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价法评标标准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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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价法评标标准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价法

评标标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综合评价法”评标办法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招投标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设定技术、资信、经济等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特殊性工程的施工招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

一般性工程和特殊性工程的划分标准按《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四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综合评价法分值的构成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独立的章节载明综合评价法的评审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评标程序及定标原则。

评标所涉及的各项标准和条件应明细化。

为便于投标人阅读理解和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以表格的形式表现经量化的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综合评价的分值由技术标、资信标和经济标三部分分值组成,总分为100分。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资信标、经济标评价因素及其权重的量化标准。

(一)服务类项目招标技术标权重为40%—90%,资信标权重为0—30%,经济标权重为10—30%;

(二)施工类项目招标技术标权重为0—25%,资信标权重为0—25%,经济标权重为50%—100%;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招标技术标权重为0—35%,资信标权重为0—25%,经济标权重为40%—100%。

第七条各单项评审因素的分值跨度必须科学合理,并列出详细的评分标准。

通常情况下,技术标、资信标单项分值的跨度为0—5分。

 

第三章技术标的编制

第八条技术标应考虑的各评审因素如下(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细分单项评审因素):

(一)施工类招标

1.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保证措施;

2.施工机械、主材、劳动力供应计划及可证明的来源;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最高10分);

4.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最高5分);

5.其他招标人认为应当考虑的因素(最高5分)。

(二)服务类招标

1.项目服务方案(监理大纲等);

2.服务承诺条款;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最高10分);

4.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最高5分);

5.其他招标人认为应当考虑的因素(最高5分)。

(三)货物类招标

1.货物的技术规格、标准和质量要求;

2.货物的配置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偏离;

3.售后保障及服务承诺;

4.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最高5分);

5.其他招标人认为应当考虑的因素(最高5分)。

第九条技术标可以分为“技术标明标”和“技术标暗标”两部分。

“技术标暗标”是指可以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施工组织设计、服务方案、监理大纲等;“技术标明标”是指没有暗标要求或无法实现暗标要求的部分(如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资料,投入的机械设备、人员计划,承担业务的能力优势等)。

技术标的编制由招标人根据实际自行选择是否采用“技术标暗标”。

 

第四章资信标的编制

第十条资信标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清晰明确。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类别、规模及技术要求等实际需要,按下表所列内容选择评审内容,所选择的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设定相应的评审标准。

资信评审内容

一、投标人部分

1

企业资质或资格(最高3分)

2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最高3分)

3

银行信用等级(最高2分)

4

类似工程业绩(最高5分)

5

工程项目获奖情况(最高5分)

6

企业获得表彰情况(最高5分)

7

企业财务状况(最高2分)

8

企业诚信(信用)评价等级(最高5分)

9

业主单位(用户)反馈意见(最高2分)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部分

10

执业资格(最高2分)

11

技术职称(最高2分)

12

类似工程业绩(最高5分)

13

工程项目获奖情况(最高5分)

14

个人获得表彰情况(最高3分)

15

个人诚信(信用)评价等级(最高3分)

第十一条资信标评审因素及相应的评审标准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标人的资质或资格应根据企业资质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证书等确认。

(二)投标人的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应根据认证证书确认;国际认证的,应有相应的中文翻译内容。

(三)投标人的银行信用等级应根据银行或银行授权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证书确认,对该项信誉的考察时间不得超过最近三年。

(四)招标人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最低要求不得高于本招标工程造价或者工程规模的80%;类似专业原则上以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划分为准;取得业绩的时间可以工程的交工(完工或者一次性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勘察设计项目可以设计批复(批准)时间为准;有效证明材料,可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交工(完工或者竣工)验收记录资料或者设计批复(批准)资料等确认;对业绩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年,特殊性工程可以放宽至最近五年。

(五)投标人工程项目的获奖情况,应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同一工程,评审以就高计分为原则;对获奖工程项目的考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三年,特殊性工程可以放宽至最近五年。

(六)企业获得表彰应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确认。

对获得表彰的考察时间不得超过最近三年。

(七)企业财务状况应根据企业经过具有法定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作为评审依据。

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考察不得超过最近三年。

(八)投标人的诚信(信用)评价等级应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等级为准。

(九)业主单位(用户)反馈意见根据最近三年投标人曾参与招投标的业主单位(用户)对产品或服务的体验评价意见作为评审依据。

(十)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应根据其注册执业证书确认。

(十一)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应根据其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确认。

(十二)拟派项目负责人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类似招标项目业绩评审标准同本条款第(四)项规定。

(十三)拟派项目负责人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获奖情况评审标准同本条款第(五)项规定。

(十四)拟派项目负责人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获得表彰评审标准同本条款第(六)项规定。

(十五)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诚信(信用)评价等级评审标准同本条款第(八)项规定。

 

第五章经济标的编制

第十二条综合评价法的经济标(投标报价,下同)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对于经济标的评审应当以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报价作为依据,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或者等于7家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并以此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确定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等于该基准价的,得最高分;投标报价低于该基准价的,每低于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F1最低不得少于0.2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F2最低不得少于0.4分,且2F1≦F2);其余采用垂直插入法计算。

 

第六章评标、定标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价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评审,并分别计算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资信标、经济标的分项得分。

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不得作为评分的依据。

第十五条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其技术标、资信标、经济标分项得分之和。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如果排序中出现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排序优先;如果投标报价相同,则资信标得分较高的投标人排序优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及附件所称最高、最低、以上及数值范围,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综合评价法评标标准设立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发改招〔201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综合评价法技术标暗标评审规定

2.技术标暗标标书的制作要求

附件1

 

综合评价法技术标暗标评审规定

 

一、在评标前,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管人员监督下或集中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见证下将“技术标暗标”部分随机编号,编号标识于“技术标暗标”标书封面上,并把《编号登记表》及“技术标暗标”标书正本封存交监督人员或集中交易机构工作人员保存。

二、评标委员先对“技术标暗标”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再对其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完成技术标暗标副本评审后,由监督人员或招标人代表当场宣布《编号登记表》,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四、评标委员会核实技术标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对技术标暗标正本进行形式评审,以完成对技术标暗标的全部评审程序。

附件2

 

技术标暗标标书的制作要求

 

一、使用招标文件统一提供的封面、封底格式。

二、目录及正文一律采用A4规格白色复印纸打印,不允许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遇有A3图幅的图表时(按规定字体、行距无法在A4图幅内完整编辑时可采用A3规格纸张编制),须折成A4规格进行装订。

三、文字格式要求:

全部内容(包括目录、标题及内容)的字体统一采用小四号“仿宋”(如“国标”字样),1.5倍行距;所有图、表采用电脑绘制(字体、字号不作统一要求),全册采用电脑打印。

四、页码从正文编起(目录页不编制页码),采用小五号“仿宋”阿拉伯数字(如“10”字样),按顺序无间断地标明在页脚的居中处,仅标数字,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识;除此之外,页眉、页脚处不得划线或作其他任何标识。

五、统一采用胶装方式装订,封面、侧封和封底均采用A4规格白色复印纸。

六、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允许涂改,不得出现手写,不得出现任何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如企业名称、人员名称、单位地址和曾经完成的项目名称、企业级别、获奖称号或业绩以及与企业相关的花纹、水印、图案或符号等);也不得采用任何不符合常规、有别于其他投标人的特殊做法。

有关投标人的自称均应统一为“我单位”,不得出现“我公司”、“我集团”、“集团公司”、“总公司”、“第×公司”等其他自称;对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如企业名称、人员名称、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先用白纸条予以遮蔽再行复印。

七、技术标暗标的正副本中,除了投标人名称、签章、签字等标识性内容以及正本可以使用彩色字体和彩色图文以外,其他内容应保持一致;所有正、副本应分别单独装订,并装订成一册(不得分册)。

八、投标人在编制技术标暗标时应注意控制内容篇幅和装订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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