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湖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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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由厚生及劳动省与农林水产省共同承担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两个省根据有关法规单独管理食物。

农林水产省负责食物的生产和质量保证,厚生及劳动省负责稳定的食物分配和食品安全。

韩国则是在农林部下设立了农产品质量管理局,专门从事农产品的质量管理。

  二是法规完善、标准严格。

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

从1906年美国第一部与食品有关的法规——《食品和药品法》开始,美国政府先后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美国建立的食品安全系统有较完备的法律支持,将政府职能与各企业食品安全体系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令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监管程序,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规则,30年来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法规。

2000年初,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内容涵盖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食品法规框架、食品管理体制、食品安全国际合作等内容,自成体系,成为欧盟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的指导性文件。

  三是从源头抓起、全程监管。

发达国家在长期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中探索出从源头抓起、全程监管的做法。

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

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

目前,发达国家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最典型的就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实施的“通用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

欧盟要求农民或养殖企业对饲养牲畜的详细过程进行记录,包括饲料的种类及来源、牲畜患病情况、使用兽药的种类及来源等信息。

屠宰加工场收购活体牲畜,养殖方必须提供上述信息的记录。

屠宰后被分割的牲畜肉块,也必须有强制性的标识,内容包括可追溯号、出生地、屠宰场批号、分割厂批号等。

日本要求厂家提供“能看见面容的食品”,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脑或者手机查到它们的“身世”甚至生产者的照片等更多的信息。

以黑毛日本牛为例,首先反映的信息包括外观以及每百克肉所含不饱和脂肪酸、氨基酸等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与荷斯坦因牛进行对比。

具体到各家农场生产的黑毛日本牛,信息不仅有生产者的姓名、地址、照片,还包括牛饲养过程中使用的饲料、药品、用药目的、宰杀牛和加工牛肉的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厂的名称、地址、电话等,附加文件则包括牛的血统证明书、饲养证明书和检疫证明书。

  四是质量认证、追根溯源。

发达国家通过实行认证制度、食品溯源管理制度和食品标签管理制度等,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通过将过程预防与结果控制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法制化,有效地提高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

198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2005年,ISO又发布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2000。

这是针对整个食物链进行全程监管的国际统一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提供了新的依据和方式。

食品溯源制度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它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的管理记录,从而进行追踪溯源。

一旦在市场上发现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就可根据标记将其从该市场中撤出。

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严格的标签管理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法规最完备和管理最严格的国家,从1994年5月起实施《食品标签法》,规定对所有的预包装食品必须实行强制性标签。

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36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装袋、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

2006年3月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全国统一食品安全标签法》,使50个州的包装食品安全条例一致,并由FDA监管。

五是加强检测、市场召回。

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食品卫生安全检测体系的建设,并通过检测体系进行食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监管。

美国农业部根据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建有分农产品品种的全国性专业检测机构和分区域的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

各州也建有州级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产地质量安全。

欧盟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和动物性食品种类设立全国性、综合性和专业性检测机构来负责执行监督检验。

日本由农林水产省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进行检测。

美国召回制度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食品召回分为3级:

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

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

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标签、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

六是强化自律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只是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本能地追求利益最大化。

发达国家能够充分认识和利用生产经营者的经济理性,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去约束其行为以实现其自律。

具体包括:

完善的监测、检测、评估、追溯等体系,提高违法违规行为被惩罚的概率;

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成熟的信用体系,加大对违规违法的惩罚,让绝大多数违法的生产者得不偿失,食品企业自愿的遵守规则,按照标准和要求生产安全食品。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主要矛盾

(一)发展阶段的制约

  在农业生产方面,全国有近2.5亿农户,户均耕地面积只有7.3亩,标准化实施程度低、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监控难以现实。

在食品加工经营方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各类食品加工企业近45万家,其中约80%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

各类食品经营企业1000多万家,其中规模以上的企业不足3%,绝大多数为个体工商户。

食品企业基数大、规模小,多数企业从业人员食品专业素质不高和质量安全意识差。

在食品消费方面,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总体收入水平还不高,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仍然以价廉作为优先选择;

广大消费者虽然越来越重视食品消费安全,但却普遍缺乏足够的食品安全知识;

全社会广为提倡保护消费者权益,但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还难以落实。

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农业生产、食品加工经营和消费者自我保护这三个环节,目前都还存在着食品安全保障的缺陷,对从源头上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构成了制约。

(二)科技支撑的制约

  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明显滞后,具有较强能力、较高水平的食品质量安全研究、检测、风险评估的机构数量少、起步晚,先进的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管理方法刚开始建立,检测技术、设施装备尚不能满足市场监管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现有技术标准科技含量较低、标准体系不够完善和统一,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才整体水平不高等,也都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监管能力的制约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

当前突出的问题,一是行政监管力量不足,特别是省以下的机构不适应发展需要,普遍存在人员少、经费不足的困难;

二是行业协会发育不完善,行业自律程度低,部分企业诚信缺失,大量本应由社会中介组织完成的工作仍基本压在政府身上。

三是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点多面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量大、成本高,很容易出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和死角。

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和监管能力十分薄弱,有的地方近乎空白,许多假冒伪劣和城市销不掉的“问题”食品大量流向这些地区。

  (四)立法和执法的制约

尽管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已经不少,执法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但总的看,还普遍存在对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不严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对违法者的威慑力不强,这些都造成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

一些地方片面考虑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和劳动就业等问题,存在保护主义倾向,妨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违规违法事件屡禁不止。

中国出台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2011年10月14日16:

25 

中国新闻网10月14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国政府14日出台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是全文: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1年10月5日修订)

1总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应急保障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5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7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为1.总则、2.组织体系及职责、3.预防和应急准备、4.监测与预警、5.应急处理、6.恢复与重建、7.应急保障、8.信息发布、9.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10.

附则等十个大的方面。

一、总则:

从四个方面作了描述: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餐饮服务范围:

包括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餐馆、饭店、酒店、农家饭庄、快餐店、早点店、西餐厅等)。

1.4、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从五个方面作了描述:

2.1、指挥机构:

与省相对应:

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

⑴贯彻落实省、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指导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⑵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报经省、市应急指挥部同意,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⑷向省、市政府、省、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⑸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食品安全事故案例评估分析,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⑹完成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

与省相对应相关单位

2.4、工作小组

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分别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并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市食药局--综合协调),深入调查事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餐饮由市食品监督

局)负责,依法行政监督、行政处罚,餐饮服务方面等食源性事故;

工商部门负责严格控制流通、消费渠道,监督销毁或召回有毒有害食品。

不属于自己所属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相关案件。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迅速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组织

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防范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餐饮由市食品监督局)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处分违纪违规当事人;

涉嫌构成犯罪的,

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5)物资保障组。

由市经信委负责,启动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组织应急药品

和物资,统筹调度,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保证应急物资及时有效供应。

 (6)信息发布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信息发布

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记者采访事故发生现场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7)善后处置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

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参与,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2.5咨询机构

由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和建议;

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

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定控制措施;

必要时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预防和应急准备

3.1宣传教育

各市、州、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

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3.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业务

培训,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掌握必备的应急处置技能,提高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相关突发事件的能力。

3.3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磨合各司其职、协同应对的应急机制。

四、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教育、农业、商务、卫生、环保、工商、林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高风险食品:

今年质监部门将加强高风险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与执法力度,特别是10类高风险食品生产环节的“十查十找”监督检查:

(1)查大米、面粉加工厂,找陈化粮、矿物油和滥用添加剂;

(2)查食用油加工点,找泔水油和地沟油违法生产行为;

(3)查米线及其他鲜粮制品加工点,找吊白块及滥用添加剂;

(4)查肉制品加工厂,找病死动物及腐败变质原料;

(5)查干制食用菌、木耳等干菜加工点,找禁用化学品;

(6)查含乳饮料、冷冻饮品,找三聚氰胺等问题乳品原料及滥用添加剂;

(7)查酱油、食醋等酿造产品及调味品加工企业,找毛发水解蛋白等禁用品及滥用添加剂;

(8)查方便食品,找禁用物质;

(9)查乳制生产企业、查原料乳验收及三聚氰胺;

(10)查饮料酒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固液态白酒标识纯粮白酒违法行为等各类重点行业、高风险产品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查。

)和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风险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确定监测点,完善监测网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系统,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

及时分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4.2预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评估,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试行)》,根据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2)发布预警信息。

一级、二级预警,以省政府名义或由省政府授权省政

府有关部门、有关市(州)政府发布警报。

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预警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级、四级预警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警报由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发布。

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

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警报信息。

(3)警报内容。

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

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4.3应对措施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特

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布接收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

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

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向社会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7)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五、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向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

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政府

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境外涉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

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同时,立即采取下列必要应对措施:

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紧急调配辖区内资源用于

应急处置;

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示和建议;

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处置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对受到伤害人员及时救治,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

照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5.3指挥协调

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

地方、部门,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视情况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尚未启动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市级

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政府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市(州)政府负责现场指挥;

市政府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督导或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

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承担现场指挥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

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

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

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

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件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

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

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转化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相应加强处置与救援措施。

5.4应急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针对其类别、

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和抢救受害人员,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害范围。

(3)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使

用;

请示上级政府协调或提供医疗、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和应急救援物资,保证供给。

(4)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5)依法从严查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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