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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市委成立目标管理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涉及目标考核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实绩考核和目标考核两个办公室,其中市实绩考核办设在市委组织部;

市目标考核办设在市发改委,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直机关工委和市发改委抽调人员组成,各自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实绩考核由市实绩考核办负责,具体负责对县市区的(上级)领导评价、干部评价、群众测评等工作;

市目标考核办负责全市综合目标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具体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和政治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目标的制定和下达

第八条目标体系的设置。

(一)县市区:

目标体系按经济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和政治文明目标三大部分设置:

1、经济发展目标

地区生产总值;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规模内工业增加值;

市县属固定资产投资;

招商引资到位资金;

外贸出口总额;

万元GDP能耗下降率;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

以上10项经济发展目标,根据不同类型的地区,实行分类考核。

对宜都、枝江、当阳、夷陵4个市区,适当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工业增加值权重;

对宜昌开发区除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和规模内工业增加值权重外,另增加新引进投资过亿元的项目、当年开工建设投资过亿元的工业项目、申报国家级高新区等三项目标。

对五峰、长阳、秭归三个山区县,适当减少对规模内工业增加值的考核,加大扶贫工作权重。

2、社会发展目标

科技创新:

包括高新技术产值和增加值、专利授权量增长比例;

教育发展:

包括九年义务教育实现率、高中阶段教育实现率;

公共卫生及基层卫生:

包括疫情网络直报率%、传染病漏报率%、新整建的甲级村卫生室达标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

劳动就业及保障:

包括新增城镇就业人员、转移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参保率(城区考核社会保险扩面新增总人数及新增保险额);

环境保护:

包括人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指标达标;

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考评;

安全生产综合考评;

文明创建综合考评达标;

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考评;

城市管理考评。

以上10项社会发展目标中,城市管理考评仅对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四区进行考核。

3、政治文明目标

党的组织建设目标:

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好,整体功能发挥好;

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培养、使用优秀人才,优化人才队伍;

深入开展基层党组织“五好”创建活动;

落实党管武装工作。

思想理论建设目标:

党政领导班子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落实,理论联系实际,学习效果好。

党风廉政建设目标: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完成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作风建设目标:

全面、及时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督办件,按时完成人大、政协提案议案;

切实加强目标责任制的督办、检查与落实,按时完成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任务;

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改善发展环境,没有损害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发生,全面完成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严守保密纪律,切实做到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年审合格,无失泄密事件发生。

民主政治建设目标:

创新和谐社会管理体制和推进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

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

财政供养人员不突破控制数。

(二)市直部门:

目标体系按主要职能工作目标和共性目标两大类进行设置。

拟定目标必须重点突出,任务具体,便于检查考核。

1、主要职能工作目标是以市委、市政府分解到部门的重大工作任务和自身工作职能为依据制定的目标。

2、共性工作目标是以市委、市政府普遍要求为依据制定的工作目标,主要是机关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包括没有损害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发生,以及保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等方面的工作目标。

第九条目标值确定及程序。

1、目标值拟定。

县市区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拟定年度工作目标值草案,报市目标考核办,原则上应高于本县市区人代会通过的计划目标。

2、目标值审核。

市目标考核办对各县市区上报目标草案进行综合审核,将相关指标分别送主管局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然后与市实绩考核办会审形成年度工作目标预案。

3、目标值确定。

将年度工作目标预案反馈各县市区征求意见后,经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1、主要职能工作目标由各部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解重大工作任务和职能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工作目标值草案,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市目标考核办。

2、共性目标由市目标考核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制定。

对市直部门的两类工作目标,由市目标考核办综合审核后,报请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全市年度工作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

确因不可抗力和新增工作任务需作调整的,由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研究调整。

第十一条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签订。

全市工作目标确定之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订目标责任状;

市直部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与部门的负责同志签订目标责任状,并据此跟踪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公告。

市实绩考核办和市目标考核办将各目标责任单位签订的工作目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目标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四章目标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目标管理工作分析协调会制度和通报制度。

市目标考核办和考核办负责对目标责任单位年度目标实施监督管理,并督促各专项目标考核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目标的监管工作,对目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协调和通报,对目标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作法要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五条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目标实施和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除经济社会目标考核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实绩考核外,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各类单项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为保证目标考核的公开、公正、公平,全市年终目标考核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的有关领导参加,加强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目标考核程序。

(一)各目标责任单位于次年元月18日前对照目标责任制进行认真总结检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目标考核办。

自查报告应包括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全年工作总体评价等内容;

如有未完成的目标,则要说明原因。

(二)在目标责任单位完成自查工作的基础上,由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综合考评小组,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分。

第五章目标考评

第十九条县市区考核计分办法:

县市区目标管理和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的工作实绩考核评价采取组织考核、群众评价和干部评价、上级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组织考核基本分为300分,经济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和政治文明目标各100分。

考评时,按目标完成的实际情况计分,然后对三大块责任目标分别按党委班子5:

2:

3,政府班子5:

3:

2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分,对宜昌开发区按8:

1:

1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分。

(二)群众评价基本分为100分。

在年初召开市人大、市政协例会期间,由“两会”代表进行评价,同时组织未参加“两会”的党代表同步进行评价,由参评人员填写《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满意程度问卷调查表》(见附1)进行评价。

调查表中对领导班子的评价,每个单项问题的计分标准为:

“很满意”5分、“满意”4分、“基本满意”3分、“不满意”1分;

对党政正职的评价,按“很满意”100分、“满意”80分、“基本满意”60分、“不满意”10分计分。

(三)干部评价基本分为100分。

年终,各县市区召开年度述职大会,党政主要负责人代表党政领导班子进行大会述职,并同时进行个人述职;

述职后由参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打分。

由参加测评的人员填写《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干部评价)》(见附2)和《县市区党政正职民主测评表(干部评价)》(见附3)。

参加民主测评的范围是:

县市区委委员,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在职的其他县级干部,县市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街办)党政正职。

对党政领导班子的实绩测评,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定性评价,然后按“好”100%,“较好”80%,“一般”60%,“差”10%,将各项指标的标准分量化为实际得分。

对党政正职的民主测评,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进行定性评价,然后按“优秀”100%、“称职”80%、“基本称职”60%、“不称职”10%,将各项指标的标准分量化为实际得分。

(四)领导评价基本分为100分。

由市委委员、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考核评价对象进行评价。

采取填写《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上级领导评价)》(见附4)和《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上级领导评价)》(见附5)的方式进行。

计分办法与干部评价相同。

(五)综合评价。

市实绩考核办根据组织考核、群众评价、干部评价、领导评价情况,按6:

1.5:

1的权重加权计算目标管理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的综合得分。

计算公式分别为:

目标管理暨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综合得分=组织考核得分×

60%+群众评价得分×

15%+干部评价得分×

15%+领导评价得分×

10%。

县市区党政正职实绩考核综合得分=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综合得分×

15%+上级领导评价得分×

(六)单项目标得分计分方法。

1、定量考核项目,完成目标任务的得该项目标基本分;

未完成定量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据实扣分。

2、定性考核指标由市直机关职能部门结合当年的工作重点制定单项考核实施细则,实行百分考核,按指标权重赋分。

考核时,由职能部门结合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年终将考核结果报市实绩考核办和市目标考核办。

3、奖励加分方法。

分为难度系数加分和受表彰加分,所加分数计入组织考核得分。

难度系数加分。

目标任务难度系数原则上为1.0,对三峡库区移民县、国家和省贫困县,以及不可抗御重大自然灾害等项工作,通过难度系数进行加分,难度系数由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领导小组确定,难度系数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受表彰加分。

县市区委、政府综合工作受到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给予加分,但最多不超过1分,加分依据以批准单位的奖状、奖牌、证书和通报为准,同项内容加分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4、单项目标分值,年初由市目标考核办提出方案,报经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随责任制一并下达(见附6至附9)。

第二十条市直部门考核计分办法:

市直部门考评采取实绩考核、群众评价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实绩考核基本分为200分,其中主要职能工作目标、共性目标各100分。

考评时,按目标完成的实际情况计分。

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两类目标分别按6:

4的权重加权综合计算实绩考核得分。

(二)群众评价为100分,直接利用“群众满意机关”民主测评结果。

(三)领导评价为100分,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人大常务副主任、市政协主席等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评价打分。

(四)综合评价。

对以上三部分计分分别按7:

1.5:

1.5权重加权综合计算得分。

计算公式:

综合得分=实绩考核得分×

70%+群众评价得分×

15%。

(五)单项目标分值确定。

市直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内容的分值由市目标考核办征求各分管领导意见后确定,年初随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并下达。

(六)单项目标计分办法。

1、完成定量目标任务的得该项目的基本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据实扣分。

2、对不宜量化的定性目标由考核小组先评定等次,再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折算成分。

3、受表彰加分(直接加入实绩考核结果)。

市直部门综合工作受到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给予加分,但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加分依据以批准单位的奖状、奖牌、证书和通报为准,同项内容加分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第二十一条各项定量目标考评均以法定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章考核结果认定及运用

第二十二条根据考评结果,对目标责任单位按得分情况确定“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以及“优胜单位”和“末位单位”。

综合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否则为未达标单位。

在达标单位中产生“优胜单位”,在未达标单位中产生“末位单位”。

第二十三条市目标考核办根据评分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按30%的比例提出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建议名单,即将县市区得分前4名、市直部门得分前25名作为“优胜单位”推荐名单;

县市区“未达标单位”的最后1名、市直部门“未达标单位”的最后3名作为“末位单位”建议名单,报经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根据综合得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的比例合理确定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的实绩考核等次意见,报经市目标管理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委常委会确定。

党政领导班子的实绩考核评价分为实绩“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党政正职的实绩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不得被评为“实绩突出”或“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反馈。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等次由市实绩考核办以书面形式向考核评价对象反馈考核结果,考核评价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应在接到考核等次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议。

第二十六条奖惩办法。

(一)对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实绩突出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授予奖牌。

(二)被评为优胜单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对党委、政府两个一把手各奖励1万元,其他奖励范围及标准由县市区自行决定,经费自筹。

(三)对市直部门优胜单位,由市政府按在编人员每人奖励1个月基本工资。

(四)对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结果,由市目标考核办、考核办负责组织填写《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综合考评结果备案表》送市委组织部,作为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领导干部培养、管理、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对当年被列为末位单位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连续两年被列为末位单位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免并离岗培训。

对于县市区实绩“一般”的班子和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实行谈话教育;

对于县市区实绩“较差”的班子和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实行通报批评、诫勉或进行组织调整。

第七章考核评价纪律监督

第二十七条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在实绩考核评价工作中随意扩大或缩小参加人员的范围,不准私下打招呼、授意或引导考核评价;

(二)不准借考核评价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评价机密;

(四)不准未经集体讨论,个人决定或更改考核评价结论;

(五)不准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机关提供虚假情况和数据;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评价工作;

(七)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八)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实行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考核评价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准确、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地了解和评价考核评价对象。

考核评价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工作实绩,积极配合实绩考核工作。

对考核评价主体不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或因考核失察、工作失误而造成评价失真、用人失误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考核评价对象有意制造虚假政绩、提供虚假情况的,要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社会监督。

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由市实绩考核办受理和核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目标考核办、市实绩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目标管理考评和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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