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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勤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

没有打卡条件的部门,采用考勤上下班登记制度,由部门负责人指定考勤负责人,对考勤严格管理。

第九条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刷卡(登记)。

若违反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按旷工一日处理并通告。

第十条员工因公、私事未能刷卡的,须及时、如实向部门经理说明,并填写《考勤记录增补信息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月末随考勤汇总表返至考勤管理部门以记录员工的考勤情况,未进行说明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考勤设置种类说明及处理办法:

1.迟到: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到岗。

2.早退:

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无故离岗。

3.旷工:

无故缺勤;

请假未获批准便擅自离岗或假满后无故不回公司销假;

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未请假;

以上情况按旷工处理,旷工三日以上(含三日),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请假办法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类别、假期、时间、事由等事项,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交考勤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满的前一天请示部门经理及以上领导批准,在回公司后1天内向考勤管理部门补交续假的请假单。

第十四条若因特殊原因,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向部门经理告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

其他人员请假的批准按休假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假期规定如下:

1.法定节假日:

公司按国家规定在节日和假日(周六、周日)放假,特殊岗位不执行假日休假。

2.年假:

2.1条件: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年假。

2.2假期:

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规定,年休假天数如下:

连续工龄

年假天数

1年≤工龄<10年

5天

10年≤工龄<20年

10天

工龄≥20年

15天

2.3审批:

部门经理或主管领导审批,报综合部(子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准。

2.4当年年假可以跨年度使用至次年的2月底,年假可以分休。

2.5部门经理需合理安排所属员工休年假,员工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年假,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给以经济补偿。

2.6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再享受当年年假:

2.6.1一年度内事假超过15日(含15日);

2.6.2一年度内病假超过30日(含30日);

2.6.3一年度内事假15日内,病假30日内,但累计病事假超过35日(含35日);

2.6.4一年度内享受产假人员超过30日(含30日);

2.6.5脱产学习在180日(含180日)以上的;

2.6.6工伤假超过30日以上的。

3.婚假:

3.1假期:

员工初婚者凭结婚证(登记日未过180日)可享受3日的婚假;

晚婚(男25岁,女23岁)可享受10日的婚假(遇节假日不顺延)。

3.2婚假不能分休。

3.3审批:

部门经理审批,报综合部(子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准。

4.产假:

4.1假期:

90日(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2审批:

部门经理审批,报综合部报综合部(子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准。

4.3附注:

4.3.1男职工在妻子生产期,可享受2周的假期(遇节假日不顺延)。

4.3.2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5.丧假:

5.1假期:

7个工作日(其中配偶去世假期10个工作日)

5.2条件:

指直系亲属去世(父母、祖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兄妹、子女等)。

5.3审批:

6.事假:

6.1审批:

请假3日内(含)由部门经理批准;

请假3日以上者由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6.2事假连续超过21个工作日或事假三个月内40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6.3请事假的员工如有本年度年假,应先休本人年度年假,若本人年假已休满,再申请事假,事假可用加班、年假冲销。

7.病假:

7.1审批:

请假5日内(含)由部门经理批准;

请假在5日以上由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7.2请假在一个工作日(不含)以上,必须出示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的病假证明。

不能提供医院有关证明的,视为事假;

员工出差或假期在外地请病假,须持当地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假证明及病历。

7.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

7.3.1因患重大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严重者,经省级以上医院的诊断,需要长期治疗者,可享有一定的医疗期。

超出医疗期,则按事假处理。

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年龄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本人实际年龄

本企业工作年限

可享受医疗期

35岁以下(含35岁)

司龄≤1年

一个月

1年<司龄≤3年

二个月

3年<司龄≤5年

三个月

司龄>5年

六个月

35岁以上

5年<司龄≤10年

九个月

10年<司龄≤15年

十二个月

15年<司龄≤20年

十八个月

司龄>20年

二十四个月

7.3.2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连续计算时间,以上表规定为限;

员工间断病休,医疗期以一定时间内累计的天数,在以下累计时间内以上表规定为限,累计病休时间:

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7.4员工进入医疗期,应与企业签订医疗期协议。

7.5病假可用加班、年假冲销。

8.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治疗的,以具有“工伤鉴定”资格的医院诊断鉴定为准。

依轻重程度适当请工伤假,自鉴定之日起的一年内,一般不应超过60天。

在规定的期满后,仍未痊愈者,休假可适当延长。

延长休假的,除有鉴定医院的证明外,还应填写《工伤报告单》并办理停职手续。

第十七条家属探亲规定:

公司外派人员在现场期间恰逢法定节假日,因工作原因不能离开现场的,家属可到现场驻地对其进行探望。

1.满足以下条件的外派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享受家属探亲:

1.1本公司工龄满一年;

1.2在同一现场或不同现场连续工作满180天以上;

1.3不享受外派津贴的员工;

2.员工家属探亲时间为该员工根据公司规定应享受的年假时间。

对于享受了家属探亲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年假;

对于已享受了当年年假的员工,不再享受家属探亲。

3.员工家属探亲时间视同公司员工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见公司差旅费制度。

4.本条规定中探亲家属只限一人,为员工配偶或子女。

5.家属探亲应由员工本人提前填写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综合部核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6.家属探亲后,费用报销由员工本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到综合部备案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加班规定

第十八条加班是指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并经部门经理批准,不享受休假而执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公司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加班。

2.部分岗位、工种由于工作性质,不计加班费,在制定岗位工资时统一给予考虑。

第二十条加班原则

1.公司鼓励员工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倡导加班。

2.确实因为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须事前申报并经部门经理批准。

3.女职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一年期间不得安排加班。

4.加班最小单位为小时。

第二十一条加班程序:

加班人员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审准交考勤管理部门;

遇特殊情况,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调休:

公司将尽量安排加班者在合适的时间调休,无法调休的,可领取加班工资。

1.申请调休的员工需在《调休申请表》上记录,经部门经理审批后生效。

2.调休最小单位为小时。

第二十三条补充规定

1.员工在加班期间应视为正式上班,一切行为须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2.加班期间,如遇午餐时间,公司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

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吸引、培养与保留优秀的人才,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优化配置,并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及员工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人事任免

第二条任免管理程序

按公司管理权责划分。

第三条人事管理机构

公司综合部

第三章招聘、选拔与录用

第四条各岗位人员的招聘、选拔与录用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每年十一月一日前各部门提交本部门人员年度聘用计划给综合部,综合部汇总上报总经理审批,综合部按审批后计划选拔适合人员交由各部门经理选聘。

2.各部门人员可以向综合部提交下一年度个人工作意愿。

3.各部门可向综合部书面推荐合适人员材料。

第五条拟录用人员须提供的资料:

1.健康证明单(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六条报到

1.新员工入职当日须到综合部报到,并提供下列材料:

1.1身份证原件;

1.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或其它上岗所必须的相关证书原件(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厨师健康证等);

1.3一寸彩色照片4张;

1.4身体健康证明原件(限定出具证明机构的资质);

1.5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1.6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医疗手册(一个月内提供);

1.7用人部门及综合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综合部对以上证件和资料核实并填写《入职通知书》并有其本人签字,若有未提供的项目应写明原因并规定提供期限20天。

2.综合部出具《录用通知书》,新员工持通知书到本部门报到,并会知有关部门,新员工起薪日自报到日算起。

3.如应聘人员被录用后,未在规定的录用时间报到,综合部可取消录用资格。

特殊情况的,经用人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综合部批准并备案后,可延期。

4.新员工报到当日起学习本公司规章制度,并在《规章清单》上签字确认。

5.应聘者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录用:

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各种手术康复期或体能无法承担本岗位工作者;

不能提供或提供虚假入职资料、证书及证件等;

有拖欠公款、贪污受贿、品行恶劣记录者;

吸毒、贩黄、通缉、判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恶迹者;

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者。

第四章试用与正式聘用

第七条新录用员工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2~6个月。

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及其保密协议等,具体规定详见《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经总经理批准的,可免除试用期。

第八条试用期人员管理流程:

1.试用期跟踪评价:

为确保新录用员工的胜任能力,定期对其进行试用期跟踪评价。

试用期间,综合部每月10日下发《试用期员工自我评价表》到新员工,下放《试用期员工跟踪评价表》到部门经理。

新员工填写完鉴定表,并及时交给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针对其表现填写评定表,并给以继续试用、转正及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并于当月20日之前返回综合部。

综合部收集评价意见,并做出相应决议。

在第三个月仍未转正者,自第三个月起,直到转正,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转正

根据《试用期员工跟踪评价表》的转正决议,新员工需在期满一周填写《转正鉴定表》,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由综合部备案。

3.解除劳动关系

新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经用人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不能胜任该岗位,做出不予以继续使用决议。

并提前3天通知该员工,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试用期请假管理

1.试用期请假期限规定

1.1试用期前两个月内新员工请病假、事假累计5个工作日及以上不足15个工作日者,经部门经理同意,综合部备案后,其试用期可自动顺延一个月。

1.2试用期前两个月内新员工请病假、事假累计1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经部门经理同意,综合部备案后,其试用期可自重新上岗日起计算。

2.试用期请假程序:

新员工提出请假申请写明原因,经部门经理批准,报综合部备案。

3.试用期请假薪酬依据公司考勤制度核定。

第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及转正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根据公司关于薪酬、福利等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劳动关系延续及结束的程序

第十一条劳动关系延续的管理程序:

劳动合同届满签前三十天,甲乙双方就合同续签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后,经综合部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关系结束的管理程序:

1.员工试用期内辞职

员工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三日提出离职要求,经部门经理签核后,交由综合部备案,并办理相关事宜。

2.未通过试用期考核

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的人员,由部门经理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解聘员工通知书》,并送至本人签字后,综合部办理相关事宜。

3.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辞职

员工须提前三十日填写《离职申请表》,提出离职请求。

部门经理和综合部应积极与员工沟通,做好离职面谈,对绩效良好者应尽力挽留,分析其离职原因和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为长期的人力资源工作提供良好的信息通道。

挽留无效的,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交由综合部备案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4.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

4.1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详见《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具体程序:

用人部门出具解除意见→填写《解聘员工通知书》→部门送至本人会知签字→综合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4.2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请求获批准后→综合部出具《离职工作移交单》→离职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经逐级确认无异议后签转完毕一个月后,经部门经理复签后→员工持签转单到财务部结算剩余工资。

部门经理根据员工的工作交接情况,在确保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可以在离职签转完毕时一并结算剩余工资。

5.离职谈话

综合部经理和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在员工离职时,应共同与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谈话,填写《离职谈话表》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双方共同签字后,存入公司档案。

谈话内容如下:

5.1审查员工的福利情况;

5.2审查相关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5.3审查其掌握公司秘密的程度;

5.4审查其掌握工作的进度和角色;

5.5了解其离职的真正原因;

5.6征求其对公司的评价和建议。

第六章在校生实习期管理

第十三条在校生实习期的界定:

在校生在未获得学位证和毕业证,并未与学校办理完毕业手续之前,来我公司实行工作之期皆为实习期。

第十四条在校生来我公司实习当日须到综合部办理实习报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学校开具的可行证明、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健康证明单(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在校生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实习报到一周内签订《实习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在校生实习期间实行考核制,对其实习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七条在校生实习期间薪酬待遇详见《实习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在校生实习期满,根据其意愿和实习情况及公司需要决定实习生是否最终加入本公司。

第十九条在校生实习期满,并最终加入公司,其相关规定及程序按一般正式员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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