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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以上(含4天)经校长审批;
7天以上报区教育科审批。
(2)职员工友:
1-3天经处室签意见后,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3)处室负责人:
由校长审批,7天以上报市教育科审批。
(4)请假单由办公室存档,并与工资、单元奖金及年终奖金挂钩。
3.各种假期的规定
(1)病假:
教职工因病未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请病假。
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给予审批。
凡请病假在一周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方予认可。
(2)事假:
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者,应事先提出申请。
如需代课或换课务必经教务处批准,安排妥代课教师后方可离开。
(3)公假:
教职工根据上级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申请公假。
个人在职进修(函授、自考、电大、考研)不属公假范围。
(4)婚假:
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假7天,夫妻双方均晚婚者,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5)产假:
女教职工分娩可申请产假,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半年);
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35天;
早婚、早育者也要办理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
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
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照顾假)。
(6)探亲假:
教职工(不含见习、试用期)探望配偶或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
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
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7)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
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三天的丧假。
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8)教职工函授、病假、事假若跨单元要连续累计(如果请假遇到节假日、节假日应计算在请假期内)。
(9)教职工公、事假两周以上或病假二个月以上,由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单及有关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10)校级领导凡请公假、事假两周以上或病假一个月以上,须经教育科审批。
4.请假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
(1)事假:
①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超过两周者,扣发标准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乘以其本人平均月基本工资。
公式: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2天。
②津贴补贴(指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岗位补贴)
教职工在一个月内因故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两周者,津贴补贴按70%发给。
当月并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应扣发“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岗位补贴”。
(2)病假:
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原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②病假在2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
工龄不满10年,发给原工资的90%;
工龄满10年,发给原工资。
③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停发教龄补贴,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龄不满10年,发给原工资的70%;
工龄满10年,发给原工资的80%。
个别教职工经诊断确系患癌并精神病,病假期间发给原基本工资,但应扣发津贴补贴。
津贴补贴(指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岗位补贴)
(3)婚、产、公、丧假工资照发。
(4)旷职界定和处罚:
①无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请他人顶岗,未按程序批准者。
②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经发现查实,以旷职论处。
③请假批准期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者。
④旷工旷职者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⑤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停发其工资,离岗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抄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3)婚假、产假、公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