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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文档格式.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六)《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订)

(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四、审批项目范围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取水许可或者延续、变更取水许可证。

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五、申报条件

(一)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二)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三)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一)取水申请

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5套(申请书可在湖南水利网站下载);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2套;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2套;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2套。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仍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二)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变更取水许可

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在申领或变更取水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填写取水登记表(登记表可在湖南水利网站下载)5套,

2、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的相关材料2套;

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2套:

申请延续报告文件;

原申请人资格证明;

原取水许可证;

上年度取水总结。

根据水法等规定,雁峰区水利农机局可以依据水资源变化情况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雁峰区水利农机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雁峰区水利农机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

水资源股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3)时限:

5个工作日

2、复审

取水申请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③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④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⑤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按《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办理。

⑥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

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变更取水许可

①根据取水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取水登记表,审批机关组织对取水工程的取水口、退水口等进行验收,核验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写出取退水验收意见,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对没按规定要求设置的取排污口,审批机关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②对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改变取水用途的,原审批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决定批准与不批准。

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对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的,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15个工作日,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决定

分管局领导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3、时限:

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2个工作日

全部流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雁峰区水利农机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股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例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股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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