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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或协议;

有关的记账凭证;

有关会计科目的会计账簿。

投资活动涉及的主要凭证和会计记录:

股票或债券;

经纪人通知书;

被投资企业的章程及有关投资协议;

股票或债券登记簿;

有关的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

㈡筹资与投资循环的内部控制测试

⑴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测试

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如下表10—1所示:

 

⒉应用: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测试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及控制测试如下表10—1所示:

㈢筹资与投资循环主要账户的审计

⑴银行借款的审计目标

⑵应付债券的审计目标

⑶所有者权益的审计目标

⑷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审计目标

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审计目标

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审计目标

⑺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目标

□筹资业务的审计目标:

筹资业务的审计目标:

确认被审计单位所记录的各项筹资业务是否确实存在(存在),记录金额是否正确(计价和分摊);

审查所有与筹资有关的业务是否全部得到记录(完整性),入账是否及时(截止);

确认负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承担,出资者的投资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拥有(权利和义务);

审查筹资业务的核算和计价是否正确(计价和分摊);

审查筹资业务是否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

审查筹资业务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披露(列报).

⑴银行借款的实质性程序

对银行借款的内部控制的实质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获取或编制银行借款明细表,复核加计的正确性,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核对相符。

⑵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借款成本水平等指标,与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水平及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如有异常波动,则需进一步审查.

⑶审查借款业务的合法性。

注册会计师应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或上级主管机关关于借款业务的授权,审查被审计单位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通过对借款合同、协议的审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借款数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还款日期等详细情况.

⑷审查银行借款的真实性。

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真实性的审查,主要采取函证的方法.

⑸审查银行存款账户记录的真实性、及时性及准确性。

注册会计师应审阅被审计单位借款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明细账及总账,对被审计单位所借款项的增加额、减少额及相关的利息费用支出额进行详细审查,对被审查单位外币借款所采用的汇率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对外币折算差额入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对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方法进行审查.

⑹审查借款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是否恰当。

⑵应付债券的实质性程序

答:

应付债券的实质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取得或编制应付债券明细表,并将其与有关的明细分类账及总账进行核对.

⑵审查应付债券业务的合法性,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债券发行和偿付的有关原始凭证,确认发行债券业务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应付债券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⑶审查应付债券业务的真实性。

可以通过直接向债权人或债券的承销商函证,以证实应付债券的真实性.

⑷审查应付债券业务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完整性。

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应付债券业务有关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明细分类账和总账的审核,确认被审计单位应付债券业务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了会计处理,折价和溢价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利息费用的核算是否正确.

⑸审查应付债券在资产负债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披露。

被审计单位的应付债券应按不同的类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

⑶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实质性程序

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或编制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减变动情况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进行核对。

⑵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有关实收资本(股本)的规定.

⑶审查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减变动的原因,查阅其是否与董事会纪要、补充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性文件的规定一致,追查至原始凭证,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主要关注是否存在抽资或变相抽资的情况。

⑷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审核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⑸取得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相关资料,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⑹中外合作企业如果是直接归还投资,应检查其是否符合有关的决议与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的规定,款项是否已付出,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对于以利润归还投资,通常还需检查是否与利润分配的决议相符,并检查与利润分配有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⑺根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录,检查被审计单位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是否有违反规定的持股情况。

⑻以非记账本位币出资的,检查其折算汇率是否符合规定。

⑼通过检查认股权证及其有关交易,确定委托人及认股人是否遵守认股合约或认股权证中的有关规定。

⑽检查实收资本(或股本)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是否恰当。

⑷资本公积的实质性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对资本公积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⑴获取或编制资本公积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⑵收集与资本公积变动有关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更新永久性档案。

首次接受委托的,应检查期初资本公积的原始发生依据。

⑶根据资本公积明细账,逐项审查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各明细的发生额。

⑷检查资本公积各项目,并考虑其对所得税的影响.

⑸将资本公积中不能转增资本的项目做出记录。

⑹确定资本公积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是否恰当。

⑸盈余公积的实质性程序

注册会计师对盈余公积进行实质性程序,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⑴获取或编制盈余公积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明细账和总账的余额核对。

⑵审查盈余公积的提取.主要审查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并经批准,提取的手续是否完备,提取的依据(税后利润)是否真实、正确,提取项目是否完整,提取比例是否合法,有无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发生。

⑶审查盈余公积使用的合法性。

主要检查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批准.

⑷审查盈余公积是否在资产负债表上得到恰当的披露,各项变动是否已在附注中说明.

⑹未分配利润的实质性程序

未分配利润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或编制利润分配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与报表数、总账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⑵检查期初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是否与上期资产负债表所列示数额一致,涉及损益的上期审计调整是否正确入账。

⑶审查与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方式有关的董事会会议纪要、股东(大)会决议、政府部门批文及有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更新永久性档案。

⑷检查除净利润转入以外与本期未分配利润变动相关的全部凭证,结合所获取的文件资料,确定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⑸对于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如果已超过弥补期限,且已因为抵扣亏损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当进行调整。

⑹检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并关注对以前年度所得税的影响.对重大调整事项应逐项核实其发生原因、依据和有关资料,复核数据的正确性。

⑺确定未分配利润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是否恰当。

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实质性程序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期末结存的相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并检查本科目核算范围是否恰当。

⑵获取被审计单位股票、债券及基金等交易流水单及被审计单位证券投资部门的交易记录,将其与明细账核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⑶监盘库存交易性金融资产,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⑷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函询证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数量以及是否存在变现限制(与存出投资款一并函证),并记录函证过程。

取得回函时应检查相关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⑸复核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损益计算是否准确,并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投资收益等有关数据核对。

⑹复核股票、债券及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是否合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实质性程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明细账和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获取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对账单,与明细账核对,并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⑵检查库存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函询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数量,并记录函证过程。

⑷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期末结存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检查本科目核算范围是否恰当.

⑸复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是否合理,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⑹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和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⑺复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⑼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实质性程序

挂有至到期投资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持有至到期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获取持有至到期投资对账单,与明细账核对,并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⑵检查库存持有至到期投资,并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函询证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数量,记录函证过程。

取得回函时应检查函证相关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⑷核实被审计单位期末结存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持有目的和能力,检查本科目核算范围是否恰当。

⑸抽查持有至到期投资增加的记账凭证,关注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成本、交易费用和相关利息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⑹复核计算利息采用的利率是否恰当,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⑺检查当持有目的改变时,持有至到期投资划转为可供出售金额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⑽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性程序

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⑵根据有关合同和文件,确认股权投资的股权比例和持有时间,检查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⑶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重大投资,向被投资单位函证投资额、持股比例及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利等情况。

⑷对于应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获取被投资单位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如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则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实施适当的审计或审阅程序。

⑸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检查股利分配的原始凭证及分配决议等.

⑹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相互转换的,检查其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正确。

㈣筹资与投资循环其他相关账户的审计

⑴其他应收款的审计目标

其他应收款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

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存在);

确定所有应当记录的其他应收款是否均已记录(完整性);

确定记录的其他应收款是否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权利和义务);

确定其他应收款是否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是否已恰当记录(计价和分摊);

确定其他应收款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列报).

⑵其他应付款的审计目标

其他应付款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

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其他应付款是否存在;

确定所有应当记录的其他应付款是否均已记录;

确定记录的其他应付款是否为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现时义务;

确定其他应付款是否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是否已恰当记录;

确定其他应付款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⑶长期应付款的审计目标

长期应付款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

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长期应付款是否存在(存在);

确定所有应当记录的长期应付款是否均已记录(完整性);

确定记录的长期应付款是否为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现实义务(权利和义务);

确定长期应付款是否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是否已恰当记录(计价和分摊);

确定长期应付款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列报)。

⑷所得税费用的审计目标

所得税费用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

确定利润表中记录的所得税费用是否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发生);

确定所有应当记录的所得税费用是否均已记录(完整性);

确定与所得税费用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是否已恰当记录(准确性);

确定所得税费用是否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截止);

确定被审计单位记录的所得税费用是否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分类);

确定所得税费用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列报)。

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审计目标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

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存在(存在);

确定所有应当记录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均已记录(完整性);

确定记录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权利和义务);

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是否已恰当记录(计价和分摊);

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列报).

⑹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审计目标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

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否存在(存在);

确定所有应当记录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否均已记录(完整性);

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权利和义务);

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否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是否已恰当记录(计价和分摊);

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列报)。

⑺资产减值损失的审计目标

资产减值损失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

确定利润表中记录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发生);

确定应当记录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均已记录(完整性);

确定与资产减值损失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是否已恰当记录(计价和分摊);

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截止);

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分类);

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列报).

⑻营业外收入的审计目标

营业外收入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

确定利润表中记录的营业外收入是否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发生);

确定所有应当记录的营业外收入是否均已记录(完整性);

确定与营业外收入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是否已恰当记录(计价和分摊);

确定营业外收入是否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截止);

确定营业外收入是否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分类);

确定营业外收入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列报)。

⑼营业外支出的审计目标

营业外支出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

确定利润表中记录的营业外支出是否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发生);

确定所有应当记录的营业外支出是否均已记录(完整性);

确定与营业外支出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是否已恰当记录(计价和分摊);

确定营业外支出是否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截止);

确定营业外支出是否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分类);

确定营业外支出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列报).

⑴其他应收款的实质性程序

其他应收款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或编制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分析是否正确;

分析有贷方余额的项目,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结合应收账款明细余额查验是否有双方同时挂账的项目,核算内容是否重复,必要时作出适当调整;

标明应收关联方(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款项,并注明合并报表时应予抵消的数字。

⑵确定函证对象,一般情况下,选择一定金额以上、账龄较长或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发函询证,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

⑶对于未收到回函的样本,应采用替代审计程序,如查核下期明细账,或追踪至其他应收款发生时的原始凭证。

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抽逃资金、隐藏费用的现象。

⑷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收款事项,确定有无未及时入账的债权。

⑸分析明细账户,对于长期未能收回的项目,应查明原因,确定是否可能发生坏账损失。

⑹对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其他应收款,检查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⑺检查转作坏账损失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并办妥审批手续。

⑻检查其他应收款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是否恰当。

⑵其他应付款的实质性程序

其他应付款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或编制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分析有借方余额的项目,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结合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余额,查明是否有双方同时挂账的项目,核算内容是否重复,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标出应付关联方(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款项,并注册合并报表时应予抵销的金额.

⑵在其他应付款明细表上,请被审计单位协助标出截止审计日已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抽查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并注意这些凭证发生日期的合理性。

⑶选择一定金额以上和异常的明细余额,追查至原始凭证,并考虑债权人发函询证。

⑷对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其他应付款,检查其折算汇率是否正确。

⑸审核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付款事项,确定有无未及时入账的其他应付款。

⑹检查长期未结清的其他应付款,并作妥善处理。

⑺检查其他应付款中关联方的余额是否正常,如数额较大或其他异常现象,应查明原因,追查到原始凭证并作适当披露.

⑻检查其他应付款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是否恰当.

⑶长期应付款的实质性程序

长期应付款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或编制长期应付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检查长期应付款的内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⑵检查各项长期应付款相关的契约,有无抵押情况。

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应付款,还应审阅融资租赁合约规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履行,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并作适当记录。

⑶向债权人函证重大的长期应付款.

⑷检查各项长期应付款本息的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⑸检查与长期应付款有关的汇兑损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⑹检查长期应付款的列报是否恰当,注意1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应列入流动负债。

⑷所得税费用的实质性程序

所得税费用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或编制所得税费用明细表、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表、递延所得税负债明细表,核对与明细账合计数、总账及报表数是否相符。

⑵根据审计结果和税法规定,核实当期的纳税调整事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

⑶根据期末资产及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的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应有余额,并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倒轧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

⑷将当期所得税费用与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与利润表上的“所得税”项目金额相核对.

⑸确定所得税费用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是否恰当.

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质性程序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或编制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⑵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前后期是否一致。

⑶检查被审计单位用于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税率是否正确.

⑷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减变动记录,以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原因,并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是否正确,预计转销期是否适当。

⑸检查在资产负债表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取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⑹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重新计量,对其影响数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⑺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是否恰当。

⑹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实质性程序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或编制递延所得税负债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⑶检查被审计单位用于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税率是否正确。

⑷检查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减变动记录,以及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原因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是否正确,预计转销期是否适当。

⑸检查被审计单位在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是否对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对其影响数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⑹检查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是否恰当。

⑺资产减值损失的实质性程序

资产减值损失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或编制资产减值损失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⑵检查资产减值损失核算内容是否符合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⑶检查本期资产减值损失的增减变动情况:

将本期增加及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与坏账准备等科目进行交叉勾稽;

将本期转销的资产减值损失,结合相关资产科目的审计,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⑷检查资产减值损失在财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⑻营业外收入的实质性程序

营业外收入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或编制营业外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⑵检查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内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⑶抽查营业外收入中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项目,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

⑷对营业外收入中各项目,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理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接受捐赠利得等相关账户记录核对相符,并追查至相关原始凭证。

⑸检查营业外收入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是否恰当。

⑼营业外支出的实质性程序

营业外支出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⑴获取或编制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⑵检查营业外支出内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⑶对营业外支出的名项目,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理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账户记录核对相符,并追查至相关原始凭证。

⑷检查是否存在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支出、各种赞助会费支出,必要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⑸对非常损失应详细检查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实际损失和保险理赔情况及审批文件,检查有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⑹检查营业外支出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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