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程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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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程习题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习题:

一、选择题:

1、下列那些纠纷一般不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

A刘某以李某欠自己10000元钱到期不还为由诉至法院

B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配偶离婚

C一货轮和一客轮在大连港内发生碰撞,货轮向当地法院请求赔偿

D张某以无故被公司开除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赔偿

2、下列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诉王某逾期不还欠款案,法院认为其提出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B妻子张某起诉请求与丈夫王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和好。

那么,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王某在六个月内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C王某与自己的儿子因赡养问题发生诉讼,法院受理后与2005年8月判决其儿子每月向王某支付赡养费800元。

2006年1月王某因得糖尿病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提高赡养费,法院应当受理。

D王某将邻居张某打伤,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法院判决赔偿生效后,张某又认为自己当着熟人的面被打面子上过不去,有对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法院应对张某的起诉受理。

3、研究生张某与其同学王某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他们的纠纷有可能通过那些途径解决?

()

A二人和解B请居委会的张大妈进行调解

C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一方起诉到法院

二、案例:

[案情]王某与张某系邻居。

王某装修房子,为赶进度,日夜不停,影响到了张某一家的休息。

张某多次找王某协商未果。

一日夜,王某又指挥装修工在墙上打眼,产生巨大噪音,张某找王某理论,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引来相邻数十人围观。

王某指使装修工李某打了张某两耳光,并威胁围观群众少管闲事。

张某当众受此侮辱,精神受到极大刺激,精神恍惚,被单位解聘。

使张某身心、财产受到极大伤害。

[问题]本案中张某可以采取哪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一、1、C2、AC3、ABCD

二、[答案与分析]办案中王某行为主要有二:

其一是产生噪音干扰张某休息,属于侵权行为;其二是指使他人当众打张某耳光侵害张某名誉权。

故张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一是和解;二是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是提起民事诉讼;四是提起刑事自诉。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习题:

一、选择题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必定是()

A.人民法院B.证人

C.鉴定人D.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发生和存在的基础是( )

A.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           B.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C.证人出庭证明活动            D.鉴定人的鉴定活动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

A.当事人     B.人民法院

C.诉讼代理人   D.其他诉讼参与人

E.人民检察院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A.主体      B.当事人

C.客体      D.人民法院

E.内容

5、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有( )

A.法律事件    B.诉讼行为

C.诉讼权利    D.诉讼义务

E.当事人的思想

二、案例:

1、[案情]1993年5月12日,原告徐某与被告韩某因小事争吵,后来厮打起来,被告拿起铁棍将原告背部、腰部多出打伤,导致原告腰椎间盘突出。

原告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2300多元,误工费500元。

1993年11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全部医药费及误工费。

法院审查后,受理了此案。

开庭审理时,证人田某和郑某出庭作证,且法院鉴定原告腰椎间盘突出与被告致伤有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小事争吵、厮打,被告将原告打伤,应负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份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判决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徐某的医药费和误工费共计2800元。

[问题]本案中,反映了哪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哪些?

2、[案情]原告天府之国公司于1993年10月开张,专营川菜、火锅,系上海市旅游定点餐厅,《新民晚报》、《新闻报》、香港《大公报》几家新闻媒体先后对原告的经营作过报道,并在报道中将原告简称为“天府之国”。

被告红磨坊公司在招聘了原天府之国公司工作人员何刚等8人后,于同年12月30日开设火锅厅,在行营场所外显著位置挂出“红磨坊二楼火锅厅特聘天府之国主厨,欢迎品尝。

拉横幅`使用原告火锅单持续一周余。

被告部分服务员对外营业时,身着原告制服达一月余。

此外,被告火锅厅负责人还私下要求原告的男迎接为其“拉客”。

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43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1月受理此案。

[问题]分析本案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

 

参考答案:

一、1、A2、B3、AB4、ACE5、AB

二、1、[答案与分析]徐某与法院、韩某与法院、田某与法院、郑某与法院以及医院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主体有法院,原告徐某,被告韩某,证人田某、郑某,鉴定人医院。

2、[答案与分析]主体为法院、原告天府之国公司、被告红磨坊公司。

内容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客体为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即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第四章诉与诉权

一、选择题

1.下列关于变更之诉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王某和刘某婚后长期不和,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是变更之诉

B.13岁的赵某,未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花1000元买了一件皮夹克,赵父认为赵某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是可以撤消的,于是到商场要求退货,这是变更之诉

C.李某和吴某夫妻两人分居,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诉讼请求中,吴某要求法院将两人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判给自己,这是变更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法院认定两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这是变更之诉

2.甲和乙是大学同学,关系不错。

甲和乙共同出钱成立了一个公司,由乙负责经营。

后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当初借自己的10万元入股资金。

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乙提出甲曾经向自己借款5万元购房,至今未还,要求用甲的欠债抵偿自己欠甲的债务。

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将乙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对甲诉乙一案的审理

C.告知被告乙另行起诉

D.继续审理甲和乙的诉讼请求,在甲和乙主张的债权都成立的情况下,可以判决乙向甲偿还还剩下的5万元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200吨无烟煤,乙公司先缴纳预付款5万元,等煤运到后再支付剩余货款5万元。

现甲公司已将煤全部运至乙公司,但乙公司却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未交付剩余货款。

后甲公司屡次催款,乙公司仍然拖欠,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万元。

问:

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

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煤炭购销合同

B.乙公司欠甲公司的5万元剩余货款

C.甲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的买卖关系

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煤炭购销合同所涉及的200吨无烟煤和10万元货款

4.甲、乙2人来到某商场购买结婚物品,甲因商场地面滑而不幸摔倒,致使右手手臂骨折,因此花费了大量医疗费。

甲、乙2人认为责任在商场,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商场认为甲的损失应当自负,双方发生纠纷。

()

(1)上述案件中享有诉权的是:

()

A.甲B.乙C.商场D.商场工作人员

(2)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则诉讼法律关系有:

()

A.甲和法院的关系

B.乙和法院的关系

C.商场和法院的关系

D.甲、乙与商场的关系

二、案例分析

[案情]某商店与某副食公司签订一面粉买卖合同,约定副食公司供给商店优质面粉10吨,商店支付货款4万元,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3000元。

商店受到面粉后发现是劣质面粉,拒绝支付货款,要求退货。

副食公司认为面粉完全能够满足商店的要求,没有违反合同。

双方争执不下,商店遂起诉副食公司,请求重新交货。

在庭审过程中,商店又向法院提出请求支付违约金。

[问题]1、商店提出的诉讼是什么类型的诉讼?

2、商店在法庭新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诉的变更?

 

参考答案:

一、1、BD2、D3、C4、

(1)AC

(2)ABC

二、[答案与分析]1、属于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本案中,商店请求副食公司履行重新交货的给付义务,因此为给付之诉。

2、不属于诉的变更。

原诉的三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并未变化,因此,不构成诉的变更,只是诉的增加。

第五章民事诉讼事务中的基本理念和制度

一、选择题

1、甲区人民法院的陈法官经小学同学孙红介绍,将父母遗留的一架名贵钢琴卖给孙红的同事陈强。

后来,陈强因出国定居,便将该钢琴卖给音乐教师赵爽,赵爽买到钢琴后,发现该架钢琴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以陈强未讲明这一情况为由,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该钢琴买卖合同,并将自己购买钢琴的1万元钱归还自己。

甲人民法院确定由陈法官独任审理此案,并由蔡敏担任书记员。

就本案所涉及的回避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法官应当回避,因为案件涉及他的利害关系

B、陈法官不应当回避,因为他已经将钢琴卖给陈强

C、书记员蔡敏应当回避,因为他与陈强已经是6年的邻居

D、证人吴天应当回避,因为他是本案被告陈强的同事 

2、甲区人民法院的陈法官经小学同学孙红介绍,将父母遗留的一架名贵钢琴卖给孙红的同事陈强。

后来,陈强因出国定居,便将该钢琴卖给音乐教师赵爽,赵爽买到钢琴后,发现该架钢琴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以陈强未讲明这一情况为由,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该钢琴买卖合同,并将自己购买钢琴的1万元钱归还自己。

甲人民法院确定由陈法官独任审理此案,并由蔡敏担任书记员。

就本案所涉及的回避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法官应当回避,因为案件涉及他的利害关系

B、陈法官不应当回避,因为他已经将钢琴卖给陈强

C、书记员蔡敏应当回避,因为他与陈强已经是6年的邻居

D、证人吴天应当回避,因为他是本案被告陈强的同事

二、案例分析

1、[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

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

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2、[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的关系。

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

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一、1、AC2、AC

二、1、[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小结]《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2、[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而且除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外,按其他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显然是不正确的。

[小结]合议制与独任制作为两种不同的审判组织形式,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应不同需要而确立的。

独任制适宜于审理简单的一审案件,合议制是审理一般案件的组织制度,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组织形式以采用合议制为原则。

第六章法院的主管与管辖

一、选择题

1、1999年9月27日,户口在甲区的张洪向户口在乙区的陈庆借款5万元整,2001年年底之前归还。

2001年9月,张洪为照顾其年迈的父母,搬至其父母所在的丙区居住。

2002年5月20日,因张洪一直未还所借的5万元钱,陈庆向张洪的户口所在地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洪归还所借的5万元。

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张洪自2001年9月起即居住于丙区,于是以丙区为张洪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丙区人民法院。

丙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经查发现张洪自2001年9月搬至丙区居住,但张洪2002年1月在丁区购买商品房后实际上即居住于丁区。

此时,丙区人民法院应当()。

A、将案件移送给张洪现在居住地丁区人民法院

B、报请自己与甲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将案件退回甲区人民法院

D、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1999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顾天一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杨洋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0年12月底之前归还。

后顾天一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

此外,自2001年1月起,杨洋即开始在丁区居住。

2002年3月,杨洋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顾天一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顾天一应当向下列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A、甲区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D、丁区人民法院

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对于该纠纷案件下列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A、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B、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C、运输目的地D、保险事故发生地

二、案例分析

1、[案情]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

受害村民要求赔偿,但由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为此,甲县的王某首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题]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2、[案情]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元,言明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

半年之后,刘、王、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

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A市东区,刘某住A市西区,王某住A市北区,赵某住A市南区。

[问题]李某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3、[案情]孙甲、孙乙二人系兄弟,早先兄弟俩曾共同出资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

以后,兄弟二人先后来到B市工作。

甲的家属亦调到B市工作。

乙的家属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

1995年8月,甲想退体回A市养老,要其弟乙腾出一部分房屋,乙不同意腾房,只愿补偿房屋价款。

兄弟二人遂发生争议,甲准备诉请法院解决。

[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4、[案情]A市西区某中学教师俞某与B市东区文化局干部崔某于1995年5月1日在B市结婚。

时双方户口仍在各自工作所在地没有变动。

婚后双方有时住A市,多数时间住B市。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经常吵闹。

崔某于1996年1月向B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俞某离婚。

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被告俞某户籍所在地为A区,便将案件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

二个月后,A市西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结婚地和经常居住地在B市”为由,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法院。

B市东区人民法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了这一情况,请示解决办法。

B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后,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

[问题]该案究竟归哪个法院管辖?

上述各的做法是否正确?

5、[案情]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双方发生纠纷。

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认为于某就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担心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

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戴某无奈,只好将民事诉状交到南区人民法院。

[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6、[案情]原告方某(女)与被告黄某(男)于198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夫妻生活不协调,经常吵闹。

1994年6月,被告黄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押送某劳改农场服刑。

原告方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方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7、[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

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8、[案情]1995年4月,河北省某机电公司向天津某贸易公司购买一批彩电。

合同在北京某区签订。

合同规定贸易公司为机电公司代运,货到付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机电公司收到货后,发现电视机不符合质量要求,要求退货。

贸易公司不同意,因此发生争议。

为此,贸易公司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机电公司交付货款,法院受理了本案。

[问题]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

协议管辖应如何适用?

 

参考答案:

一、1、D2、D3、ACD

二、1、[答案与分析]

(1)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

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小结]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答案与分析]这是个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李某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他们分别住在A市西区、北区、南区,因此,这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即李某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哪个法院行使。

如果李某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果三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三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果这三个法院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得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小结]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就是所说的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解决共同管辖中管辖冲突的法律规定,也是管辖制度中选择管辖的根据。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角度出发的,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

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选择管辖是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和实现。

3、[答案与分析]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房屋系不动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案争议的房屋属不动产在A市,故应由A市法院管辖。

争议不动产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

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和不可改变性。

因此,尽管原、被告双方均在B市,B市法院对本案也无管辖权。

[小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4、[答案与分析]该案是离婚案件,应适用一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告俞某的户籍所在地为A市西区,虽然婚后多数时间住B市东区,但有时住A市西区,而且双方时间还不到一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B市东区尚不构成被告经常居住地。

因此,本案应由A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B市东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行移送。

据此,B市东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合法的。

但A市西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法院的作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是不正确的。

A市西区法院与B市东区法院就该案管辖权互相推诿,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非是上述两个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无权就本案指定管辖。

[小结]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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