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章程模板全体成员签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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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程模板全体成员签字

耒阳市瓦立冲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5人发起,于2018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名称:

攸县先锋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注册资金:

万元

本合作社住所: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莲塘坳乡上村村焦家坪村委

本社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430223

本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成员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万元

货币

%

万元

货币

%

万元

货币

%

万元

货币

%

万元

货币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

×××农作物种植及销售;果木林种植及销售。

家畜、家禽的饲养及销售。

内陆水产的养殖及销售。

农牧产品的加工及销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出资额,或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或出资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的农业和新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本社章程及制度,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1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

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1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大会,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__2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长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长认为必要的。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六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社理事长、执行监事,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社成员大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16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三十六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三十七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

第三十八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

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

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长、执行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

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长的决定,本合作社委托耒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根据耒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耒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4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7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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