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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深入做好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及分析工作的通知》(安监一〔2007〕23号);

6.《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安监综〔2009〕35号)和《关于加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安监应急〔2010〕86号),这也是公司最新印发的文件。

三、有关内容和规定

(一)事故定性

1.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类:

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版《事故调规》因为早于国务院493号令,因此事故划分相对较复杂,目前实际执行中的做法如下:

(1)人身事故,执行国务院493号令。

493号令颁布之前,公司各类文件提到“重大”人身事故,实际对应的是493号令的“较大”人身事故。

(2)电网事故,执行《事故调规》,分为:

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一般电网事故、电网一类障碍、电网二类障碍。

(3)设备事故,执行《事故调规》,分为:

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

3.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务院493号令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电监会目前正在制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此条例依据493号令对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做了新的划分,对事故信息报告明确了相关规定。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二)信息上报单位

1.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向国务院应急办即时报告。

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见附表1。

2.向国家安监总局及地方政府安监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事故单位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上报国家安监总局。

详见附表1。

3.向国资委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公司应向国资委即时报告。

4.向电监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07〕1号),电力企业应向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即时报告信息见附表1。

5.各电力企业内部事故报送要求,依据各企业自身规定,一般是逐级上报。

(三)信息上报程序、时间及方式要求

1.国务院493号令规定: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国资委21号令《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按规定流程迅速报告。

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

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此规定报告。

3.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07〕1号)规定,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主体单位必须按照属地关系向电监会派出机构、地方政府和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电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当立即向电监会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应特别注意的是,该文件对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项目建设、施工(即俗称的甲、乙方)等各参建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4.公司现行《事故调规》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及部分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和所在地的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网、省公司、直属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16h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

(详见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文件第3.1.1条,在国家电网安监〔2005〕846号文中变更为3.1.2条,内容不变)

——条目号改变的原因是,846号文增加了第3.1.1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各级调度部门按调度管理关系要立即逐级上报,并同时告安全监察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必须报到国家电网公司。

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电力生产企业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报告。

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必须报到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这是针对电网企业特点,对调度部门提出了事故信息上报的要求,并就重大人身和特大设备事故,提出了上报公司总部的要求)

——846号文中,将“调规”原3.1.2条改为3.1.3条同时,对该条内容进行了补充: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及下列一般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16h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6h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区域电网公司报告的一般事故为:

1)220kV变电站全所停电或3座及以上110kV变电站全所停电;

2)50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

3)电网事故减供负荷达100MW及以上;

4)直属发电厂发生全厂停电;

5)670t/h及以上锅炉炉膛爆炸;

6)2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并需要直轴处理;

7)恶性误操作事故及误调度事故;

8)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倒杆塔事故;

9)对重要用户停电(热)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安监综〔2009〕35号)规定,发生“附表1”所列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后,事故单位应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报告,以后逐级报告,且各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最后相关单位填写“附表2”,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报告公司安监部。

公司安监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即时报告后,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在收到相关单位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报告的事件基本情况后,进一步了解核实。

需要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的事件信息,安监部应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总值班室收到事件报告后,履行相关手续,1小时内报国务院应急办。

按照事件信息报告原则,应向国家安监总局、国资委、电监会报告的事件信息,由安监部履行相关手续后,1小时内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但文中说明,规定报告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先采用手机或固话方式即时报告,了解相关情况并于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内,填写“附表2”的报告单,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向公司安监部应急处报告事件基本情况。

四、小结

1.国家有关部门(国资委、电监会)要求中央企业编制事故快报逐级上报,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而公司现行《事故调规》中要求的16h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显得较迟。

《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安监综〔2009〕35号)中规定一些“即时报告”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实际与《事故调规》要求“16小时”汇报的一些事故是重合的。

也就是说实际操作中已不拘泥于“16小时”的“宽松”要求,而是应该以最快速度书面报告公司总部。

(在安监一〔2007〕23号文和安监一函〔2007〕1号文中已有明确要求)

2.实际工作中,发生了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公司认为足够重要的安全事件或突发信息,国家电网公司也不再限于附表1的要求,而同时报送国家安监总局、国资委和国家电监会。

对于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按照国务院493号令规定,区分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等级的“新”的电网、设备事故定义还未正式成文),通常不能很快判定其损失大小和事故等级,因此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所以,相对人身事故的信息报送,这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3.近几年实际工作中,基于事故总量的下降和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网、省公司向公司总部执行即时汇报的范围已经涵盖了国家电网安监〔2005〕846号文件第3.1.3条规定事故,而且有所扩大,例如:

220kV及以上变电设备的被迫停运(变压器内部故障、断路器和互感器瓷套爆裂)、自然灾害情况下一些乡镇的停电、引起舆论关注的公共突发事件等。

4.国务院493号令颁布后,网、省公司实际上报事故时,对公司《事故调规》也有一定调整,即:

发生人身死亡等事故后,仅向地方政府安监部门报告,而不再直接向当地公安、工会等部门报告,后者由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视情况通知。

附表1(引自安监综[2009]35号文件):

公司对外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一览表

序号

应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国务院应急办

国家安监总局

国资委

电监会

备注

1

特别重大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

重大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3

特别重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即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4

重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即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5

境内由于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附件明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境外发生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6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即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8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9

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10

注:

打“√”者为需向相应部门即时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附表2:

(引自安监综[2009]35号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单

填报时间:

年月日分

□第一次报告□后续报告(第一次报告时间:

年月日分)

报告方式:

□电话/□电传/□电子邮件/□其它

事故/事件发生单位

(指具体厂局)

上级主管单位

(电建突发安全事件注明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

事故/事件简题

事故/事件起止时间

年月日分~年月日分

基本经过(事故/事件发生、扩大和采取措施、初步原因判断):

事故/事件后果(伤亡情况、停电影响、设备损坏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的初步估计:

填报人姓名

单位

联系方式

信息来源

公司各单位填报时,“事故/事件发生单位”指发生事故事件的具体厂局;

“上级主管单位”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网省公司、直属单位等;

附表3:

(引自国资委21号令)

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报国资委)

中央企业名称:

事故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

事故现场

负责人

姓名

电话

事故已死亡(失踪)人数

死亡:

失踪:

事故重伤人数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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