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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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二)涉及本部门、本单位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制度、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研究、协调、部署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决定管理权限范围内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

(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事项。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研究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讨论决定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培养、调整、考核等。

(六)研究决定涉及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策审批、招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和项目验收等。

(七)研究决定涉及本部门、本单位大额度财政资金的使用、预算计划、大宗或大额度采购、资金支付、调配使用等。

(八)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或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的程序

第四条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调研。

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按规定公开公示,需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群众意见建议的应充分征求,必要时可进行风险评估,举行听证会,为决策制定提供充分依据。

(二)沟通酝酿。

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重大事项应在集体讨论前先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沟通酝酿,之后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履行相关程序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没有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不能提交会议,重大事项没有按照科学决策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和履行相关程序的不能提交会议。

(三)准备材料。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所涉内容的分管领导组织准备会议所需材料。

(四)会议通知。

重要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有关资料须在会前书面送达应参会人员,特殊情况可用其他形式通知。

(五)会议召集。

党组织会议和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由行政主要领导召集。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行政主要领导不在时,可委托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召集。

(六)会议讨论。

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或受委托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召开会议必须符合规定参会人数。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议题情况、做出情况说明,之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讨论时,领导班子各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讨论时,实行领导班子“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在充分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通过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七)会议表决。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应记录在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按有关规定表决。

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八)会议决定。

党组织的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表决。

在特殊情况下,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将讨论、表决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参考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

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九)形成记录或纪要。

各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要有记录并存档。

重要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形成的决定。

会议纪要由党政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在适当范围内下发并存档备案,以接受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十)决策修正。

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确保决策执行到位。

会议决定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会议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十一)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

凡泄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在请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策部署或决定、决议,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执行。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意见与集体决定不一致的,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决定。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领导班子要抓好对集体决策事项落实的督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决策落实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五章 监督制约

第七条各级领导班子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完善和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

第八条上级领导班子要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权力运行的监督,对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进行整改。

第九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班子成员要适度赋权、合理分权 

,特别是要在严格执行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构建对“一把手”在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含招投标)等工作领域履职用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不专权、滥权。

第十条 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监督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职用权进行监督,同时自觉接受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做到互相提醒、互相监督,确保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领导班子成员对违反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原则就实施的事项,有权提请纠正或向上级党政组织、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事项和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执纪监督职责,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对全县各级党政组织的议事决策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班子要畅通渠道,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应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而未报告的,上级组织要及时进行责任分析和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由于不接受监督,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认真执行本议事决策办法,导致决策失误、责任严重的,上级组织应予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班子要对集体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集体决定、落实决定不力、请示报告不及时或超出权限擅自做主、改变集体决定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超出管理权限的责任追究事项,要向上级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发现的各级领导班子在议事决策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组织、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卫生院等。

村级自治组织由乡(镇)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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