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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案例文档格式.docx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

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说明理由。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

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

2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

2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

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

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

”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2年10月11日。

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

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

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

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应如何处理?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

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抵销的法律适用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

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

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立方,甲方不同意。

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

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

乙方不同意。

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

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篇二:

合同法案例

1.甲(14岁)与乙(15岁)在各自征得父母同意后,结伴旅游。

甲父给甲500元作为旅行花费。

在旅行途中,乙购买了一个价值150元的玩具。

返程时,乙发现自己将父母给的旅游费用花光。

为获得回家路费,乙与甲商量,愿意将所购买的玩具以150元卖给甲,甲欣然应允。

回家后,甲父认为甲不应当花钱买该玩具,向乙父母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双方发生争议。

问:

甲与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

甲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后,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甲乙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买卖行为,需经其法事实上代理人追认后方可有效.因甲父认为甲不应当花钱买该玩具,所以向乙父母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是可行的.

2.张某继承了其父亲遗留的一幅落款为“唐伯虎”的字画,因其父从未向他提及该幅字画,故其误认为是一幅赝品。

因李某喜欢收藏名人字画,于是找到张某表示愿意以500元的价格购买该字画。

李某购得此画后即找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发现该幅落款为“唐伯虎”的字画是真迹,甚为喜悦。

半年后,张某在外地的叔叔遇见张某,二人谈起此幅字画,张某方知道是真迹,价值超过40万元。

于是张某找到李某要求返还字画,但遭到李某拒绝。

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其与李某之间订立的买卖该字画的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该字画。

张某要求判决撤销其与李某之间订立的买卖该字画的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该字画是否合理?

合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为张某误认为’唐伯虎’的字画为赝品,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其行为属重大误解。

属于可撤销合同,。

我国合同以规定;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全同取得的财产,就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张某要求判决撤销其与李某之间订立的买卖该字画的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该字画是合理的。

3.甲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将一店铺以3万元价格转让,乙得知后,有意购买,并与甲进行了商谈。

与此同时,丙也有一店铺意欲转让。

当丙知道甲为转让店铺已与乙进行商谈后,便以扩大经营为由与甲进行了长时间磋商,而暗中却与乙协商,并订立了店铺转让合同。

丙在自己的店铺转让后,找借口终止了与甲的磋商,致使甲最终只能将店铺低价转让。

后来,甲得知丙的所作所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在转让店铺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是丙造成的,要求丙承担自己低价转让店铺的损失。

甲的请求是否合理?

答;

合理.本案中丙根本没有与甲订立合同的目的,与甲进行磋商只是个借口,其目的是为了损害甲的利益,属于一种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故;

甲要承担赔偿责任.

4.华乐公司与天达电子公司订立购买一批电子产品的合同,双方约定天达电子公司于202年6月15日之前向华乐公司供应一批价值达8万元的电子产品,华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

4月底,天达电子公司准备好产品,但在发货之前,其发现华乐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天达电子公司通知华乐公司其将中止交货,并要求华乐公司提供担保,但遭到华乐公司的拒绝。

5月,天达电子公司发现华乐公司的(转载自:

www.iaocaOfaNW小草范文网:

可撤销合同的案例)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且经过多次交涉,华乐公司仍然拒绝提供担保,于是其提出解除合同,但华乐公司拒不接受解除合同的请求,并要求天达电子公司如期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天达电子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理?

天达电子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

5.201年5月15日,甲商贸公司与乙电视机厂签订了一份电视机购买合同,合同约定:

乙电视机厂向甲商贸公司供应某型号电视机100台,价款共计16万元,7月15日前交付电视机,甲商贸公司在收到电视机后10日内支付货款。

为保证合同履行,双方约定由甲商贸公司向乙电视机厂支付定金3万元。

合同成立后,甲商贸公司实际向乙电视机厂支付定金2万元。

7月15日,乙电视机厂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直至8月15日,甲商贸公司都未收到乙电视机厂交付的电视机。

于是,甲商贸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称乙电视机厂违约,应以合同向其返还定金6万元。

甲商贸公司的请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

对于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没有全额交付定金,另一方已接爱非全额定金的,就视为定金合同已变更,变更后的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的定金额为准。

6.202年5月至8月,新华贸易公司与三环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总金额为120万元。

新华贸易公司在收到三环服装公司交付的服装后,仅支付了40万元货款。

三环服装公司多次上门追讨这笔货款,新华贸易公司均以无钱为由予以拒绝。

一个偶然的机会,三环服装公司发现金鑫贸易公司欠新华贸易公司货款70万元,该笔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新华公司认为即使追回该笔货款,也要归还给三环服装公司,自己也不能从中得到利益,于是怠于向金鑫贸易公司催要货款。

三环服装公司将金鑫贸易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所欠新华贸易公司货款70万元。

金鑫贸易公司称其三环服装公司无合同关系,拒绝还款。

三环服装公司的请求应否支持?

应支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7.20年3月20日,甲建筑公司与乙钢材厂签订合同约定:

乙钢材厂在3个月内向甲建筑公司供应螺纹钢1000吨,每吨2500元,由乙钢材厂负责发货,甲建筑公司承担运费,货到付款。

自3月底始,螺纹钢价格不断攀升,乙钢材厂觉得如按期交付钢材将降低利润,于是明确通知甲建筑公司,其将不会履行合同,希望甲建筑公司另行购买钢材。

甲多次派人前往洽谈,希望乙钢材厂履行合同,均遭拒绝。

4月15日,甲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乙钢材厂,要求解除合同,由乙钢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甲建筑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答: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扣,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甲建筑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8.李某(女)与张某(男)是同事,张某为炒股,于20年3月15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在1年内偿还,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12月20日,张某向李某求婚,因李某早就对张某有好感,因此,两人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

201年3月8日,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此时,张某投入股市的资金也有了收益,便拿出10万元还给李某。

李某坚决不要,称:

“现在我们已经是一家人了,我不要你还了。

”但结婚半年后,张某因炒股亏本,心情不畅,和李某产生纠纷,从此两人的感情慢慢破裂了,于是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0万元的本息。

张某拒绝还款,并说:

“你已经不要我还了,怎么能够反悔?

”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钱。

李某的请求应否支持?

为什么?

9.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果品购买合同,约定在202年10月15日之前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果品40吨,乙公司验收合格后即支付货款,运费由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先支付定金5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如期交货,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向其支付违约金8万元。

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铁,一方违约进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10.201年5月10日,甲在乙商场购买了一辆标价为9800元的摩托车,双方约定在5月15日取货时付款,因该摩托车只剩下唯一一辆,因此,甲要求乙商场将该摩托车另行存放。

5月14日夜,乙商场因发生电线短路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该摩托车也于火灾中被烧毁。

乙商场认为该摩托车已经卖给甲,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尽管现在被烧毁,甲仍然应当交付货款,但甲主张该摩托车是在乙商场的保管下毁损的,损失应当由乙商场负担,因此,拒绝交付货款。

双方争吵无果,诉至人民法院。

该摩托车毁损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

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所以由乙商场承担.

11.某市甲冷藏厂与乙电业局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约定由乙电业局长期向甲冷藏厂供电。

201年7月10日,该市连降

暴雨,甲冷藏厂电线被暴风刮断,致使停电。

甲冷藏厂立即向乙电业局反映,请求其抢修,但乙电业局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上门抢修,致使冷藏厂大部分冻制品变质腐烂,损失严重。

甲冷藏厂要求乙电业局赔偿损失,但乙电业局认为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拒绝承担责任。

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12.张某夫妇收养一名男孩,取名张海。

在20年,张海25岁,其与李某订婚。

张某夫妇购买了一批首饰,价值3万余元,并答应李某在其与张海结婚仪式上将该首饰当众赠与给她。

20年6月20日,李某与张海领取结婚证书后,李某便鼓动张海将该批首饰私自从家中拿走。

张某夫妇在得知事情真相后,要求李某归还首饰,但李某认为其已经与张海结婚,而且张某夫妇早就同意将这些首饰赠与给她,因此,李某拒绝返还。

张某夫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并判决李某返还首饰。

张某夫妇的请求是否合理?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其因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赠与物权利尚未移转,即对动产而言赠与物尚未交付2、赠与非公证或非具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13.田某在市郊有一套住房,20年6月,钱某因工作需要,租用了田某的该套住房。

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钱某租用田某房屋的租期3年,自20年7月1日起至203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800元,每月25日前交付。

202年5月,田某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市,其将住房出售给了王某。

田某在出售住房时,告知了王某该住房已经出租的事实,但王某仍然愿意购买,而钱某在知道该房屋出卖的情形时,表示其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年7月,田某与王某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8月,王某以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表示不愿意将房屋租给钱某,要求钱某在10天内退房,遭到拒绝。

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失效,并判决钱某搬家腾房。

王某的请求是否合理?

不合理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14.某市阳光装修公司远近闻名,业务繁忙。

201年4月5日,章某为装修新房,与阳光装修公司签订一份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

装修材料由章某提供,阳光装修公司帮助购买,装修费4万元,装修期限4个月,自201年4月25日起至8月24日止,房屋装修设计必须经章某同意。

阳光装修公司在设计好图纸后,与章某进行协商,并按照章某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但在装修之前,因阳光装修公司又接到三家大公司的室内装修业务,而且工期也比较急,故阳光装修公司将章某的房屋装修委托长达装修公司进行装修。

4月20日,章某发现装修自己新房的不是阳光装修公司,因此,其认为阳光装修公司违约,提出解除合同。

但阳光装修公司认为长达装修公司的业务能力和自己相当,而且也是按照阳光装修公司设计并经章某同意的图纸装修的,不会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装修合同。

章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可以,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将基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5.201年3月15日,王某在A市客运站购买了一张前往B市的车票。

上车前,王某接到客运站通知,因原来用于执行该次运输任务的普通客车出现故障,客运站又紧急调了一辆豪华客车完成该次运输任务,为了不耽误乘客的时间,要求乘客在行车路途补票。

途中,乘务员要求王某补交50元票款时,王某认为客运站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将普通客车改为豪华客车,故坚决拒绝补交该票款。

在双方争执中,司机为躲避迎面而来的一辆货车,猛打方向并紧急刹车,导致车上几名乘客受伤,其中王某的伤势比较严重。

经送往医院抢救,王某虽脱离了危险,但却住院接受治疗近3个月。

王某出院后,要求客运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住院所花的费用。

但客运站认为,因王某未按要求补交票款,故客运站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客运站对王某不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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