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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制度职责

妇产科科主任工作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完成医院所交给的各项任务,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对病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4、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5、负责组织全科职工的再教育工作,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危重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定期检查产房、新生儿室工作。

7、确定医师轮转、值班和内科工作的安排,加强病房的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有关本科对挂钩医疗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8、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9、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10、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质量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

2.医院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3.院、科二级质量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

4.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5.医院要加强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组织其参加质量管理活动。

6.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

7.质量的检查结果与评优、奖惩相结合,并纳入医院评审。

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十项管理制度

一、超声技术和染色体检测管理制度

1、使用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开展胎儿染色体检测,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许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严格遵守规范和职业纪律,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2、超声技术检查妊娠实行定人定机定时间的原则,妊娠16~20周利用超声确定孕周;妊娠20~26周系统检查,排除胎儿畸形。

系统检查胎儿必须详细登记住址、联系电话、随访异常者。

畸形儿报告需经2名取得相应资格的医师确认、签字,不能明确的胎儿异常,首先科内会诊,必要时与临床医师共同研讨,短期复查或由科主任签字转上级医院检查并汇报医务科。

3、常规B超检查发现胎儿异常或外院怀疑胎儿异常来本院确诊者需进行系统检查,并按规定留图。

接受本市其他医院及周边市县异常胎儿的超声检查,需预约检查时间。

胎儿异常者补充追问病史、孕期接触史,登记姓名、年龄、孕周、住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并随访结果。

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超声诊断,需逐人逐项登记。

孕妇超声检查时,实行双人签字,严禁暗示其胎儿性别,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4、对妊娠妇女进行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准确、真实地做好记录、签名并妥善保存。

染色体检测设备使用必须经过专业和操作技能训练,专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5、依法开展超声诊断、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在超声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

医务人员必须依法拒绝任何公民提出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要求。

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专家集体审核制度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经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

经产前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产前诊断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并通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机构的审批制度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可能患有遗传性疾病的,方可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只能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扬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3、疑医学需要的需作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省卫生厅批准的扬州市唯一法定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扬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医学诊断后,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方可以在具备医学需要节育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

四、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批制度

1、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考核批准后才能继续执业。

4、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5、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引产技术服务项目并具有必备的急救设备和措施;手术人员须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术前严格执行手术审批制度。

6、依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科、产房等相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志。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凭医学诊断意见书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一是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是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下去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上述情形需要紧急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实施手术,并在手术后十日内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六、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登记和证明查验制度

1、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施术前必须查验、登记证明;

2、证明有三种,具备其中一种方予施术:

(1)省卫生厅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

(2)当地人口与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3)因未婚先孕或其他情况需要实施手术的,提供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与手术病志一同存档;

3、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口与计生行政部门;

4、术后应当开具手术证明。

七、接生登记制度

1、依法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接生,应当建立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不得漏登;

2、出生婴儿的登记包括婴儿的父母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婴儿出生时间、性别、胎次、健康状况等;

3、出生婴儿死亡登记包括死亡婴儿父母姓名、所在单位、胎次、婴儿性别及死亡原因等。

八、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药物除外)。

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科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医嘱发药,并建立科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科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要有专人专帐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

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

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和身份证号、使用量及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九、信息统计和报告、通报制度。

 

1、医疗保健机构严格遵守手术报告制度,应按月将辖区内的婴儿出生、死亡情况进行分类统计,按妇幼保健信息管理要求逐级上报。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婴儿出生、死亡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2、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等情况。

3、5岁以下儿童特别是新生婴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婴儿死亡证明》,《婴儿死亡证明》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出具。

以上机构应建立婴儿死亡档案管理制度,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卡》,明确婴儿死亡的原因,加盖机构公章。

新生儿父(母)应持死亡证明一月内向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十、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机构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检验科、遗传室、B超室、产科的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对B超室、染色体检测实验室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进行相关内容的岗前培训,做到人人熟悉“两禁止”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两禁止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2、与相关科室人员签定岗位责任书,敦促他们严格遵守“两禁止”制度,从制度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

3、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直接或间接暗示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或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严厉惩科;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创建爱婴医院工作制度

一、医院母乳喂养管理制度

1、推行母乳喂养,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儿重健康,巳成为全球行动,为了使我院分娩的产妇都能进行母乳喂养特制订如下规定,医护人员人手一份,参照执行。

2、本院全体职工必须以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为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全体员工,特别是医务人员必须掌握“促使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熟悉“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条要求”,并在有关科室醒目科悬挂及张贴。

4、凡本院职工均应接受母乳喂养规定的培训,新调入及分配来院的职工与老职工同样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5、门诊利用录像、录音及书面健康教材做好母乳喂养宣教工作,指导孕妇孕期保健及乳房保健护理,并要求家属一起接受母乳喂养知识的宣教。

6、住院期间及出院时均应向产妇做好有关母乳喂养宣教,使她们掌握母乳喂养好科及产后喂哺婴儿的有关知识和手法挤奶等技术。

7、产房及手术室医务人员应协助并指导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实行早吸吮,皮肤接触半小时。

8、因病理原因母婴分室时,要求协助指导母亲继续保持泌乳,将乳汁用量杯或小勺喂哺婴儿或母亲去哺乳室哺乳。

9、除有医学指证外,禁止给婴儿吃任何食品及饮料,医院及医院商店决不向产妇推销各种代乳品,也不接受任何奶品馈赠。

10、全院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以随时喂哺婴儿。

11、鼓励按需哺乳,摒弃奶瓶及橡皮奶头。

12、做好出院宣教,告诉产妇医院随访系统,本院设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咨询电话。

附:

促使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

1、有书面的母乳喂养政策,并常规地传达到所有的保健人员;

2、对所有保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实施这一政策;

3、要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科及科理方法告诉所有的孕妇;

4、帮助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与其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6、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喂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7、实行母婴同室,让母亲与婴儿一天24小时在一起;

8、鼓励按需哺乳;

9、不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橡皮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

10、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二、国际对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3、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三、巩固爱婴医院长效管理制度

为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确保母乳喂养工作的持久开展,特制订以下措施。

1、全院职工均需支持、促进和保护母乳喂养工作,并坚持做好宣教工作。

2、医院将爱婴医院、母乳喂养有关指标纳入目标管理内容,并与各科签订责任书,实行院、科二级负责。

3、坚持做好考核工作,业务指导小组将不定期抽查各科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

4、接触母亲、婴儿的医护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母乳喂养知识的强化培训,并组织不定期考核,考核分理论和操作进行,考试成绩与奖惩挂钩。

5、新分配来院及调进人员均应接受《母乳喂养知识培训》,以掌握母乳喂养的知识,哺喂技巧和咨询技巧。

6、对母乳喂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讨论,并提出整改措施。

7、加强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保证母婴安康。

8、定期征求病员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四、母乳喂养学习培训制度

1、医院成立母乳喂养指导小组,全面负责职工的母乳喂养知识培训。

2、本院职工均应参加母乳喂养知识和母乳喂养咨询管理培训,如因故未参加,应予补课。

3、接触母亲、婴儿的医护人员,参加临床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新调入人员和新分配来院人员都须参加母乳喂养知识和咨询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每年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不定期进行理论与操作考核。

五、母乳喂养考评制度

1、医院成立母乳喂养考评小组,负责全院母乳喂养工作落实、学习、培训、考核和评价工作。

2、考评小组负责制订母乳喂养考核评价表,并组织实施。

3、各有关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母乳喂养工作的实施、检查和评价。

4、严格按母乳喂养规定要求进行考核监控,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及总结。

5、坚持定期检查和抽查的考核方法,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

考评方法:

1、孕妇:

进行宣教后,进行问卷考查,以了解掌握知识程度和宣教效果。

2、产妇:

(1)实践考查:

实地观察产妇哺乳、挤奶等姿势,了解有关技术操作的正确程度及示范操作的效果。

(2)征询意见:

利用工休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母婴同室的管理、服务、医疗护理质量等情况。

(3)问卷调查:

出院前进行抽查,了解有关知识、技术操作的掌握情况和宣教效果。

3、工作人员:

(1)参加有关知识的培训学习,每年进行问卷考试,以了解掌握情况。

(2)实地进行技术操作考核,了解熟练程度。

(3)从孕产妇的问卷调查中了解医护人员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产科病房母乳喂养管理制度

1、凡住院孕产妇,均应向其进行有关母乳喂养知识的宣教和指导,建立母亲喂奶的自信心。

2、做好乳房护理,为产后早吸吮做好准备。

3、产房及手术室工作人员应帮助并指导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进行早吸吮、皮肤接触半小时。

4、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以增进母婴间的感情。

5、鼓励按需哺乳,提倡纯母乳喂养。

6、严格执行补充食品的医学指征,不给正常新生儿添加任何食品及饮料。

7、指导并帮助产妇进行母乳喂养使产妇掌握正确的喂哺姿势和挤奶技术等。

8、母乳喂养的婴儿严禁使用奶头、奶瓶喂哺及其他安慰物。

9、因病理原因母婴分离时,要协助指导母亲继续保持泌乳,并将母乳喂哺婴儿。

10、严格掌握用药原则,对母乳喂养有影响的药物应慎重使用。

11、做好出院宣教,指导产妇坚持母乳喂养4~6个月甚至更长。

12、告诉产妇医院母乳喂养随访系统,以解决母乳喂养中遇到的困难

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1、分娩室要求无尘,环境清洁、空气新鲜。

每周大扫除,室内空气、家具、用品彻底消毒,对空气物品表面,每月作细菌监测,并记录。

物品表面细菌少于5/cm2,空气培养应少于200个/m3。

2、每日通风两次,每日紫外线照射一小时,紫外线强度每季度监测一次,有记录。

3、每日用消毒液浸湿的抹布擦拭全部用具,每班用浸有消毒液的拖把,擦地面1一2次。

4、拖把、抹布分区专用,设有标志。

5、产床每次使用后,应用消毒液抹洗,然后才能重复使用。

6、接生用的臀垫,尽量使用一次性用品.非一次性的,用后应用杀菌剂浸泡,刷洗凉干再用。

7、各类物品如体温表、剃毛刀、毛刷、洗手捅等,均按常规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

8、取用无菌物品时,必须用无菌持物钳或无菌镊子,镊子与消毒容器应配套使用,使用干缸、干镊,连续使用四小时要重新灭菌。

9、接生后所用物品、器械、敷料应及时科理、更换、消毒。

10、浸泡消毒手术器械,应标明时间,一切无菌物品必须具有灭菌日期。

11、餐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消毒,方可再用。

12、产妇用卫生纸,必须高压消毒、灭菌,方可使用。

13、病人便器应固定使用,用后刷净、消毒后,方可再使用。

 

护理安全管理制度

1、护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服务态度,密切护患关系。

2、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做好“三查八对”。

3、加强小药柜管理,统一标签。

剧毒与普通,内服与外用药分开放置。

4、经常巡视病房,认真观察病情,及时准确地向医生反映病情变化。

5、严于职守,上班不看小说,不带小孩,不干私活。

6、保证各种抢救器材性能良好,科于备用状态。

7、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在职人员的业务素质。

8、护士长经常检查督促护理人员严守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9、发现差错事故及时上报、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给予相应科罚。

 

分级护理制度

分级护理:

是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规定临床护理要求,是住院病人基础护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反映出临床护理服务质量。

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决定护理等级,以医嘱形式下达级别,分成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在“病员一览表”和床头牌标示:

一级护理为红色,二级护理为黄色,三级护理可不设标记。

不同级别的护理要求是:

(一)特别护理

病情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的病人,如监护病人。

2、各种复杂的大手术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如脏器移植。

3、各种严重外伤,如大面积烧伤。

护理要求:

1.除患者突然发生病情变化外,必须进入抢救室或监护室,根据医嘱由监护护士或特护人员护理。

2、严密观察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保持呼吸道及各种管道的通畅,备齐急救药品、器械,随时准备抢救。

3、正确执行医嘱,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制定护理计划,落实护理措施,设特别护理记录单,及时准确做好记录,记录液体出入量,注意水电解质平衡。

4、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

5、了解影响患者心理变化的各种因素,给予必要的心理护理和疏导,适时进行健康教育。

(二)一级护理

病情依据:

l、重症患者、各种大手术后尚需严格卧床休息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

2、生活一部分可以自理,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护理要求:

1、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每一小时巡视病人一次,必要时每15-30分钟巡视病人一次,定期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

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措施,观察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及时准确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2、加强基础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解决重症患者的生活护理需要。

3、加强营养,鼓励病人进食。

4、注意思想情绪上的变化,给予必要的心理护理和疏导,适时进行健康教育。

(三)二级护理

病情依据:

1、急性症状消失,病情趋于稳定仍需卧床休息的患者。

2、慢性疾病限制活动或生活大部分可以自理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1-2小时巡视病人一次,按常规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注意观察病情和特殊治疗,用药后反应及效果。

2.协助、指导、督促患者进行生活护理,了解心理状态,满足其身心两方面的需要。

(四)三级护理

病情依据:

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病情较轻或恢复期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日测量T、P、R1-2次,掌握病人的身体、思想情况。

2、督促遵守院规,保证休息,注意病人饮食,每日巡视两次。

3、进行健康指导。

 

护理查对制度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录入医嘱后,做到班班查对。

2、录入医嘱者与查对者均须签全名或盖章。

3、临时医嘱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4、抢救病人时,医生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待医生认为无误后方可执行,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两人核对后再弃去。

抢救结束后及时补全医嘱,执行者签全名,执行时间为抢救当时时间。

5、护士长和主班护士每周总查对医嘱一次,有记录。

(二)、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和输液前必须严格进行三查八对。

三查:

备药前查、备药中查、备药后查。

八对:

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有效期。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水剂、片剂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密封铝盖有无松动;输液瓶(袋)有无漏水;药液有无浑浊和絮状物。

过期药品、有效期和批号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4、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门诊注射时一定要核对病历和皮试卡;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有无配伍禁忌。

5、在输液中实行查对“三步曲”,设立输液巡回卡,在备药前、加药后,输液、接水前核对并签名。

病人识别需核对床头卡,要求病人口头证实自己的名字,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6、发药或注射时,如病人提出疑问,应及时查清,方可执行。

7、执行临时治疗时核对医嘱单。

8、观察用药后反应,对因各种原因患者未能及时用药者应及时报告医生,根据医嘱做好科理,并在护理记录中有记载。

(三)、输血查对制度

1、查采血日期,血瓶或血袋有无裂痕,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

2、查输血单与血袋标签上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血量是否相符,交配报告有无凝集。

3、查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袋号及血量。

4、输血前交配报告结果经第二人核对无误签字后方可执行。

输血交配报告单应保留在病历中。

5、输血过程中发生反应除立即停输及报告医生外,要保留原袋血液及输血器送血库(或医院指定的相关部门)。

6、输血完毕应将血袋送检验科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时送检。

(四)、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1、术前准备及接病人时,应查对科别、住院号、床号、姓名、腕带、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术前用药、输血前八项检查结果、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与手术通知单是否相符,手术医嘱所带的药品、物品(如CT、X片)。

评估病人的整体状况及皮肤情况,询问过敏史。

2、手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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