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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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Word文件下载.doc

对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5%以上的企业,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40%。

 5.对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环保设备的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年度净收入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6.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二)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

 1.外资研发机构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

 1.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省政府批准的江苏软件园规划范围内的在孵企业,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1.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2.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成本列支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调整。

 3.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科技创新活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二、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一)将有权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必须优先采购列入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

 

(二)经有权部门认定,对我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试制的及首次投向市场的,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产品,报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由采购单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在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将采购合同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标方法中,其分值设定要考虑自主创新因素。

运用综合评分法的,可给予自主创新的产品不少于8%的分值;

运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自主创新的产品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的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非招标项目的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可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的价格扣除。

 (四)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国产设备。

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进口设备的采购,需经过有关方面论证,对国产设备可以替代进口的,予以优先采购。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以及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50万元以上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

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五)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其它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标志产品。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招标文件应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三、加大对自主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

 

(一)创新信贷管理体制。

 1.鼓励各银行创新信贷方式,重点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的资产评估、信贷管理等方面的研究,由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牵头,制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2.鼓励各银行优化信贷业务操作流程,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简化操作流程,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

 3.鼓励各银行探索符合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信用评级办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突出企业的信誉度,合理提高定性的比重。

 4.各银行成立专门的高新技术项目评审小组,实现客户经理的专业化管理,提高银行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5.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支持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各银行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办初期报表不健全的状况,充分利用纳税记录、报关信息、电费缴纳等非财务信息,弥补财务信息的不足。

 2.各银行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办初期不动产不足的状况,探索多样化的担保方式。

除了适时开展仓单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外,对提供单项担保存在不足的企业,还可以依据其所提供的符合担保规定的企业有效资产、个人财产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相组合的担保方式。

四、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

 

(一)放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条件。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作等多种组织形式。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

首期出资控制在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部分可以由出资者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五年内缴付。

 2.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行风险投资不受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净资产的限制。

具体对外投资的额度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根据所投资的项目自行决定。

 

(二)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创业投资备案的企业,享受其相关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2.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3.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1.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改制设立股份制公司的工作,扶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尽快上市。

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成功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加快开发区内股份制公司的设立工作,为开发区申报列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提供良好的资源基础。

做好开发区内股份制公司的筛选摸底工作,为非上市高新技术股份制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打好基础。

 3.拓展债券融资,扩大融资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和改善财务结构。

 4.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完善壮大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发挥苏州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加入区域性、全国性产权交易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联网。

建立完善公司股权托管、产权交易经纪人、企业产权进场交易等制度,探索建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交易平台,推进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

五、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1.对高新区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和财政局核准后,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奖励其科技创新。

 2.鼓励我市企业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按照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由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每万美元补贴50元人民币。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我市出口企业、出口供货企业所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属于本企业自有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而形成的该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或高新技术产品使用了自有品牌;

高新技术产品在海关税则分类中属于由国家科技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等多部委制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认定的产品。

 

(二)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

 1.对通过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市科技局根据《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资助。

 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是指按照国家软件产业认定标准和软件产品登记要求,经省信息产业厅审核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

 2.对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或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的,由市科技局按照《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后,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3.对具有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的,并经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累计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含10万美元),由软件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软件外包按照海关认定的金额,每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资助,资助资金由软件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1.对经科技部门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按照申报渠道,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地财政以配套方式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

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联办、独立注册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可享受相应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企业申请建立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经发改委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按申报渠道,由工程中心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

企业申请建立市级工程中心,根据《苏州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经经贸委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申报渠道,由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

企业申请建立市级技术中心,由市经贸委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2.鼓励企业在国(境)外创办独立的研发机构。

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到国外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经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研发机构用于研究与试验的装备或设备的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额)在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对我市科技型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新办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方按比例承担的用于研究与试验的装备或设备投资额(以下简称中方投资额)在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中方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四)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1.对承担国家“863”、“973”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审核确认后,以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的1:

1比例,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进行支持;

对承担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企业,分别经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发改委审核确定后,按照申报渠道,以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的1:

0.5比例,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按各自计划渠道进行支持。

 2.对承担省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项目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审核确认后,以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的1:

0.5比例,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进行支持。

 3.对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市级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按照申报渠道,分别由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委择优纳入各自相应计划渠道给予立项支持。

 (五)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

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依据《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的要求报所在市(区)科技局确认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科研补助。

六、加大对自主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

 

(一)支持自主创新载体和平台的建设。

对本市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

 

(二)支持科技创业园建设。

对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单位,按项目申报渠道,由所在市(区)科技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相应计划中优先立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同一创业园通过不同渠道申报同一等级的不重复补助。

对列入市级的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市科技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计划渠道择优给予支持,同一创业园不重复支持。

 (三)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1.对科技部门审批确认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补助。

 2.对科技部门认定的已建立的省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级综合性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络、信息数据资料库、种质资源库、行业共性技术开发设计和大型综合检测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扩充服务功能,在新购入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时,可向所在市、区科技局申请市科技条件计划立项,给予不超过购置金额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按照技术先进性和在本地区内不重复购置的原则择优安排。

所购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

上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扩充有示范意义的新技术服务功能时,可以申请科技计划立项支持。

 (四)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

经科技部门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由实验室建设单位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补助。

 (五)发展特色产业基地。

 1.经科技部门申报的新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高科技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单位由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共性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平台建设。

 2.对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由市经贸委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择优给予支持。

 (六)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

 1.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本市建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国土部门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

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各市(区)在当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解落实时,优先安排其用地计划,对因计划指标紧缺无法安排的,积极向省争取增加计划。

并及时做好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地工作。

 2.对在苏州新建的纳入中编办编制和中央财政预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

 3.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新建立的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和《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认后,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整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研发方向,必要的研发经费,一定比例固定的研发人员,固定的工作场所的研发机构。

 4.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研发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在我市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和《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以内的资助;

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的,有完整的组织机构,投资规模超过200万美元,有必要的研发经费,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和固定的场所的外资研发机构。

非独立法人的国(境)外研发机构虽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它条件与独立研发机构相同。

 (七)支持在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在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含以其为主承担的上述计划子项目)和江苏省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根据获得国家、省项目资金情况,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从市级科技计划配套经费中给予不超过30%的配套支持。

七、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的扶持力度

 

(一)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1.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经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审核确认后,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2.设立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的优秀专利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

对专利工作人员、企业专利管理人员、专利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给予一定资助。

 3.鼓励专利成果转化,设立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资金,支持重大专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项目。

企业在专利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多次摊入成本。

 

(二)推动企业争创品牌。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以上各项奖励在当年度内不重复奖励,以最高一级计奖。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定。

 1.企业参与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评议方采纳的,经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被新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经起草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起草单位所在地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江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

 (四)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

对困难企业及个人专利维权诉讼,可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申请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五)加强对企业兼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企业或品牌(含老字号)被外商收购时,被收购企业需事先向企业所在地经贸委、科技局报告,其中涉及所属国有企业的,须同时报告所在地国资监管部门。

 2.凡被外商收购企业商标为省级以上著名、驰名商标或企业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并曾获政府奖励的,收购方须向市经贸委出具奖金回收上缴承诺书,其奖金由市经贸委负责收回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收奖金利息,回收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3.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被外商收购企业历年承担的由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其中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市国资委参与审核确认。

凡企业历年承担的由市级以上财政全额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并由市科技部门收回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由市级以上财政部分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由收购方按评估价乘以财政资助比例返还项目下达单位并由市科技部门回收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4.凡被外商收购企业为苏州市老字号企业的,被收购企业需向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贸易局)报告,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进行。

涉及老字号企业的无形资产转让的,收购方须与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贸易局)签订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其无形资产经指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贸易局)按评估价值的1.5倍向收购方收取无形资产转让费,并全额上缴市财政。

八、加大对创新人才的扶持力度

 

(一)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

 1.全市每年资助50名具有创新思想、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企业家在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2.根据苏州市人才需求状况,每年确定年度紧缺人才培养项目。

建立以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主的党政领导干部、软件人才、新农村实用人才、现代服务业人才等紧缺人才海外培训基地。

支持卫生、教育等部门及各类企业选派优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参加学历教育、学术交流和短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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