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额度合同-微业贷-微众银行.doc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528867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借款额度合同-微业贷-微众银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借款额度合同-微业贷-微众银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借款额度合同-微业贷-微众银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借款额度合同-微业贷-微众银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借款额度合同-微业贷-微众银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借款额度合同-微业贷-微众银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借款额度合同-微业贷-微众银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借款额度合同-微业贷-微众银行.docx

《借款额度合同-微业贷-微众银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借款额度合同-微业贷-微众银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借款额度合同-微业贷-微众银行.docx

借款额度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额度授予人):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众银行)乙方(额度申请人):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额度,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乙方知晓并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微众银行可能引入合作金融机构对乙方发放贷款,单笔贷款金额及微众银行与其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出资比例以经乙方确认的电子借据所载信息为准,乙方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及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微众银行及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出资比例对乙方享有债权,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对还款资金进行清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偿还贷款。

第一条借款额度

1.1借款额度金额: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借款额度,具体额度金额以电子额度确认书或借款借据为准。

本借款额度的金额将定期进行重新核定,甲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对借款额度进行调整,借款人可主动查看借款额度的变化情况。

1.2借款额度期限:

本合同初始借款额度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借款额度期限届满前,若本合同双方均无异议,可从到期之日起自动展期一年,展期次数不限。

额度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但额度内各笔贷款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借款额度金额。

额度期满后,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

额度期限是指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发生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起始日期必须在额度期限内,单笔贷款的终止日期可以超出额度期限,单笔贷款的起始日期及终止日期以借款借据的约定为准。

1.3贷款利率

额度项下贷款均采用日固定利率,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

己发放贷款的执行利率固定不变,不受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

1.4额度项下具体借款金额、利率、费率及期限,以单笔借款借据或其他授信凭证为准。

第二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2.1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使用本信用额度,否则乙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本信用额度在互联网或其它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2.2乙方知悉甲方通过识别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对使用本额度的交易进行企业身份验证,并同意任何通过刷脸视频、密码验证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手段成功识别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后产生的交易均为乙方的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

乙方电子确认的交易凭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和额度提取、还款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2.3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贷款承诺。

额度项下具体贷款业务,乙方应逐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如经甲方审查后同意发放单笔贷款,根据业务性质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相应的单笔借款借据。

2.4借款额度使用的先决条件:

(1)乙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交付等法定手续(如有);

(2)有关的担保合同己生效(如有);

(3)乙方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如有);

(4)乙方已满足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

(5)乙方及担保人(如有)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不利变化;

(6)乙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如有)担保意愿未发生变化;

(7)乙方未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2.5本额度项下贷款用途为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贷款不得用于购买住房、进行证券投资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等投机经营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交易。

甲方有权对借款额度的使用、贷款资金的去向进行监管,乙方应予以配合。

2.6额度使用前或额度使用过程中,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甲方监管部门对甲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甲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让乙方使用本额度,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额度使用,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2.7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贷款资金采取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

对于自主支付的贷款,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乙方账户,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手;对于受托支付的贷款,甲方根据乙方申请提款时提交的《贷款受托支付申请书》支付至乙方指定交易对手的指定账户。

2.8支付管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交易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及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定期书面向甲方汇总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乙方应予以配合。

2.9贷款发放方式

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将发放至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乙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如乙方己在甲方开立对公结算账户,贷款将自动发放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

采用受托支付的,甲方根据乙方申请提款时提交的《贷款受托支付申请书》直接发放支付至乙方指定交易对手的指定账户。

第三条还款

3.1额度内每笔贷款到期时,乙方须按期履行债务。

否则,将作为贷款逾期处理。

3.2乙方应主动查询账户信用额度的交易明细以确认交易内容。

甲方所保存的本信用额度项下的交易记录,均为本额度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未看到交易明细为由否认额度资金使用行为或交易款项。

3.3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采用按月分期等本还款方式,具体计算方式为:

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己还本金)X贷款日利率X当期实际天数

3.4乙方应在每期贷款的还款日前归还当期应还款金额,首期还款日期以乙方提款过程中经乙方电子确认的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的规则如下:

(一) 单一客户额度项下所有单笔贷款每月还款日固定,该固定还款日统一为首笔贷款确定的每月还款日;

(二) 首笔贷款发放日为1〜28日的,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到期日为最后一次还款日,利随本清;首笔贷款发放日为当月29、30、31日的,每月还款日为28日,贷款最终到期日统一为最后一期还款日,利随本清;

(三) 举例

例1:

在3月15日申请首笔贷款成功,则该笔贷款首次还款日为4月150,同时确认固定还款日为“15日";

在3月26日申请新的贷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次还款日为4月15日;

在4月12日申请新的贷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次还款日为5月15日;

在4月15日申请新的贷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次还款日为5月15日。

例2:

在3月31日申请首笔贷款成功,系统将该笔贷款首次还款日指定为4月28日,同时确认固定还款日为“28日”;

在4月1日申请新的贷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次还款日为4月28日;

在4月26日申请新的贷款成功,则该笔贷款的首次还款日为5月28日。

3.5乙方己充分理解并确认为实现您的统一还款日便利而可能出现的单笔贷款首期实际计息不足三十天或超过三十天的情况。

具体约定以借款借据中的还款日和还款计划为准。

3.6在乙方未清偿所有贷款费用、本金及利息前,乙方不得变更、注销还款账户。

3.7乙方有权申请提前结清,但在借款当日不能提前结清。

当有多笔未结清借款借据时,甲方有权限定乙方提前结清的借据顺序及金额下限,具体以甲方受理乙方的提前还款申请后的终审结果为准。

甲方免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3.8甲方有权通过系统要求乙方按照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之一进行还款:

(1) 甲方为乙方还款设立专用内部账户,乙方应在还款日之前将应还款项转入该账户。

该账户内款项仅能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2) 乙方在甲方开立对公结算账户,乙方应在还款日之前将额度项下借款的本金、利

息、罚息及费用存入上述账户,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从该账户中扣收所有应还款项。

第四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4.1乙方是其所在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拥有全部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其从事目前所从事的业务。

4.2乙方己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内外部的授权和审批,签署本合同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导致违反乙方公司章程、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

乙方签署本合同时未违反任何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并承诺签署本合同后严格遵守该类法律、法规与规章。

4.3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甲方以外,乙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4.4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其他甲方认为可能对乙方贷款风险产生影响的事项,提供说明或补充资料,乙方应及时配合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客观,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财务报表为严格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4.5乙方承诺遵守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纳税申报及缴纳行为,按时向税务部门报送、更新财务报表等纳税相关信息,及时申报纳税、缴纳税款,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优先在甲方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5.2乙方为集团客户时,应在发生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以及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贷款管理的。

5.3如乙方发生以下事项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甲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乙方追加担保或直接收回全部贷款或调整取消额度:

(1)乙方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发生收入大幅下滑、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乙方存在未及时申报或申报虚假纳税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出现欠缴应纳税款、发生税务违法违章、被税务部门行政罚款等行为;

(3)乙方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4)乙方、乙方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人涉及重大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出现其他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5)乙方或担保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乙方、乙方投资的企业、担保人或担保人投资的其他企业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歇业、停业整顿、清算、改组、被撤销、被解散、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7)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担保人经营活动和甲方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或违约事件。

5.4乙方确保由乙方法定代表人作为保证人为额度项下所有贷款向甲方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如乙方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甲方有权重新对担保人进行风险判断或追加其他担保。

5.5乙方若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有权依据额度生效时合同约定的授信条件对乙方和保证人(如有)经营财务状况和具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6.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本额度有关的资料,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调查、审查、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和乙方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乙方应给予配合,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6.3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或乙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除外。

第七条 违约条款

7.1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本合同项下贷款发生欠息、逾期、垫款或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2)乙方违反所做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

(5)乙方或担保人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逃废银行债权;

(6)乙方或担保人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7)乙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套取甲方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授信;

(8)乙方或担保人违反与甲方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

(9)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灭失、权属发生争议,或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等;

(10)第5.3、5.4条所列的任一事项实际发生,甲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11)乙方的经营期限在本借款额度期限内到期,且未办理到期延续手续。

7.2有违约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调整、取消或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或调整额度期限、额度金额;

(2)宣布本额度项下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过户费、第三方催收机构委托费等所有费用),并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对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乙方清偿全部贷款本金;

(3)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措施;

(4)有权直接从乙方、保证人账户上扣款,以清偿乙方在本合同及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甲方要求提前清偿的债务),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5)有权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及/或质物实现债权。

(6)甲方依法向乙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3乙方同意贷款人有权在进行贷前委外尽调、贷中委外信息核查或贷后检查、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所搜集到的乙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其他与乙方信用、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委外机构、催收机构);且甲方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本行委托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督促催收机构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7.4贷款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

(1)费用;

(2)利息(含罚息、复利);(3)本金。

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

(1)费用;

(2)本金;(3)利息(含罚息、复利)。

7.5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

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甲方有权对挪用部分的贷款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100%计收罚息。

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择其重计收罚息。

第八条附则

8.1与本合同有关的借款借据、借款凭证以及经双方确认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和乙方向甲方单方面出具的承诺函、声明书等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并己经经过第三方存证机构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并保存,可以作为争议解决中的证据使用。

8.2乙方明确知晓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使用第三方电子签名(数字证书)进行本合同的线上签署。

对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hinaFinancialCertificationAuthority,简称CFCA)公布在http:

//www.cfca.com.cn网站上的《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予以认可并接受其所有条款。

乙方同意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申请电子签名服务,并同意该数字证书存放于甲方,且授权甲方在乙方确认相关合同或交易时,在相关电子文件上使用该电子签名。

8.3关于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在按监管要求(如有)完成报备及通知乙方后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均有约束力。

乙方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在十天内返还借款本金、结清利息及罚息。

8.4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共同委托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指定独任仲裁员,由该独任仲裁员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5乙方确认以乙方向甲方预留的电子邮箱,作为涉仲裁时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并以预留的乙方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

仲裁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送至预留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

如乙方需变更预留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与甲方协商一致,并及时提交甲方确认。

8.6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7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通过线上签署(加盖电子公章)后生效。

乙方特此声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及与之相关的担保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己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

甲方(盖章):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初中作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