备费和劳务作业周转、低值易耗材料费,如不包含的,中小型施工机具、设备费元,劳务作业周转、低值易耗材料费元。
30.7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元/工日,共工日。
30.8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的,建筑面积m2,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为元/m2。
30.9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元/工日,停工、窝工单价元/日。
30.10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
(1)遇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
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计算规则为,单价为。
(2)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规则为。
(3)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变更规则为。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位方式计价的,如果未对建筑面积的计算和变更规则约定明确的话,在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极易因计价规则出现纠纷。
因此,建议贵司参照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将建筑面积的计算和变更规则约定明确。
31、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31.1采用固定合同价款方式计算合同价款的,双方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日内支付预付款元;
(2)中间支付:
年月日前支付元;
年月日前结清全部款项的%。
31.2采用其他方式计算合同价款的,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当在每月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
发包人在书面确认后日内支付已确认的合同价款中人工费总额的%,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为:
,
31.3本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全部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日内完成审核,并给予确认或要求修改的书面答复。
发包人审核无误确认后按照如下期限支付:
合同价款的支付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32、担保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担保: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担保方式为:
,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本条中可以要求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或者提供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各种有价证券质押等作为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由双方约定,但如果劳务分包通过招投标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担保期限可约定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承包人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33、违约责任
33.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
(3)发包人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
(4)不按约定核实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的。
33.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
(2)承包人施工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3)承包人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
(4)承包人违反本合同12.14条约定,致使发包人签署有关工程量、工程价款变更、工程结算文件的;
(5)承包人未在每月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