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储备库门卫值班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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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储备库门卫值班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

保安部由储备库根据单位内违纪、事故的发生率,以及事故具体责任进行奖惩,属于失职、渎职、怠职的,承担同等责任。

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值班纪律

第五条 

库区设北门、中门两个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负责整个库区的守护、检查与巡逻。

当值人员,实行每班两人,轮换倒班,错时串休工作制,白班上班时间为:

7.00—12.00 

 

12.00—19.00 

夜班:

19.00—7.00。

第六条当值人员采取“分区包片”办法,落实值班责任。

具体方法为:

中门岗负责中大门至办公楼区域的安全与秩序;

北门岗负责5号库至北门区域的安全与秩序。

当班人员可每周或每月互换一次责任区。

责任不清者,由当值两人共同负责。

第七条遵守单位劳动纪律,按照保安部制定的轮流倒班办法,准时上下班。

有事提前请假,获准后方可缺勤或离岗。

当值人员私自减岗发生事故的,按责任区落实责任,同时按旷工加重处罚。

第八条值班人员当值时应着装整洁,需要时佩戴胸卡或臂章。

姿态良好,语言文明,礼貌热情。

第九条值班人员当值前不得酗酒,当值期间不得打盹、睡觉;

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溜号、买菜或超出值班守护区域;

不得看书、打牌、下棋、织毛衣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条不得私自找人顶班,禁止非本单位人员顶班。

特殊情况须经过部门或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禁止私自应允无关车辆在库区停车或收取停车费。

特殊情况须经部门或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章 

当值保卫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发现和制止库区违章行为(如车辆货物乱停乱放、库内吸烟生火、随地大小便、乱丢乱倒垃圾、偷窃库区财物、私用单位能源资源、损坏单位财产等),维持库区正常的治安秩序。

第十三条检查登记出入库的人员,制止无关人员(特别是老人、小孩、拾荒人员)随意进入库区。

第十四条检查登记出入库的车辆和物资,凡粮食和本单位设备物资出库,必须有主管部门开据的出门证,并经当值保卫人员检查核对一致后方可放行。

没有出门证或查实不符,手续不全者,禁止放行。

第十五条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询问登记,与库内业务无关(特别是借路、买菜等)人员和车辆,禁止进入库区。

对于无人接洽的陌生人员和车辆,不准进入库区。

对于外来办事的人员或来宾,由当值保卫人员负责联络接洽对象,经核实和同意后才可进入库区。

第十六条负责及时开关铁路道口的大门,保证火车随时进入库区排空对位。

第十七条经常巡查库区安全,发现重大事故或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正当处理措施并立即向主管科室和分管领导报告。

单位下班后,发现库区门、窗、灯、设备、电器、水龙头未关,应及时关闭并报告相关部室。

第十八条夜晚值班按时打开库区路灯,天亮后及时关闭路灯。

一般情况下,库区无车辆出入时即可锁好库区大门,原则上23点以后,不许车辆出入。

不准外单位车辆随意在库区内停放过夜,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或保安部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爱护技防设备,管好值班室用品和公共设施资源,防止损坏、破坏和浪费。

损坏或丢失负责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认真及时做好报刊、杂志和信件的收发、登记、保管发放工作,不得遗失。

第二十一条认真作好值班登记和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二条负责值班室内外和大门口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清洁卫生。

第四章交接班规定

第二十三条交接班人员双方必须当面交清当班情况、未处理完事项、上级指示和所有物品(包括交接班记录本、登记本、钥匙、值班用品、监控设备、拖把扫把等)

第二十四条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准时正点接班。

接班人员没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并主动向保安部或库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交接班不清,当事双方各负一半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

第二十六条当班人员负责签收的信件、邮件、报刊杂志等,负责按时转交。

无法转交的,要交接清楚并做登记。

如发生丢失、损毁,则由责任人承担后果。

第五章值班登记要求

第二十七条当值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值班记录(包括值班人姓名、时间、值班情况、交接情况、转交事项,通知指示等)。

第二十八条凡当班保卫人员收取的粮食、物资出门证,由当班人员自行保存备查,一个月后才能销毁。

第二十九条《值班登记本》、《出入库登记本》写满后,由保安部收回存档并更换新本。

登记本上不得乱写乱画乱撕。

登记内容可作为值班考勤、区分责任的依据。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当值人员违反值班纪律,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一次扣工资10元;

10—30分钟,一次扣工资50元;

30——60分钟,扣工资100元。

超过60分钟按矿工处理,扣三天工资并记录在案。

当月旷工两次或半年内累计旷工三次者,一律待岗自省三个月。

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三十一条当值人员酗酒、中途离岗、溜号、空岗、超出值班守护区域或造成电话无人接听,影响火车排空对位,一次处罚50元,当月出现二次以上者,每次处罚100元。

造成火车撞门事件的,除按违纪处罚外,还须承担财产损失。

第三十二条当值人员违反其他值班纪律条款,一次处罚50元,半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者,每次处罚100元。

对私自停车收费行为,除按本条规定处罚外,另处私自收费额2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当值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之一,或对进出库区的人员和车辆不检查、不登记、不落实粮食物资出门证制度;

对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不劝阻、不检查;

对库区发生的违章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不报告者,一经发现,处50——100元罚款。

对因渎职、失职、怠职造成单位经济或财产损失的,由当值人员负责照价赔偿;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由上级或司法机关追究当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违规离岗的,对交班人员每次处罚100元。

因此而造成后果的,由交接班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对于坚守岗位的交班人员,按照每小时20元标准给予补偿,但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值班登记制度,发现一次处罚50——100元,并由当值保卫人员承担因登记信息缺失而带来的后果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值人员对库区发生的一切违章和损坏公私财产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因而发生损失结果的,不影响对当值保卫人员的追责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给单位造成经济和财产损失的人员,每次给予50——100元的奖励,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并作为年终评模表彰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遇有本规定与以往相关制度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未涉及到方面,仍以原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保安部制定,经库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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