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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

您与除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电话      向      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

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人民币额度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人民币额度借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   元)。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单笔借款的次数和金额不受限制,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人民币额度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二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下称“额度有效期间”)。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第三条借款额度的使用

3.1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单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的内容为准。

3.2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3.3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万元,期限不得短于   日,不得长于   个月。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4.1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执行下列第   种:

(1)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上浮/下调)   %。

(2)浮动利率,即在起息日基准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调)   %,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

4.2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4.3单笔贷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上另行约定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4.4本条约定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与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的约定为准。

4.5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4.6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7计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资金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结息日起计收复利。

4.8结息

4.8.1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执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区间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累加各浮动区间利息确定本结息期利息。

4.8.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第20日;

(3)利随本清,结息日为到期日;

(4)其他方式            。

4.9利率的调整。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按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

(1)以基准利率调整日为调整日。

(2)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

(3)于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调整。

(4)            。

第五条额度管理费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按借款额度的   %计付,甲方每年支付一次,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额度管理费最低支付额为人民币   元,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的账户中直接扣收额度管理费。

第六条额度支用

6.1支用额度申请

甲方支用额度借款时,应提交《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经乙方审核同意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约定发放贷款。

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

乙方放款时,将所发放的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双方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账户。

该账户应为甲方本人所有的,凭密码支用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

6.2支用额度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审批、担保登记或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结算账户;

(4)乙方已经收到甲方个人额度度借款支用单,并已经审核同意;

(5)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的,甲方已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

(6)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8)其他条件:

            。

第七条借款的支付

7.1贷款人有权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贷款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提前收贷。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3)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借款资金一部分由贷款人“受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借款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同时,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4)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贷款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7.2借款人应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7.3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7.4借款支付

7.4.1支付方式

本合同借款采取下列第   项支付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

(2)借款人自主支付;

(3)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基于下列第   项原因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事先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3)借款人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4)其他情况:

            。

7.4.2还款(放款)账户信息

还款(放款)账户户名:

      

还款(放款)账户:

      

7.4.3收款账户信息及放款计划

收款人名

收款人

账户

收款人开户

银行

放款金额(元)

预约放款时间(实际以借款借据为准)

放款条件

第八条还款与付息

8.1还款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或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但对于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8.2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次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次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8.3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人民币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所列的还本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8.4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转账还款(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中扣划还款),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账还款。

8.5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种标准确定:

(1)无须支付提前还本补偿金。

(2)应支付提前还本补偿金。

即:

提前还本补偿金=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2)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2甲方义务

9.2.1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

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2.2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9.2.3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9.2.4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9.2.5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9.2.6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3)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15个工作日到乙方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4)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合法有效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及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9.2.7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5)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6)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9.2.8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买卖,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权利

(1)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和借款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2)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3)甲方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时,乙方有权调低、冻结或终止借款额度;

(4)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5)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现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6)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

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意一笔到期债务。

10.2乙方义务

(1)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及甲方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救济措施

11.1乙方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11.2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1.2.1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危及乙方债权:

(1)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4)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6)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7)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9)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见面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0)未履行对乙方负有的其他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1)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2)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3)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危及乙方债权: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声明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11.2.3抵押或质押期间内,抵押或质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危及乙方债权:

(1)因第三人行为,或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11.3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项下的借款;

(2)调低、冻结或终止甲方借款额度;

(3)宣布各笔或单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挪用)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对于既逾期又挪用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

(5)从甲方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用以抵偿甲方应付款项;

(6)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8)行使担保权利;

(9)本合同项下执行浮动利率的借款,如甲方存在不按时足额还款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未归还的全部借款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具体按乙方确定并通知甲方的标准执行;

(10)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11)以法律手段催收或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2)解除合同;

(13)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费用的承担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甲方放弃借款的,甲方承担因缔约而发生的由乙方已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12.2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2.3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2.4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对甲方的违约或延误行为,乙方未提出异议或者未以书面形式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

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12.5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12.6通知

12.6.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

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

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12.6.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

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

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借款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借款人的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借款人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2.6.3借款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

12.7本合同项下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8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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