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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实践队结合专业优势,通过入户调查、座谈讲座、开展活动等形式,在兴民集村等地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与服务群众活动,经老师指导分析了当下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律意识建设的现状和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了如下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

燕郊镇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北三县”最北部的三河市境内西端,西侧由潮白河与北京市辖区通州区相隔,北部与高楼镇接壤,东侧和南侧为大厂回族自治县所辖区域。

面积108.2平方千米,共有55个行政村,镇政府驻行宫村。

全镇总人口超过30万人。

燕郊镇距离首都北京市中心35千米,是北京市行政区外距离市区最近的区域。

镇内有国家级开发区燕郊经济开发区。

燕郊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行政区划造成其商品住宅价格远低于北京市辖区范围的价格,加之有多条接驳北京城区的公交车路线,从而成为了北京周围著名的“睡城”,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并在此定居,而他们工作地点绝大多数在北京市区。

二、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燕郊镇是一座新兴城市,依靠其地理位置等诸多原因蓬勃发展,开发区和镇中心高楼林立小区丛丛,配套设施开发完备市场前景利好,然而周边未开发土地仍属于近郊村镇状态。

这些村镇因伴随中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实施而物质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此次调研,以此为例,管中窥豹。

随着国家普法工作的有力开展、媒体说法讲法的报道以及社会人士的不断努力,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特别是依法维权意识开始显著增强。

根据调研结果来看,当前农村群众法律意识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法通;

二是略懂;

三是法盲,其比例呈现纺锤形分部,能够看出虽然法律意识建设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法律知识匮乏。

由于历史原因、社会发展水平、传统风俗、信息流通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很多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是一知半解模模糊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内涵精髓与理论形式,这种对法律知识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对法律的抗拒、恐惧、无谓担忧、妄自猜测,同时在遇到问题时一般不会第一反应选择用法律解决问题,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例如求人和解、威胁、私了以及报复等)去解决问题,人情反而比法理在处理问题上占了更大的比重。

2,农民对违法行为的认识不足。

在兴民集村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村民仅仅对一些比较出名或者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例如很多人知道杀人放火抢劫偷窃是违法犯罪,其实这部分认知很多来自传统道德,但是对无照经营小摊、黑车、私伐私建等却认为无所谓,更不用说对涉及专业对口、贸易行政等法律知识的认识了。

因此,日常生活中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依靠传统道德而进行的。

3,农民权利意识淡薄。

“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冤家宜解不宜结”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农民。

在人治传统的思想中,法律在农村的着眼点是如何加强管理防止混乱保障统治阶级利益,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代代传承下来,农民把法律往往当成是洪水野兽,避之不及唯恐沾染,而忽视了现代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突出功能。

农民权利观念淡薄,主体自觉性模糊,缺乏依靠法律维护民主权利的优先思想,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以及实践。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根本不知道已受到侵害;

或妄自行事胡乱出手;

或虽已经知道但不想诉诸法律,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农民工讨要薪水、拆迁钉子户固守、一报还一报…诸多案例历历在目。

4,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

法治思想的基础是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

在我国,“依法治国”也是奉为圭臬的基本国策。

然而,在农村地区,以此次调研为例,法律在农民心目中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

相反,人治的传统思想已使权力威望等至上的人情观念在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权力趋向状态。

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

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公共权利的执行者代表了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找职权管理者找关系送礼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援助的比重。

法律的权威扫落一地。

5,法律基础薄弱制约农民法律意识提高。

村民们掌握的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

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5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利益选择性。

农民法律意识提高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法律基础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对法律的学习遵守和热爱,就像日常生活一样,人们总是喜欢做更容易更有基础的事情。

大多数村民认为无法提高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即法律基础薄弱),在很多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村民身上,法律基础的薄弱不仅仅是不遵纪守法,遇到问题时甚至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的极端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经过长期以来的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

但如上所述,目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

究其原因,此次调研实践队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普遍性文化素质低下,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

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8年,而城市为13.7年。

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现在农村40岁以上的人群学历在高中以下的占86%,而大学毕业的更少。

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

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2、传统人治思想的显著影响。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人治中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直到现在,在我国农村地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十分深重。

一方面,由于人们仍主要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关系中,传统的“无讼”、“和为贵”思想及家族意识等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态度。

遇到矛盾纠纷时,或忍气吞声,或依靠有威望的长者或村干部依乡规民约来解决。

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仅仅占据着不太重要的位置。

另一方面,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头脑中“人治”思想作祟,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

3、农村立法保障的相对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我国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

但总的来讲,农村相关立法还相对滞后,立法质量不高,层次较低,很多规范原则性太强,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

农村立法重点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仍很严重,立法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立法现状必然会妨碍农民对法的作用的正确认识,难以产生对法的信赖心理,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法律价值感无法得到认同的重要原因。

4、法律意识在农村的培养环境较差。

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法律施行环境密切相关。

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找领导,而不是诉诸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

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

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5、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

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

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

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6、农民能使用的法律途径很少。

农村居民在遇到实际生活问题时,很多人无所适从,纵使想诉诸法院,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可以获得帮助。

法律援助途径的匮乏和如何获取援助的模糊导致农村居民(特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对策

1、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

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远低于预期值。

因此,要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在法制教育中首先要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与方法,例如案例说法、法律咨询点、法律讲座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

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

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2、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如前所述,文化素质低下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而文化素质与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

因此,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发展农村教育首先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

当前,农村教育资金不足,大部分的教育资金投入在城市,而农村则是少之又少。

据有关部门统计,拥有总人口数70%的农村,却只有24%的学校;

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只有80%,而城镇达99%;

针对这种情况,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势在必行。

只有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得到提高,法律意识的提高才有了基础。

3、加强农村立法工作。

立法是法律运行的前提和起点,依法治农首先要有良法可依,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也必须先有良法可信。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相关立法方面的不足,加强农村相关立法工作,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举措。

博登海默说:

“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觉得自己有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忠心拥护法乃至以身捍卫法。

而当民众从法律那得到的只有压抑、恐惧、冤屈、暴力、显然的不公平,他又怎会信任、自觉服从并且忠心拥护与他的利益相悖的法律条文或命令呢?

这也就是农村相关立法所追求的目标和践行的标准。

因此,在进行农村相关立法时,应深入农村,进行调查,立出切实可行能够让农民信服信赖保护的法律。

4、加强农村执法工作,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良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发挥其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并得到农民的信任,关键在于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执行。

针对目前法律在我国农村的实施现状,要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

首先,要深化农村的司法改革。

完善涉农案件的审判和监督机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本着方便农民诉讼的原则,公正妥善地解决各种涉农案件和纠纷,使农民从司法活动中得到实惠,从而从内心认同法律,树立起对法律地信仰。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

法治的真正含义是各级政府官员依法行政,依法治农首先要依法治官。

最后,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机制,加强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农村执法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执法公正和执法为民,使农民在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中认识到法律的价值,体会到知法、守法的好处,逐步树立起对法的好感和信任。

5、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性更强的方式。

对提高老人法律意识来说,一是开展全面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橱窗,黑板报、法律咨询等为老年人开展法律服务,帮助老人排疑解难;

二是为特殊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对有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老人进行了一次走访,及时满足老年人法律方面的需求;

三是开展农村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题咨询活动。

开展法律援助现场咨询活动,回答了老年人关心的老年婚姻、遗产继承、赡养纠纷、分家析产、拆迁安置及遗嘱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消除了老年人心中疑惑。

对提高留守儿童来法律意识来说,一是坚持将法制教育纳入农村学校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落实,坚持校内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

二是确保课时到位,农村中小学要充分发挥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

三是提高农村教师的授课水平。

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要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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