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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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Word下载.doc

分公司接到报告后(不得超过20分钟)向公司报告;

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由公司领导或主管领导决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1.2.施工现场分包方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和分包方均依上款规定向上级报告。

3.1.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1.4.事故发生后,事故项目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调查、询问。

3.1.5.抢险和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部、分公司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四不放过”整改安排报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部。

3.2.事故调查

3.2.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2.2.查明事故经过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前,施工作业状况;

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5.事故报告经过;

6.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

7.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8.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3.2.3.查明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应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

3.2.4.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事故性质是指人为事故或自然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3.3.事故处理

3.3.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部立即停工整改:

发生一般事故的,停工3天整改;

发生较大事故的,停工7天整改;

发生重大事故的,停工15天整改;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山西建总有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停工整改。

3.3.2.项目部整改后报请公司安全部复查,或报请区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3.3.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分公司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公司安全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3.3.4.政府进行的事故调查和处理,认定需要另行处置的,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文件执行。

3.3.5.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对发生的事故,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奖惩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3.3.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通过查明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发现安全管理工作的漏洞和缺失,从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今后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4事故记录

3.4.1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4.2记录事故:

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作业班组负责人等,向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进行记录。

3.4.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员,由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给公司、分公司领导和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主持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全部。

4.重大事故隐患

4.1.《根据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

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464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的;

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未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的;

4.施工现场“四口、临边”等安全防护多处(三处以上)不到位的;

5.基坑支护工程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和未进行位移和沉降监测的;

6.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7.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

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葫芦等起重机械以及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等设施进行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8.委托没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

9.高大或特殊防护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10.未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或未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的;

11.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和建筑起重机械未达到安全操作距离时,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的;

12.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3.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产品的。

4.2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4.2.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部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提出整改要求;

情节严重的,责令项目部施工现场或局部作业暂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进行处罚。

4.3.分包方和作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对分包方和个人的诚信评估档案,项目部和分包方进行整改治理,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4.4.公司安全部和其他职能部门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执行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公司各级安全部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下发《重大隐患报告单》(附表C2.8.7),要求项目部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4.5.项目部在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的同时,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自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公司安全部,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有要求的一并上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隐患类别;

事故隐患等级;

影响范围;

影响程度;

整改措施;

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整改目标等。

也可以将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整改、治理简要说明,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作为附件。

4.6.针对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的《重大隐患报告单》,项目应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后,填写《重大隐患整改复工申请表》(附表B2.16),经下发人员复查合格,下发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

4.7.针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的《重大隐患报告单》,项目部应建立《重大隐患台账》(附表C2.8.8)。

4.8.监控与警示。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

按照“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的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安全告知牌》,重大事故隐患所在的施工作业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标识)牌。

4.9.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应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数量与等级变化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4.10.预案与演练。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部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必须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进行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5.管理与追责

5.1.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5.2.处罚细则:

5.2.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8.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2.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5.2.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2.4.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5.2.5.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励与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另行处罚的按要求进行处罚。

6.附则

6.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表

附表1:

工伤事故月报表(表C2.15.2)

附表2: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快报表(表C2.15.3)

附表3:

重大隐患报告单表(C2.8.7)

附表4:

重大隐患整改复工申请表(表B2.16)

附表5:

重大隐患台账(表C2.8.8)

附表6: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附表7:

本制度制定依据

工伤事故月报表

表C2.15.2工伤事故月报表

年月编号:

工程名称

办公地址

职工平均人数(人)

伤亡事故件数(起)

伤亡人员(人)

受伤害人

损失工作日

总数

(工日)

直接经济损失(元)

总计

分公司人员

项目部总人员

总计(1=2+3)

项目部总

人员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小计

其中:

临时工

重伤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备注:

伤亡事故的类型及发生的详细部位、过程、初步原因分析:

分公司主管领导人(签字):

安全科长(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月日

附表2

表C2.15.3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快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事故部位:

事故发生日期:

年月日时分事故报告日期:

年月日时分

事故类别:

气象情况:

受伤害人姓名

伤害状况

(死、伤)

工种

本工种年龄

受过何种安全教育

经济损失

备注

直接

间接

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

(可附页)

处置情况:

项目负责人(签章):

专职安全员:

年月日

表C2.8.7重大隐患报告单

编号:

项目名称

致(单位):

我单位于年月日进行了隐患排查,发现存在下列重大隐患,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了整改,现将有关情况上报给贵单位。

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意见:

年月日

表B2.16重大隐患整改复工申请表

编号:

致(监理单位):

 

接贵单位第号重大隐患暂停施工令,我单位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停工整改,现安全隐患已消除,达到复工条件,请核查并签发复工指令。

附:

具备复工条件的相关资料及自检合格报告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章)

项目负责人:

日期:

监理工程师:

日期:

审查意见:

□具备复工条件,同意复工;

□不具备复工条件,暂不同意复工。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表C2.8.8重大隐患台账

编号:

序号

工程类别

日期

重大隐患描述

整改措施或方案

(可附页说明)

整改资金

落实情况

整改计划

完成日期

整改实际完成日期

整改

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年月日

1.工程类别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重大隐患发现后应立即落实督办人;

3.对于重大隐患有特殊情况的可另附页说明。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制度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

5.转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建质安函[2006]145号)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7.《关于印发<

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464号)

8.《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0.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

11.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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