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与镇痛分级管理办法(完成)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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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与镇痛分级管理办法(完成)Word文件下载.doc

1麻醉与镇痛分级管理标准

1.1患者麻醉与镇痛病情分级

参照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SA)病情分级标准,根据患者病情轻重将麻醉与镇痛分为Ⅰ~Ⅴ级,具体分级如下:

Ⅰ级:

病人心、肺、肝、肾、脑、内分泌等重要器官无器质性病变;

Ⅱ级:

有轻度系统性疾病,但处于功能代偿阶段;

Ⅲ级:

有明显系统性疾病,功能处于早期失代偿阶段;

Ⅳ级:

有严重系统性疾病,功能处于失代偿阶段;

Ⅴ级:

无论手术与否,均难以拯救病人的生命。

1.2《沧州市中心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沧中心医政字〔2010〕33号文件)是麻醉与镇痛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1.3新开展项目、科研手术。

1.4特殊手术麻醉及操作技术:

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巨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器官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术,心肺脑复苏等。

2麻醉与镇痛等级划分

2.1一级麻醉与镇痛:

患者ASA分级为Ⅰ~Ⅱ级、手术级别为一、二、三级的麻醉与镇痛治疗(如神经阻滞麻醉、低位椎管内麻醉及部分全麻);

2.2二级麻醉与镇痛:

患者ASA分级为Ⅲ~Ⅳ级、手术级别为二、三级的麻醉与镇痛治疗;

2.3三级麻醉与镇痛:

患者ASA分级为Ⅳ~V级、手术级别为三、四级以及特殊手术的麻醉与镇痛治疗;

2.4四级麻醉与镇痛:

患者ASA分级为V级、手术级别为四级以及特殊手术、新技术手术的麻醉与镇痛治疗;

3麻醉科、疼痛门诊各级医师开展麻醉与镇痛操作的范围

3.1住院医师:

是指有本院独立的执业资质,在麻醉科从事临床麻醉与镇痛相关诊疗操作的住院医师。

住院医师可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级、二级麻醉与镇痛治疗;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初步认识特殊手术麻醉及操作技术。

3.2主治医师:

是指有本院独立的执业资质,在麻醉科、疼痛门诊从事麻醉与镇痛相关诊疗操作的主治医师。

主治医师可独立开展一级、二级麻醉与镇痛治疗;

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三级麻醉与镇痛治疗;

轮转疼痛门诊。

3.3副主任医师:

是指有本院独立的执业资质,在麻醉科、疼痛门诊从事并主持部分麻醉与镇痛相关诊疗操作的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可独立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麻醉与镇痛治疗,主要开展三级麻醉与镇痛治疗;

在主任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四级麻醉与镇痛治疗;

指导下级医师开展疑难危重病人的麻醉及处理下级医师麻醉操作意外;

负责疼痛门诊疑难病人诊治等。

3.4主任医师:

是指有本院独立的执业资质,在麻醉科、疼痛门诊从事并主持全部麻醉与镇痛相关诊疗操作的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可独立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麻醉与镇痛治疗,主要开展三级、四级麻醉与镇痛治疗;

指导各级医师开展疑难危重病人的麻醉及处理各级医师麻醉操作意外;

负责疼痛门诊疑难病人诊治;

开展新项目、极高风险手术麻醉等。

4麻醉与镇痛级别与范围的申报程序

4.1医院应对各级麻醉医师的学历、卫生技术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后,确定相应的麻醉与镇痛级别和范围,具体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4.1.1麻醉与镇痛医师填写《麻醉与镇痛医师资质申报审核表》,经科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医务部;

4.1.2医务部对医师的基本条件、专业能力、临床工作经验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交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1.3拟越级申报高一级别麻醉与镇痛资质的医师,医务部应组织相关专业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对申请医师进行麻醉与镇痛操作现场考核(考核人员须两人以上)。

考核合格的,经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认定,方可获得相应麻醉与镇痛资质。

4.2医师手术级别的审核工作分为基本条件审核和专业能力审核两部分,其中基本条件为学历、职称、任职时间等;

专业能力具体评价要求为:

在现级别任职时间内完成申报级别麻醉与镇痛例数≥500例(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完成麻醉与镇痛的例数纳入统计范畴),且在操作及治疗过程中未出现严重并发症及医疗纠纷。

4.3医务部对麻醉与镇痛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麻醉与镇痛医师级别给予调整。

5麻醉与镇痛分级管理模式

5.1实行组长负责制,各麻醉组长必须由高年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担任,组长按医师级别确定组内每例手术的麻醉医师名单。

需要全科会诊的,术前1天交科主任组织全科会诊并审批。

5.2科主任负责审批全科各麻醉组每例手术的主麻、副麻名单,确保医师级别与手术分级、麻醉分级相对应,并签字生效。

原则上,不批准越级麻醉操作,特别情况下可以批准,但必须有上级医师在场指导。

6特殊麻醉与镇痛的审批

6.1高度风险麻醉:

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部备案,由医务部(非工作时间为总值班)审批或提交业务院长审批。

获准后,方可实施麻醉与镇痛操作。

6.2新技术、新项目

6.2.1一般的新技术、新项目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上报医务科备案,并由医务科审批后方可实施麻醉与镇痛操作。

6.2.2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上报医务科备案,并提交业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麻醉与镇痛操作。

7处罚

7.1对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医疗纠纷、差错,或未经审批擅自超范围开展与职称、级别不相称麻醉与镇痛操作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当事医师麻醉与镇痛级别降一级使用,直至取消其麻醉与镇痛操作资格;

经观察3-6个月后,拟重新恢复其麻醉与镇痛级别的,须经个人申请、科室同意、医务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7.2发生医疗事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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