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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验实训室相关操作规程

7.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8.实验实训室承担典型实践内容介绍(2至3个)

9.实验实训室设备编号(粘贴条码标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校内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实践场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实训基地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二章校内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四条校内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

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职业技术技能培训;

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逐步发展为我校培养中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的重要基地。

第五条校内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训教材。

2.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技术培训。

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5.组织进行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工作,颁发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校内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为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和管理,学校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要根据实训基地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学特征,又具有社会专业实际工作特征的强有力的实训基地组织管理机构。

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

以保证实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八条校内实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有落实的培养师资计划和实施措施,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九条校内实训基地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

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

要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训教学体系,并具有组织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

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条校内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

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校内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

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实训基地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要建立校内实训基地检查、验收制度。

校内实训基地基本建成之后,学校要依据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各实训基地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对实训基地运行及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建立校内实训基地的评估考核制度。

学校按照实训室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实训基地的效益、对外培训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

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电子信息高级技术学校

2012年9月

第一条、实训基地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确保教学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二条、实训基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实训室管理制度。

初到基地工作的教职工和首次进入基地的学生必须认真学习学校“8S”现场管理标准,经过安全教育且掌握了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方可进入基地工作。

第三条、实训教师应在每学期接到教学任务3天内向教学系提供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耗材情况统计,并将实训设备、工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具等完好情况向教学系通报。

第四条、实训教师组织学生穿戴好防护用品,有序地进入实训教室,按要求进入工位。

学生必须遵守实训守则,爱护实训设备、节约使用材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条、实训过程中保持室内安静和整洁,实训结束后,实训班级负责做好卫生,如实填写实训室使用记录。

第六条、每学期结束要进行实训室的交接,要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七条、实训基地设备严格执行借还手续,建立登记本,及时登记。

借还时,双方当面进行质量检查。

外借(包括校内、外)仪器设备以不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原则,经系主任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方可借出且及时归还。

第八条、实训基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实训教师为本实训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实训人员离开实训室时,必须关好空调、水、电、门窗,杜绝隐患,确保基地财物安全。

第九条、实训基地为教学基层单位,学校外人员联系业务,须经教学系主任同意。

天津电子信息高级技术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规范实验实训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做好可行性论证,避免因盲目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造成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各类实验实训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实验实训室建立、调整、撤销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实验实训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实训室,须由系一级的单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实训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实验实训室发展规划,教务处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实训室进行初审后,提交主管校长审定,校长批准后方可建立。

第四条实验实训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实训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实训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实训室撤销的调整,如:

实验实训室的更名、实验实训室部分合并、实验实训室方向和任务变化等。

实验实训室调整须由系一级单位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教务处,经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实验实训室的撤销,需要由系一级单位详细说明实验实训室撤销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实训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教务处、人事处,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电子信息高级技术学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提高实验实训室信息收集和报送的质量,确保统计信息真实、可靠和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工作职责

第一条实验实训室实训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实训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信息的收集管理,及时反映实验实训室的现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实验实训室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信息收集的意识。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信息管理工作人员应积极学习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能够利用先进的工具和手段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条各实验实训室应指定专门的实验实训室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条实验实训室每年上报的信息均以学年度为统计时间单位。

第二章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内容

第五条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内容包括:

1.实验实训室实验教学项目信息。

2.专任实验实训室人员信息及人员情况。

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增减、变动情况。

4.教学科研贵重仪器设备(单价20万元以上)使用情况。

5.实验实训室经费信息。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对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积极配合,高质量按时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通报表扬;

对组织工作不力,收集报送信息不全,谎报虚假信息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将作为实验实训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之一。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实践教学的目的在于通过实践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独立思考、独立操作的能力,正确地掌握专业技能和技巧,完善其智能结构,使之成为适应现代企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本规定所指的实践教学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进行。

第二条、各种实习都应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由教务处协调安排时间进行。

学校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实习的经费来源由校财务处统筹安排,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第二章实践场所的选择和实践基地

第四条、教学实习一般在校内进行。

生产实习场所应首先选择与学校联合办学企业和单位。

若专业无联合办学企业和单位,在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前提下,本着就近、相对稳定、节约开支的原则,选择技术、设备比较先进,生产较正常,对学生实习较重视,便于安排师生食宿的企业、厂、所。

实践地点的确定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某些专业、某种性质的实习可采取学生自选地点(单位)分散实习的办法,但必须经教研室、系部研究批准后,认真组织并有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检查、考核措施和手段。

第六条、一次实习一般应在一个单位进行,如若不能满足实习要求,以当日能返回实习点或学校为原则选择几个实习点。

第三章教学实习

第七条、课程内安排的大型集中性实践教学称为教学实习,一般为一周以上。

第八条、教学实习由教研室负责人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情况和大纲要求,合理制定出实习计划,报主管校长审批后,送系部、教务处各1份。

第九条、实习前,由各系部组织召开实习动员会,明确实习计划、目的、意义、安全、组织纪律等相关事项。

实习指导教师将与实习有关的资料、实习卡片等发给学生。

第十条、教学实习以任课教师为主,任课教师有其他教学任务的应安排实训指导教师负责。

第十一条、在实习前一周任课教师应与实训指导教师一起参与教学实习的仪器设备准备工作和其他准备工作;

实习结束后,实训指导教师应整理仪器设备和其他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教学实习成绩由任课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共同参与测评或答辩得出。

第四章生产实习

第十三条、到企业、厂或其它基层部门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称为生产实习,一般为1周以上。

第十四条、实习由各系部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学期进度安排,合理制定出实习时间,并由教研室负责人制定出实习计划,报主管校长审批后,送系部、教务处各1份。

第十五条、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检查学生的实习进行情况;

与实习单位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积极参加生产实践,培养实际操作能力。

教师应利用实习的机会注意收集生产现场的技术资料,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实习结束时,每个学生应写出实习报告,教师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考核,并以百分制评定成绩。

考核的方式可根据实习的内容和特点确定,并列入实习计划之中。

教师要认真批阅学生的实习报告,并给予书面评语,也可以请实习单位的指导人员共同参加审阅。

实习队长负责组织指导教师共同写出实习总结,交教学系(部)。

第五章实习卡片和实习报告

第十七条、实习期间.学生必须写实习卡片,记载每天实习的简略情况(如心得、收获、发现的问题),作为检查实习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的依据,并为编写实习报告积累资料。

第十八条、学生实习报告着重写自己的收获、体会及自己的分析、看法等实际内容。

第十九条、实习结束。

学生必须把实习卡片和实习报告交给实习指导教师审阅,并评定成绩后,全部送系部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六章、实习鉴定与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实习鉴定以政治思想为主要内容。

包含学习态度、劳动态度、组织纪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实习鉴定时,由学生先作出自我鉴定或小结,实习单位给出鉴定意见并签署盖章。

第二十一条、实习成绩考核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部分。

理论部分的考核:

实习期间若进行理论授课,由理论授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在实习中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出具书面试题进行,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计入学生档案。

实践部分的考核,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中对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学生实习卡片、实习报告,实习中的纪律和表现情况,现场指导人员意见和实习单位出具的鉴定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二十二条、实习指导教师应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成绩及实习鉴定送系部,各系部应将学生实习成绩及时报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未按时交实习报告的学生,或病假、事假总计占实习时数的1/3。

或无故旷工累计为2天的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按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实习纪律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学校与实践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如有违犯,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进行教育,帮助改正。

并书面报系。

对情节比较严重的,实习指导师与实习单位领导研究后可停止其实习。

并限期返校,听候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一律不准请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或病假的,须持有证明,经实习小组或实习指导教师签注意见,经系批准,才能离队,并按规定补实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六条、实习学生应爱护现场所使用的劳动工具和使用仪器,未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不能擅自开动机器和使用仪器,如经现场指导人员许可,也必须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否则发生损坏事故,将追究责任,并给予适当处理。

第二十七条、实习未结束,不得提前离队。

第八章、实践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八条、实践教学质量由系部、教务处、共同进行监控

第二十九条、教学实习在结束时由校督导室不定期派督导员对实习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到实践教学管理所属系部,以便在下次实习时进行改进。

第三十条、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由学校、教务处、系部不定期派人到学生所在的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单位进行巡视检查,掌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情况,并针对掌握的具体情况与学生实践所在企业、单位、厂、所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便在下次实践教学时进行改进。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践教学改革,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实验实训室资源进行实验、实训、科研等活动,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为规范并有序地做好实验实训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开放的意义

第一条实验实训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为学生提供实验实训条件,不仅是对学生技能、动手能力的培养,而且对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

有条件的实验实训室都要对学生进行开放,提高实验实训室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实训室的资源效益。

第二条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重视实验实训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验实训中心和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实训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鼓励实验实训室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各实验实训室应本着实践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

第二章开放的形式

第三条时间开放 实验实训室利用课余时间对外开放,学生、教师可到实验实训室先行预约。

第四条实验实训项目开放 针对每门课程的实验要求和集中的实训课程要求,由实验实训室拟定该门课程必开的实验实训项目和选开的实验实训项目。

学生必须完成必开的实验实训项目,并且从选开实验实训项目中选做,达到本课程要求的实验实训学时数。

第三章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内容

第五条实验实训室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

开放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验实训室所承担的实验实训教学内容。

(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综合性实验实训是指实验实训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实训;

设计性实验实训是指给定实验实训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实训。

(三)小发明、小制作等,由实验实训室拟定题目、方案,向学生公布。

(四)学生自带的实验实训项目。

(五)课外科技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

(六)教师的科研课题。

第四章 开放的实施方案

第六条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充分发挥教学单位和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作用,教学单位直接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由实验实训室拟定相关课程的必开和选开实验实训项目,每学期向学生公布开放的项目。

第八条不属于实验实训室公布范围内的实验实训项目,由实验实训者制定实验目的、步骤、方案等,向实验实训室申请,由部门领导审核。

第九条开放实验实训教学所需材料(科研课题除外)由实验实训室提计划,经系部批准,由教务处统一采购。

第五章 开放的要求

第十条各开放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实训内容做好实验实训准备工作,在实验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并做好开放情况和安全等方面的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实训室前应预习、阅读与实验实训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做好实验实训实施方案和有关实验实训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在实验实训项目完成后,对实验实训项目的创新点、实验实训数据采集记录、实验实训操作过程、实验实训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把实验实训报告、论文等提交实验实训室。

实验实训室应及时总结和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工作。

第六章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评选一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开放项目作为优秀项目。

第十五条各实验实训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验实训室开放实施细则。

天津市仪表无线电工业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

为切实做好实践教学过程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强化“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意识,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实习实训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实习实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第二条、学生到车间实习实训,不准穿拖鞋、凉鞋,不准戴围巾、手套,男同学不准穿短裤、背心,女同学不准穿高跟鞋、裙子,要戴工作帽。

严格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学生实验或实习,必须有教师或实验实训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实训课,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车间里的电闸、开关、配电柜等不准随意乱动,以防造成停电短路事件及人身设备伤害事故。

第五条、实验实训室的特种设备如:

压力容器、行车等,应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

对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实验实训室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安全实验。

第六条、实验实训室必须按规定配齐对口、专业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

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

第七条、不准在车间内追逐、打闹、喧哗、窜岗和抽烟等,以免造成事故或影响他人工作

第八条、实验结束后清理好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

第九条、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校(系)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如发生事故,要保持冷静,迅速切断电源,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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