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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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济南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JiNan MunicipalEngineeringAssociation,缩写:
JNME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由全市市政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管理、养护、科研、咨询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推进行业管理与技术进步,加强行业间的联谊与合作,发展繁荣市政工程事业,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花店街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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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有关市政工程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二)研究探讨我市市政建设事业的改革发展方向、理论及方针政策,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法规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承办政府委托的相关事宜。
(三)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规范行业招标中的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教育和启发职工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有计划的组织开展本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行业素质。
(五)开展市政工程行业的基础资料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为企业提供省内外市政工程技术和市场信息,交流企事业单位改革的经验,推动行业的深化改革。
(六)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促进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
开展行检行评和评优创优活动,树立样板,推广典型。
(七)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信息资料,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
其他活动。
(八)参加全国和省市政工程协会,并组织交流活动。
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来本市讲学,选派人员异地或出国考察学习、进修和讲学。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符合入会条件的市政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养护、管理、科研、咨询及相关的单位社团,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其他对发展市政工程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员,均可加入本会。
第八条入会条件:
(一)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市政工程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特殊情况下,也可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核,秘书长批准,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取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办协会委托的工作,并报告承办情况;
(四)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情报信息,报送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年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一)(三)(五)(六)
(七)(八)(九)(十)项所列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
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
4000元/年
常务理事会单位:
3000元/年理事单位:
2000元/年
会员单位:
1000元/年
个人会员参照上述标准自愿缴费。
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元月
31日之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